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辦法

《天津市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辦法》是由天津市教委、市財政局和市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辦法。

天津市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等檔案精神,按照教育部、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實施第二期、第三期學前教育行動計畫的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當堅持公益普惠的辦園宗旨,積極為社會大眾提供質量合格、收費合理的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
第二章認定條件與標準
第三條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為取得我市合法辦園許可,面向社會大眾招生的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
第四條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當經教育部門認定,上年度年檢結果為"合格"或以上等次。
第五條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辦學規模應當符合本市民辦幼稚園的設定標準。
第六條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當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衛生保健、安全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家園聯繫等制度。
第七條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當配足配齊教職工。所聘用的園長、專任教師、保育員、保健員、炊事員、安保人員等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任職條件。
第八條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當與教師簽訂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依法為教職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
第九條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尊重、愛護兒童,無體罰和變相體罰兒童、侮辱兒童人格、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十條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當依法依規辦園,近3年內無違規辦園行為,無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一條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當收費合理,按照提供的實際學位數量安排財政補助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當符合我市學前教育資助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申請、認定及公示
第十二條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認定工作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認定工作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十三條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每年認定一次,各民辦幼稚園可根據自願原則按照要求向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填寫《天津市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申請表》(見附屬檔案)。
第十四條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幼稚園進行資格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評審小組對當年申報的幼稚園進行評審,通過評審的幼稚園名單應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條對公示無異議的民辦幼稚園認定為"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由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本單位官網予以發布,並報市教委。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市教委通過官網或新聞媒體公布各區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區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監督管理,對在辦園過程中出現辦園行為不規範、保教質量明顯下降、違規亂收費等問題的,立即取消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資格,停止享受扶持政策,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第十八條區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管理,建立專門檔案,將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申請表、申請材料、認定結果和公示情況等按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九條各區要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工作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教委和市財政局、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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