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規範學前教育工作,維護學齡前兒童、保育教育人員和幼稚園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學前教育條例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6-5-27
條例發布,條例內容,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
條例發布
(2016年5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規範學前教育工作,維護學齡前兒童、保育教育人員和幼稚園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的實施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幼稚園對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條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堅持政府主導、合理布局、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原則,大力發展公辦幼稚園,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幼稚園,逐步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
第四條 學前教育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實施科學的保育和教育,促進學齡前兒童健康、快樂成長。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市學前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制定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和促進學前教育發展政策。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區縣學前教育發展計畫,合理配置學前教育資源,組織實施學前教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職責和有關規定,做好本轄區內學前教育工作。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是學前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學前教育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社保、規劃、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前教育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專業教育集團和其他組織,依法舉辦幼稚園或者以各種形式支持學前教育事業。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規劃部門,根據學齡前兒童的出生狀況、居住分布、流動趨勢和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需求,合理安排幼稚園布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規劃的幼稚園建設用地,改作他用。
第九條 幼稚園的建設選址,應當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環保、日照等要求。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定幼稚園。
第十條 新建住宅小區和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標準配置幼稚園。幼稚園應當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幼稚園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設計規範、建設標準和安全環保要求。
幼稚園裝飾裝修後,應當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室內空氣品質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按照標準配置的幼稚園用房在驗收合格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無償交付項目所在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十二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幼稚園房屋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調整重建方案,依法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同時做好在園幼兒的安置工作。
第三章 保育與教育
第十三條 幼稚園招生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不得將學齡前兒童參加早期教育指導作為入園條件。
第十四條 幼稚園應當以有利於學齡前兒童身心健康,便於保育和教育為原則,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合理設定班級數量和班額。
第十五條 幼稚園應當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衛生保健、安全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與幼兒家長聯繫等制度。
第十六條 幼稚園應當根據學齡前兒童的生理、心理特點,科學合理地安排在園幼兒一日生活,安排適當的戶外鍛鍊活動,培養其良好的生活和衛生習慣。
第一條 為了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規範學前教育工作,維護學齡前兒童、保育教育人員和幼稚園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的實施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幼稚園對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條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堅持政府主導、合理布局、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原則,大力發展公辦幼稚園,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幼稚園,逐步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
第四條 學前教育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實施科學的保育和教育,促進學齡前兒童健康、快樂成長。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市學前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制定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和促進學前教育發展政策。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區縣學前教育發展計畫,合理配置學前教育資源,組織實施學前教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職責和有關規定,做好本轄區內學前教育工作。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是學前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學前教育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社保、規劃、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前教育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專業教育集團和其他組織,依法舉辦幼稚園或者以各種形式支持學前教育事業。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規劃部門,根據學齡前兒童的出生狀況、居住分布、流動趨勢和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需求,合理安排幼稚園布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規劃的幼稚園建設用地,改作他用。
第九條 幼稚園的建設選址,應當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環保、日照等要求。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定幼稚園。
第十條 新建住宅小區和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標準配置幼稚園。幼稚園應當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幼稚園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設計規範、建設標準和安全環保要求。
幼稚園裝飾裝修後,應當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室內空氣品質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按照標準配置的幼稚園用房在驗收合格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無償交付項目所在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十二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幼稚園房屋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調整重建方案,依法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同時做好在園幼兒的安置工作。
第三章 保育與教育
第十三條 幼稚園招生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不得將學齡前兒童參加早期教育指導作為入園條件。
第十四條 幼稚園應當以有利於學齡前兒童身心健康,便於保育和教育為原則,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合理設定班級數量和班額。
第十五條 幼稚園應當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衛生保健、安全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與幼兒家長聯繫等制度。
第十六條 幼稚園應當根據學齡前兒童的生理、心理特點,科學合理地安排在園幼兒一日生活,安排適當的戶外鍛鍊活動,培養其良好的生活和衛生習慣。
第十七條 幼稚園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衛生保健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組織在園幼兒進行定期體檢和每日晨檢。
第十八條 幼稚園進行保育和教育活動應當使用國語。
幼稚園應當按照幼稚園教育綱要和指南的要求安排保育和教育活動,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注重對學齡前兒童進行情感態度、行為習慣、智力、能力的培養,不得給學齡前兒童布置書面家庭作業。
幼稚園應當配備必要的教育用書和兒童圖書。幼稚園的設施、設備、玩具教具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安全標準和環保要求。
幼稚園不得向家長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輔材料等。
第十九條 鼓勵幼稚園接收能夠適應幼稚園集體生活和教育的殘疾學齡前兒童隨班就讀。
特殊教育學校應當設定學前教育班。
第二十條 幼稚園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定期對其工作人員和在園幼兒進行安全教育,並根據學齡前兒童的特點開展自救、逃生、緊急疏散等應急演練。發生自然災害、火災、人身傷害等突發事件時,幼稚園應當優先保護在園幼兒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 幼稚園應當加強與家庭、社區的合作,綜合利用各類教育資源,共同為學齡前兒童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學齡前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幼稚園做好兒童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四章 保育教育人員
第二十二條 幼稚園園長、教師、保育員以及保健員、炊管人員等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任職條件。
第二十三條 幼稚園應當按照幼稚園教職工配備標準配備保育教育人員。
第十八條 幼稚園進行保育和教育活動應當使用國語。
幼稚園應當按照幼稚園教育綱要和指南的要求安排保育和教育活動,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注重對學齡前兒童進行情感態度、行為習慣、智力、能力的培養,不得給學齡前兒童布置書面家庭作業。
幼稚園應當配備必要的教育用書和兒童圖書。幼稚園的設施、設備、玩具教具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安全標準和環保要求。
幼稚園不得向家長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輔材料等。
第十九條 鼓勵幼稚園接收能夠適應幼稚園集體生活和教育的殘疾學齡前兒童隨班就讀。
特殊教育學校應當設定學前教育班。
第二十條 幼稚園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定期對其工作人員和在園幼兒進行安全教育,並根據學齡前兒童的特點開展自救、逃生、緊急疏散等應急演練。發生自然災害、火災、人身傷害等突發事件時,幼稚園應當優先保護在園幼兒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 幼稚園應當加強與家庭、社區的合作,綜合利用各類教育資源,共同為學齡前兒童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學齡前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幼稚園做好兒童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四章 保育教育人員
第二十二條 幼稚園園長、教師、保育員以及保健員、炊管人員等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任職條件。
第二十三條 幼稚園應當按照幼稚園教職工配備標準配備保育教育人員。
幼稚園應當與保育教育人員簽訂聘用契約或者勞動契約,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民辦幼稚園教師和公辦幼稚園內的非事業編制教師,在職稱評定、培訓、表彰獎勵等方面,應當與公辦幼稚園事業編制教師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條 幼稚園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幼稚園應當每年組織工作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對患有傳染性疾病、精神障礙等不宜繼續工作的人員,幼稚園應當立即停止其工作。
第二十五條 幼稚園保育教育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尊重、愛護兒童。嚴禁歧視、虐待、體罰和變相體罰兒童及其他侮辱兒童人格、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加強對幼稚園保育教育人員的培訓,制定培訓計畫,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免費培訓,提高其職業道德水平和保育、教育能力。
幼稚園應當支持保育教育人員參加培訓,保障其培訓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逐步提高,保證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在財政性教育經費中占有合理比例。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落實公辦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標準,並隨著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提高。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學前教育專項經費,重點用於改善辦園條件和培訓教師、發展農村學前教育、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第二十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財政對區縣財政教育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與本區縣教育資金統籌安排,加大對幼稚園建設、師資培訓等的投入力度,促進本區縣學前教育發展。
第二十九條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接收的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用房,用於舉辦公辦幼稚園或者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第三十條 民辦幼稚園用水、用電、用氣、採暖等價格,應當與公辦幼稚園執行統一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向幼稚園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三十一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完善民辦幼稚園設定標準,對民辦幼稚園實行準入制度和分類管理。
舉辦民辦幼稚園,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依照民辦教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審批許可。
第三十二條 幼稚園的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按照下列方式確定,並按月收取,主要用於保育、教育工作和改善辦園條件:
(一)公辦幼稚園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民辦幼稚園由其在保育和教育成本基礎上合理確定,並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三)享受政府財政補助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不得超過該類幼稚園的最高收費標準。
幼稚園收取的一伙食費、日常生活用品費等代收費項目,應當符合本市有關規定,據實收取。
幼稚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除公示的收費項目外,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採取購買服務、減免租金、獎補結合、派駐公辦教師等方式,引導和支持民辦幼稚園提供普惠性服務。
第三十四條 本市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對符合條件的烈士子女、因公犧牲人員子女、孤兒、殘疾兒童和困難家庭子女入園,予以資助。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和計畫的制定與落實、經費的投入與使用、保育教育質量、管理水平、教師待遇等事項進行督導。督導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本市學前教育質量評價標準。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學前教育質量評價標準,對幼稚園進行定期評估。
第三十七條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公開學前教育政策、幼稚園基本情況、招生方案、收費標準等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民辦幼稚園教師和公辦幼稚園內的非事業編制教師,在職稱評定、培訓、表彰獎勵等方面,應當與公辦幼稚園事業編制教師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條 幼稚園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幼稚園應當每年組織工作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對患有傳染性疾病、精神障礙等不宜繼續工作的人員,幼稚園應當立即停止其工作。
第二十五條 幼稚園保育教育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尊重、愛護兒童。嚴禁歧視、虐待、體罰和變相體罰兒童及其他侮辱兒童人格、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加強對幼稚園保育教育人員的培訓,制定培訓計畫,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免費培訓,提高其職業道德水平和保育、教育能力。
幼稚園應當支持保育教育人員參加培訓,保障其培訓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逐步提高,保證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在財政性教育經費中占有合理比例。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落實公辦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標準,並隨著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提高。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學前教育專項經費,重點用於改善辦園條件和培訓教師、發展農村學前教育、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第二十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財政對區縣財政教育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與本區縣教育資金統籌安排,加大對幼稚園建設、師資培訓等的投入力度,促進本區縣學前教育發展。
第二十九條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接收的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用房,用於舉辦公辦幼稚園或者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第三十條 民辦幼稚園用水、用電、用氣、採暖等價格,應當與公辦幼稚園執行統一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向幼稚園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三十一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完善民辦幼稚園設定標準,對民辦幼稚園實行準入制度和分類管理。
舉辦民辦幼稚園,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依照民辦教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審批許可。
第三十二條 幼稚園的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按照下列方式確定,並按月收取,主要用於保育、教育工作和改善辦園條件:
(一)公辦幼稚園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民辦幼稚園由其在保育和教育成本基礎上合理確定,並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三)享受政府財政補助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不得超過該類幼稚園的最高收費標準。
幼稚園收取的一伙食費、日常生活用品費等代收費項目,應當符合本市有關規定,據實收取。
幼稚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除公示的收費項目外,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採取購買服務、減免租金、獎補結合、派駐公辦教師等方式,引導和支持民辦幼稚園提供普惠性服務。
第三十四條 本市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對符合條件的烈士子女、因公犧牲人員子女、孤兒、殘疾兒童和困難家庭子女入園,予以資助。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和計畫的制定與落實、經費的投入與使用、保育教育質量、管理水平、教師待遇等事項進行督導。督導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本市學前教育質量評價標準。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學前教育質量評價標準,對幼稚園進行定期評估。
第三十七條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公開學前教育政策、幼稚園基本情況、招生方案、收費標準等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幼稚園的相關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幼稚園的衛生保健、疾病防控、食品安全、建築及設施設備安全、消防安全及其周邊環境秩序、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等的監督檢查和整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將規劃的幼稚園建設用地改作他用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幼稚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招生時進行考試或者測試的;
(二)將學齡前兒童參加早期教育指導作為入園條件的;
(三)向家長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輔材料的。
第四十一條 幼稚園違反本條例規定收取費用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責令退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審批許可舉辦民辦幼稚園的,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民辦教育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四十三條 經評估檢查不合格的幼稚園,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辦園。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幼稚園保育教育人員有歧視、虐待、體罰和變相體罰兒童及其他侮辱兒童人格、損害兒童身心健康行為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幼稚園予以教育和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教師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學前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將規劃的幼稚園建設用地改作他用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幼稚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招生時進行考試或者測試的;
(二)將學齡前兒童參加早期教育指導作為入園條件的;
(三)向家長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輔材料的。
第四十一條 幼稚園違反本條例規定收取費用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責令退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審批許可舉辦民辦幼稚園的,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民辦教育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四十三條 經評估檢查不合格的幼稚園,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辦園。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幼稚園保育教育人員有歧視、虐待、體罰和變相體罰兒童及其他侮辱兒童人格、損害兒童身心健康行為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幼稚園予以教育和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教師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學前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學前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該《條例(草案)》已於2015年11月1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和社會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社會公益事業,對提高國民整體素質有重要的基礎作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學前教育工作,堅持把發展學前教育擺在突出位置,將其作為關係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公益性事業和民生工程,納入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學前教育的重要性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市人民政府從2009至2014年連續六年將學前教育列入20項民心工程,並先後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快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津政發〔2010〕45號)、《天津市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2010—2012年)》(津政辦發〔2010〕123號)、《天津市學前教育提升計畫(2013—2015年)》(津政辦發〔2013〕62號)、《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制定天津市教育部門公辦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的通知》(津財教〔2014〕72號)等檔案,推動了本市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截至2014年底,全市共有幼稚園1821所,在園兒童239848人。其中:公辦幼稚園859所,在園兒童為159473人,占全部在園兒童的66.49%;民辦幼稚園962所,在園兒童為80375人,占全部在園兒童的33.51%。學前三年的毛入學率為94.2%,
學前一年的毛入學率達到100%。但是,不可否認,我市學前教育依然存在不少矛盾和問題,如學前教育資源分布不均衡、缺乏經費保障、教師配備不足、教師待遇有待提高等。這些矛盾亟需通過立法加以規範和調整,因此,制定《條例(草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以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教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總結本市實踐經驗,借鑑兄弟省市的成功做法,分為總則、規劃與建設、保育與教育、幼稚園工作人員、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共7章42條。主要對適用範圍、幼稚園的規劃建設、幼稚園保育與教育工作、幼稚園工作人員隊伍建設、相關保障、優惠措施等方面內容進行明確和規範。
(一)明確界定《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從字面上看,學前教育是指對學齡前兒童進行的教育,應當包括幼稚園、託兒所、保育院及其他早期教育服務機構等對0至6歲學齡前兒童實施的保育與教育。但是,根據《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等國家和本市出台的關於學前教育的規定,學前教育主要是指幼稚園階段的教育,且我市目前對0至3歲幼兒教育的研究還較薄弱。因此,經過調研論證,針對本市現階段的實際情況,《條例(草案)》第二條將適用範圍界定為:“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學前教育活動。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幼稚園對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
(二)加強幼稚園的規劃與建設。為了解決本市幼稚園分布不均、數量不足等問題,《條例(草案)》設定了專門一章,主要提出以下措施:一是在布局規劃上,要求相關部門根據學齡前兒童的出生狀況、居住分布、流動趨勢和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需求,擬定本市幼稚園布局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將幼稚園布局規劃中預留的學前教育建設用地挪作他用(第十條)。二是要求新建住宅小區和舊城區改建時,應當按照標準配置幼稚園,且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並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無償交付項目所在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投入實際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第十三條)。
(三)規範幼稚園保育、教育工作。以問題為導向,針對民眾反映突出的下列問題進行規範:一是關於入園問題,《條例(草案)》第十五條提出:“幼稚園招生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不得將學齡前兒童參加早期教育指導作為入園條件,並接受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二是為了預防幼稚園國小化傾向,《條例(草案)》第二十條規定:“幼稚園應當按照幼稚園教育綱要和指南的要求安排教學,教育內容、形式、方法應當符合學齡前兒童的年齡特點和興趣,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注重對學齡前兒童進行情感態度、行為習慣、智力、能力的培養,不得給學齡前兒童布置書面家庭作業。”三是對幼稚園生活安排、衛生保健、安全教育等方面作出規定。
(四)加強幼稚園工作人員隊伍建設。一是針對幼稚園工作人員配置不足問題,根據《教育部關於印發〈幼稚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的通知》(教師〔2013〕1號),《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要求幼稚園應當按照幼稚園教職工配備標準配備工作人員。二是針對幼稚園工作人員待遇較低等問題,《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提出:“幼稚園應當與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契約或者勞動契約,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三是為了提高幼稚園工作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和保育、教育能力,《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要求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加強對幼稚園工作人員的培訓,制定培訓計畫,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免費培訓。
(五)制定保障、優惠措施。
1.保障學前教育經費投入。近年來,本市出台的檔案中多次提到對學前教育的財政投入問題,如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提出加大財政對學前教育的投入力度,《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制定天津市教育部門公辦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的通知》規定了公辦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為了進一步促進本市學前教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我們認為應當將檔案中關於政府責任、財政投入等舉措轉化為剛性的法規條文。為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對學前教育的財政投入、公辦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和專項經費的使用作出了具體規範。
2.促進民辦幼稚園發展。近年來,本市民辦幼稚園數量逐年遞增,緩解了公辦幼稚園招生壓力,在本市學前教育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為了扶持民辦幼稚園的發展,《條例(草案)》從三個方面提出促進措施。一是在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定、培訓、表彰獎勵等方面,要求非事業編制教師與事業編制教師享有同等待遇(第二十五條)。二是根據教育法和我市民辦教育促進條例等相關規定,提出民辦幼稚園用水、用電、用氣、採暖、通信等價格與公辦幼稚園執行統一標準(第三十一條)。三是提出了引導和支持民辦幼稚園提供普惠性服務的措施(第三十三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1月26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天津市學前教育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為做好審議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散襄軍副主任帶領法制委、法工委負責同志,就草案有關問題先後到四個區七所幼稚園進行調研,召開座談會聽取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幼稚園負責同志對草案的意見。之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方面認真研究了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6年3月21日,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對草案進行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法制辦、市教委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經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學前教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內容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條第一款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不夠明確,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的實施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對三歲之前兒童早期教育指導的規定,與第二條適用範圍的規定不一致,建議進行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刪除草案第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有關三周歲之前早期教育指導的內容。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六條與第七條的內容重複,建議將這兩條內容合併。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將草案這兩條內容合併改為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市學前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制定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和促進學前教育發展政策。”“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區縣學前教育發展計畫,合理配置學前教育資源,組織實施學前教育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職責和有關規定,做好本轄區內學前教育工作。”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專業教育集團舉辦幼稚園有其特殊優勢,應當突出對其鼓勵。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第七條修改為:“鼓勵公民、法人、專業教育集團和其他組織,依法舉辦幼稚園或者以各種形式支持學前教育事業。”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一條有關幼稚園建設選址的要求,在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中都有具體規定,建議按照這個規範進行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第十條修改為:“幼稚園的建設選址,應當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環保、日照等要求。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定幼稚園。”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幼稚園負責人提出,幼稚園是比較特殊的教育機構,是否鼓勵幼稚園聘用男性教師還有較大爭議。條例規定這一內容需要慎重。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刪去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鼓勵幼稚園聘用符合條件的男性公民從事保育和教育工作”。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公辦幼稚園非事業編制教師享受與事業編制教師在職稱評定、培訓、表彰獎勵等方面同等待遇。這一規定應該擴大到民辦幼稚園的教師。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民辦幼稚園教師和公辦幼稚園內的非事業編制教師,在職稱評定、培訓、表彰獎勵等方面,應當與公辦幼稚園事業編制教師享有同等待遇。”
八、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幼稚園用房作為國有資產,應該用於舉辦公辦幼稚園或者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建議條例加以明確。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接收的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用房,用於舉辦公辦幼稚園或者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九、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提出,目前社會上還存在一些未經審批許可舉辦民辦幼稚園的情況,建議草案補充有關舉辦民辦幼稚園準入管理以及未經許可擅自舉辦幼稚園如何處理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作兩方面修改:一是增加一款,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舉辦民辦幼稚園,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依照民辦教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審批許可。”二是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審批許可舉辦民辦幼稚園的,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民辦教育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十、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當前幼稚園違反規定收費是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建議明確幼稚園收費項目實行公示制度,對幼稚園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應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作兩方面的修改:一是增加兩款,作為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幼稚園收取的一伙食費、日常生活用品費等代收費項目,應當符合本市有關規定,據實收取。”“幼稚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除公示的收費項目外,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二是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幼稚園違反本條例規定收取費用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責令退還。”
十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五章“保障與監督”中保障的內容比較充實,而監督的內容比較薄弱,建議補充完善監督方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增加四方面內容:一是補充對學前教育進行督導的內容,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和計畫的制定與落實、經費的投入與使用、保育教育質量、管理水平、教師待遇等事項進行督導。督導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二是補充制定學前教育質量評價標準、定期進行評估的內容,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本市學前教育質量評價標準。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學前教育質量評價標準,對幼稚園進行定期評估。”三是補充對評估不合格如何處理的內容,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經評估檢查不合格的幼稚園,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辦園。”四是補充學前教育信息公開的內容,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公開學前教育政策、幼稚園基本情況、招生方案、收費標準等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十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針對民眾反映較大的幼稚園招生進行考試、將參加早期教育指導作為入園條件、向家長推銷玩具教具等問題,建議在法律責任中加大處罰力度,增加警告、罰款的處罰。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第四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幼稚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責令退還:(一)招生時進行考試或者測試的;(二)將學齡前兒童參加早期教育指導作為入園條件的;(三)向家長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輔材料的。”
十三、有關方面提出,在治理無證擅自舉辦幼稚園等違法行為的同時,對那些民眾現實需要而規模又比較小、達不到幼稚園標準的民辦托幼點,也要制定切合實際的管理辦法,避免形成入園難。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較小規模民辦托幼點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一些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5月26日下午,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天津市學前教育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有九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代表發表了審議意見。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方面認真研究了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對三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提出了修改建議。
分組審議後,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四次會議對草案再次進行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教委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專題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學前教育條例(草案)》(表決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內容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安排適當的戶外鍛鍊活動,有助於幼兒健康成長,建議增加這方面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六條修改為:“幼稚園應當根據學齡前兒童的生理、心理特點,科學合理地安排在園幼兒一日生活,安排適當的戶外鍛鍊活動,培養其良好的生活和衛生習慣。”
二、有的列席代表提出,鑒於目前通信行業的價格標準只區分單位與個人用戶,單位用戶沒有公辦與民辦的區別,建議刪除三次審議稿第三十條第一款中的“通信”。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了第三十條第一款中“通信”二字。另外,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明確幼稚園選址時增加有關環境安全評價的內容;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幼稚園安裝攝像監控設備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鑒於2015年9月1日本市實施的《天津市學校安全條例》中已對上述內容做了要求,建議條例不再重複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條例增加少數民族幼兒集中的幼稚園設立清真灶方面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鑒於2014年1月1日實施的《天津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規定》第十三條已對設立清真食堂和清真灶作出了規定,建議條例不再重複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後修改形成的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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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學前教育條例》。作為本市第一部針對學前教育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將為維護學齡前兒童、保育教育人員和幼稚園的合法權益,促進學前教育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依據。
《天津市學前教育條例》共分七章四十六條,從總則、規劃與建設、保育與教育、保育教育人員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在規劃與建設方面,《條例》明確,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規劃部門,根據學齡前兒童的出生狀況、居住分布、流動趨勢和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需求,合理制定幼稚園布局規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介紹說:“特彆強調新建住宅小區和舊城改造應當按照標準來配備幼稚園,應當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驗收合格以後要把它無償交給所在區縣的教育行政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而且這樣的幼稚園主要是用來舉辦公辦幼稚園和普惠性的民辦幼稚園。”
在保育與教育一章中,《條例》對幼稚園的辦學行為進行了規範。高紹林介紹:“像幼稚園招生,強調要公開、公平、公正,並且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也不得將學齡前兒童參加早期教育指導作為入園條件。”
為防止和糾正幼稚園“國小化”現象,《條例》還明確規定幼稚園要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注重對學齡前兒童進行情感態度、行為習慣、智力、能力的培養,不得給學齡前兒童布置書面家庭作業。
對於公眾普遍關心的收費問題,《條例》針對不同類型的幼稚園做出了明確規定。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介紹:“分為三種情況,公辦幼稚園實行政府指導價;民辦幼稚園由民辦幼稚園根據保育和教育成本合理確定,並報所在區縣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享受政府財政補貼的普惠性的民辦幼稚園,不得超過該類幼稚園的最高收費標準。”
《天津市學前教育條例》將從今年9月1日起施行,目前,市教委正在加快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保證條例順利實施。市教委法制處處長殷宏表示:“天津市教委正在著手研究普惠性幼稚園的認定辦法,認定之後我們要出台對它鼓勵獎勵的措施。條例還提到對民辦幼稚園要進行分類管理,我們也正在制定民辦幼稚園的一些標準,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對於指導區縣對民辦幼稚園的準入和管理更有的放矢。我們也在著手制定對農村示範幼稚園的扶植獎勵政策,包括人員編制、公用經費問題等,都在逐一研究,推進這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