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及管理暫行辦法

通知,全文,

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
為規範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認定與管理工作,鼓勵和引導民辦幼稚園積極提高辦園質量,提供更多有質量保障且收費合理的學前教育學位、擴大我省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根據《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實施第二期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的意見》(教基二〔2014〕9號)和《海南省第二期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2014-2016年)》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了《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2016年1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教育廳辦公室 2016年1月4日印發

全文

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及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園體制,積極引導和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展,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基本的、有質量的學前教育,根據《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的對象與原則
(一)認定對象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是指設立條件、保育教育質量達到市縣三級幼稚園及以上辦園水平,受政府委託和資助提供學前教育服務,並執行保教費收費控制在同地區、同級別公辦自收自支幼稚園收費標準1.5倍以內的民辦幼稚園。凡符合區域性幼稚園建設發展布局規劃,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財政性經費舉辦、辦園時間在一年以上的民辦幼稚園,均可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二)認定原則
1.依法辦園原則。被認定的民辦幼稚園必須依法辦園,堅持依據幼兒身心發展規律、有效促進幼兒身心全面健康發展的正確辦園方向,幼稚園應做到辦園資質合格、辦園行為規範、保教質量合格、收費和經費使用合規。凡存在違法辦園行為、國小化教育傾向嚴重、年檢不合格者或年檢暫緩通過限期整改後復檢不合格者的,一律不得申報。
2.安全性原則。被認定的民辦幼稚園辦園場地獨立設定,且周邊無污染(含空氣、水源、噪音污染)、園舍堅固、配備設施無隱患且能基本滿足幼稚園保教工作需求。凡近兩年內發生過較為嚴重安全事故或者辦園環境中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不得申報。
3.自願參與原則。被認定的民辦幼稚園為自願轉型為普惠性民辦園,執行保教費的收費標準控制在當地同級別公辦自收自支幼稚園收費標準的1.5倍以內,並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管。幼稚園依據自身發展需求申報,申報被批准並認定為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後契約服務期限為3年。
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的程式
(一)自願申報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具備條件的民辦幼稚園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申請認定的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1.《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申請表》。
2.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收費備案表、衛生保健合格證或衛生評價報告、食品經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函告書或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校車使用許可(有校車的幼稚園提供)等。
3.上一年度幼稚園年檢合格的證明檔案。
4.幼稚園班級設定和人員配備情況表。
5.幼稚園工作人員登記表。
6.在職教師資格證、從業人員上崗證及員工健康證。
7.教職工購買社保憑證。
8.幼稚園上學年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等幼稚園常規工作相關資料。
9.幼稚園獨立賬戶證明、保教費收費憑證和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二)組織評審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成立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依據《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評估指標體系》,組織評估組對申報單位進行評審,對達到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條件的予以初步認定。
(三)公示認定
將擬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無異議後予以認定為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時間為每年3月至4月。
(四)簽訂協定
凡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要與其簽訂提供普惠性服務的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授予“**市(縣)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牌匾,要求其懸掛在辦園場所醒目位置。
(五)上報備案
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在每年5月將評審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名單匯總上報省教育廳備案。
三、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扶持政策
(一)利用中央、省級及市縣財政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支持民辦幼稚園發展,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給予重點扶持。
(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教師納入各類幼稚園培訓項目,與公辦幼稚園園長、教師享受同等的培訓政策。
(三)建立公辦幼稚園與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對口幫扶機制,提高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管理水平與保教質量。
(四)在政策允許範圍內給予其他扶持。
四、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管理
(一)加強財務規範管理
各市縣要出台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財務管理辦法,將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財政經費納入統一管理。應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盈利比例進行核算,將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利潤確定在合理的範圍之內。確保財政資金規範使用,確保幼稚園不因財政資助而減少應有的辦園投入。指導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獎補資金在優先保證保教和玩教設備都達標的前提下,可用於彌補公用經費不足、園舍維修改造、租金支付等。對於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前教育發展資金以及疏於管理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二)加強財務審計與公開
幼稚園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出具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應定期公開幼稚園師資、在園幼兒和經費收支情況,主動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加強社會監督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幼稚園保教質量評估監測體系,加強對幼稚園保教質量的監督和指導,建立學前教育信息平台,實施動態監管。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名單、財務審計結果、幼稚園保教發展質量評估等要在市縣教育信息網等媒體上予以公布,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四)建立健全退出機制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每年認定一次。經認定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有效期為3年(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辦園園址發生變更的,需重新進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在有效期內,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退出視具體情況處理:自願退出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須提前一年向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退出後,在園幼兒收費標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年檢不合格的,取消其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資格,停止享受政府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扶持政策。對弄虛作假、騙取資格的,一經查實,取消資格。
附屬檔案:1.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評估指標體系
2.海南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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