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中國小幼稚園教師繼續教育講師團管理辦法

株洲市中國小幼稚園教師繼續教育講師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十三五”期間我市中國小幼稚園教師繼續教育師資隊伍建設,規範市中國小幼稚園教師繼續教育師資隊伍管理,充分發揮講師團成員在教育、教學、教研等方面的示範引領作用,為全市中國小幼稚園教師繼續教育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撐,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 講師團成員的遴選
第二條 遴選範圍:
1、全市範圍內在崗的特級教師;
2、歷屆市級學科帶頭人;
3、四名工作室、學科基地(培訓基地、課程基地)主持人;
4、獲得市級人民政府以上獎勵的各級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
5、承擔過十二五時期市級以上培訓任務的各級骨幹教師、教研員、校長和教育管理幹部等。
第三條 遴選條件:師德高尚、業務能力強、專業水平高、引領示範作用顯著且願意承擔教師繼續教育培訓任務者。具體條件為:
1、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成績突出,學術造詣較高,在本領域和同行中有較高聲譽。
2、熟悉中國小幼稚園教育教學實際,了解國內外教育改革發展趨勢,對素質教育和課程改革中的現實問題有深入研究和一定成果。
3、承擔過縣市區級(或市直學校)教師培訓任務,具有較豐富的培訓教學經驗,學員反饋意見評價好。
4、在職中國小幼稚園特級教師、市級學科帶頭人、縣市區級(或市直學校)學科帶頭人(骨幹教師)或業績顯著的高級教師。
5、樂於承擔繼續教育培訓任務,且能認真、負責、高質量地完成培訓教學任務。
第四條 遴選程式:
1、申報。個人填寫《株洲市名優特教師個人信息表》。
2、推薦。中國小幼稚園簽署單位推薦意見。
3、審核。縣市區教育局簽署審核意見。
4、評審。市教師培訓中心組織專家評審並簽署評審意見。
5、審定。市教育局擇優審定入選株洲市中國小幼稚園教師繼續教育講師團人員名單,並頒發證書。
第三章 講師團成員的職責
第五條 講師團成員應模範遵守《教師法》,自覺履行教師職責,愛崗敬業,教書育人,做終身學習的好榜樣,課堂教學改革的帶頭人,教師繼續教育的指導者和實踐者。具體職責為:
1、承擔中國小幼稚園教師集中培訓的授課任務;
2、承擔中國小幼稚園教師繼續教育遠程培訓的輔導教師工作;
3、承擔中國小幼稚園教師實踐性培訓的指導教師工作;
4、承擔中國小幼稚園教師繼續教育課程資源的開發、評審、驗收等工作。
5、承擔實施教師素養提升“十百千萬“工程的督查工作。
第四章 講師團成員的日常管理與考核
第六條 講師團的日常管理歸口株洲市教師培訓中心。市教師培訓中心要建立講師團成員信息庫,及時記錄講師團成員履行職責情況。
第七條 講師團成員實行動態管理,建立考核評估和退出機制。根據成員履行職責情況每兩年進行一次考核評估,對不能勝任或不願承擔教師培訓工作任務者實行退出機制,不斷最佳化講師團成員隊伍。市教師培訓中心根據講師團成員自主學習、個人提升、履職等情況對講師團成員進行考核評估,考核結果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八條 建立講師團成員聯繫制度。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業務部門的領導要加強與講師團成員的聯繫,及時聽取他們 對教師繼續教育管理、教師培訓工作、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研究、認真解決有關問題。
第五章 講師團成員的待遇
第九條 在表彰獎勵、職稱評定、晉級晉職等方面同等條件下,講師團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十條 講師團成員所在單位,要為他們的工作、學習、進修和參加學術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時間和經費上的支持。
市教師培訓中心要安排講師團成員參加學術交流、培訓進修、考察學習等活動。鼓勵並支持講師團成員著書立說、多出成果。
第十一條 講師團成員根據所承擔的教師培訓任務獲取相應的經濟待遇。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條本管理辦法適用時間為十三五教師繼續教育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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