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5年10月8日,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川教〔2015〕79號印發《關於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認定主體、認定條件、認定程式、享受政策、管理和監督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四川省教育廳等3部門
  • 文號:川教〔2015〕79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0月8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10月8日,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關於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

意見

關於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
川教〔2015〕79號
關於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市(州)、擴權縣教育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1〕12號)和《四川省教育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第二期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2014-2016年)的通知》(川教〔2015〕14號)精神,進一步最佳化學前教育資源配置,大力引導和支持民辦幼稚園提供普惠性服務,加快構建覆蓋面廣、質量有保證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現就我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認定主體
縣級人民政府是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工作的責任主體,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具體負責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工作。
二、認定條件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是指辦園資質合格、面向大眾、辦園規範、收費合理、質量較好的民辦幼稚園。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學前教育發展整體規劃;經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民辦幼稚園辦園資質;辦園條件基本達到《四川省幼稚園辦園基本要求》,保育教育質量基本達到當地同類公辦幼稚園水平;辦園行為規範,面向大眾提供普惠性服務,優先招收本區域內適齡兒童就近入園;收費合理,保教費收費根據辦園成本參考本區域內同類公辦幼稚園收費標準執行。
三、認定程式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原則上應遵循以下程式:民辦幼稚園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作出相關承諾;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力量對提出申請的民辦幼稚園進行資質審核、實地考察和評審,並將評審通過的幼稚園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確認為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文公布並授牌。
四、享受政策
(一)財政政策。經認定授牌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可納入學前教育政府購買服務、民辦幼稚園發展獎補等財政資金支持範圍。各級財政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扶持資金應全額用於幼稚園發展,重點用於支付園舍租金、補充保教和生活設施設備、校舍維修改造、園長和教師學歷提升和培訓、彌補公用經費不足等。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相關獎補資金,將根據各地支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展的投入情況和效果進行分配。
(二)其他扶持政策。經認定授牌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可按規定享受當地辦學用地、稅費減免等政策扶持;在教師職稱評定、評先評優、培訓提升以及幼兒資助等方面與公辦幼稚園享受同等待遇;鼓勵公辦示範幼稚園結對幫扶和由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派駐公辦幼稚園教師到園支教等方式,進一步提高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保教水平。
五、管理和監督
各地應當定期開展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覆核確認工作。經覆核不合格的應當取消其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資格,剔除至相關扶持政策享受範圍之外。自願中止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資格的,經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不再納入相關扶持政策享受範圍,幼稚園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間招收的幼兒執行原相關協定政策,直至幼兒階段學業結束。
各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要指導和督促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改善辦園條件,提高辦園水平。要督促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將招生規模、師資情況、收費標準等定期予以公布,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優先招收本區域內適齡兒童就近入園; 不斷建立健全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主動接受教育、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對財政補助資金的監督檢查,對惡意套取、挪用補助資金和未按照相關協定開展辦學工作的,要取消或收回當年補助資金,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嚴禁幼稚園以舉辦興趣班、特長班和實驗班等為名進行高收費。
各地在2015年底前要制定出台認定和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具體實施方案。
四川省教育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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