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管理實施辦法

海南省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管理實施辦法由海南省教育廳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10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0月23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全文,檔案通知,解讀,

全文

海南省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國發〔2012〕41號)、《教育辣習部關於大力加強中國小教師培訓工作的意見》(教師〔2011〕1號)、《教育部關於大力推行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的指導意見》(教師〔2016〕12號)、《教育部關於全面推進教師管理信息化的意見》(教師〔2017〕2號)等檔案精神,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省中國小教師(含幼稚園及培訓、教研、電教機構等教師,下同)培訓學分登記及管理,確保中國小教師培訓工作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實施企腿勸辦法。
第二章 教師培訓檔案
第二條 實行中國小教師培訓檔案的網路信息化管理,依託“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海南)”(簡稱“教師系統”)和“海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網”(簡稱“省繼教網”)等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艱蘭判立中國小教師培訓電子檔案(簡稱“培訓檔案”),推進教師培訓選學、學分審核認定、學分轉換和學分套用等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最佳化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效率。
第三條 各級教師培訓機構、中國小校應指定專門的人員負責做好培訓檔案和學分管理工作。培訓學分管理員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養和專業水平,忠於職守,遵紀守法,並接受專門的培訓後才能上崗。
第三章 學分登記與考核
第四條 實行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網路登記與審核認定製度。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的網路登記按照分級管理及“誰承辦、誰負責”的原則,由培訓承辦機構或培訓管理機構負責登分;沒有登分許可權的,可按規定委託同級教師培訓機構進行登分。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的審核認定要遵循“中國小校申報、市縣審核、省級認定”的流程,確保認定結果客觀有效。
第五條 省級教師培訓機構負責所分管的國家級、省級中國小教師培訓項目的學分奔組跨登記,指導腿拔槳和監督各市縣與省屬學校的學分登記工作;市縣級教師培訓機構負責本級承辦的教師培訓項目的學分登記和審核,指導監督所轄各學校校本培訓項目的學分登記工作;各級學校負責登記教師參加本校校本研訓項目所取得的學分,接受本級及以上教師培訓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經本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組織實施培訓項目的非教師培訓機構部門,要按規定格式向同級教師培訓機構提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檔案通知、學分登記備案申請、學員信息表和相關存檔電子材料。經同級教師培訓機構審核符合培訓學分登記條件的,由同級教師培訓機構登記該項目參訓教師的培訓學分。
第七條 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登記由項目承辦機構相應級別的培訓機構學分管理員具體負責項目網上填報、學分登記和項目電子存檔材料上傳工作,並應在培訓項目結束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網上填報和學分登記前學分管理員應填寫《學分登記審批表》並交由本機構負責人審批。上傳的電子存檔材您盼提端料包括:學分登記審批表掃描件、檔案通知、實施方案、課程安排表、培訓合格學員信息表、過程材料(學習資料、培訓簡報、考核結果等)、成果總結等。
第八條 實行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管理員培訓上崗制度。具備學分登記管理職能的教師培訓機構與學校,應推薦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工作認真且具有一定計算機網路操作能力的人選,經參加學分登記管理省級培訓合格,獲得相應級別的網路管理許可權後擔任培訓學分管理員。
省、市縣教師培訓機構學分管理員的主要職責為:本級教師培訓項目的網路填報、資料存檔、學分登記和審核,本級學校校本研訓項目的頸棗墊紙審核,本級培訓學分的日常網路管理與服務,本級各年度學分網路登記和管理工作總結與評價。
學校學分管理員的主要職責為:學校校級研訓項目的網路填報、資料存檔和學分錄入,校級培訓學分的日常網路管理與服務,各年度校級培訓學分網路登記和管理工作總結。
第九條 實行中國小教師培訓年度考核與周期考核制度。中國小教師年度考核合格的條件為:教師個人每年要取得的培訓學分不少於10學分(其中校級研訓每年登記的學分最高不超過6學分)、學時不少於72學時。中國小教師周期考核合格的條件為:教師個人在五年一輪的培訓周期內共取得的培訓總學分不少於50學分、總學時不少於360學時。因故年度考核或周期考核未達到以上合格條件的教師,允許其參加市縣及以上教師培訓項目進行補修。
第十條 新教師的培訓從被招聘為教師的第2年起考核;省外引進到我省的教師,應持有原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近五年培訓合格憑證,其培訓從被引進為我省教師的第2年起考核。
第十一條 中國小教師培訓考核結果是教師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是教師職稱評聘、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績效考核和評優評先的必備條件。將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納入學校辦學水平評估、校長考評和市縣級教育督導的指標體系。
第十二條 實行教師培訓周期監測與通報制度。省級教育部門按五年一周期對各市縣教師學時學分情況進行認定匯總,並將總體情況反饋市縣級教育部門。市縣級教育部門按年度對所轄學校教師學時學分情況進行審核匯總,並將總體情況反饋教師所在中國小校。各中國小校要按相關要求組織教師參加各類培訓,確保教師完成規定的培訓學分學時。
第十三條 探索建立教師培訓學分銀行,記錄和存儲教師參加培訓與自主研修的成果,支持培訓學分的查詢、累積和轉換,推動非學歷培訓與學歷教育銜接。支持高等學校和教師培訓機構通過課程銜接、學分互認等方式,拓寬教師終身學習通道,推進學習型社會建設。遴選有條件的高等學校開展教師培訓與學歷教育銜接試點工作。
參加試點的高等學校要進一步完善學生學習評價體系,制定非學歷學習成果認定實施辦法,自主確定非學歷學習成果轉換為學分的範圍、數量、標準和程式,確定認定結果。要及時公布、更新認定的非學歷學習成果清單,明確對應的課程及相應學分。逐步拓展非學歷學習成果轉換範圍,打通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之間的界限,不拘一格促進人才成長。
第十四條 對《海南省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折算表》登記項目、標準,作如下說明:
1.跨年度的項目,除項目檔案明確分年度登分的方案外,一般按學員在該項目結業並取得合格證書的所在年度登記學分。
2.參加學歷提高培訓的,憑辦學單位出具的年度各門課程學習的面授學時與成績合格證明材料,由教師本人向主管所在學校的教師培訓機構申請,培訓機構審核後登記當年度培訓學時與學分。
3.基地培訓是指由具有教師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或部門組織安排的教師培訓活動,以及經市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的教研活動;外派跟班培訓視同教師集中培訓,按組織派遣機構所屬級別登記學分。國家級、省級、市縣級基地集中培訓、跟班培訓分別給參訓合格教師按每天記2學分、1.5學分和1學分,每天折算為8學時;培訓時間在1天以內的按每學時記0.2學分,最高不超過所屬級別的單天學分。單個培訓項目最高不超過10學分。
4.教師專業考試項目按考試時長計算學時。參加市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教師培訓機構組織的教師專業考試,由同級教師培訓機構負責登記培訓學分;其他部門或機構組織的教師考試,按學校校級培訓給予登分。教師參加校級研訓活動每年登記的學分最高不超過6學分。
5.對於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機構、教師培訓機構或學校主辦的課堂教學競賽、示範課、公開課、評卷培訓和講座報告等培訓活動,由主辦機構給主講教師按國家、省、市縣和學校四級不同層次,每課時分別記4學分、3學分、2學分、1學分;由非教師培訓機構部門主辦的,按第六條規定辦理。
6.師徒式培訓由教師培訓機構或學校根據師徒協定書、活動計畫、過程記錄、活動總結和成果等材料考核後頒發合格證書,憑合格證書登記培訓學分。師徒式培訓時間要求2個月以上,按60學時登記學時數,師傅與徒弟可同時獲得學分和學時數;2個月內的不計學分、學時。
7.參加國家級、省級、市縣級遠程培訓或網路研修項目合格的,按項目規定的學時數計算學時,每學時計0.1學分。
第四章 檢查與監督
第十五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定時對本級教師培訓機構、學校的教師培訓檔案和學分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省教育廳在國家的巨觀指導下,負責統籌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省教育研究培訓院負責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的具體實施,加快推進培訓學分標準完善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設,對市縣培訓學分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測評估,做好周期性教師培訓學分的認定匯總和反饋工作。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健全培訓學分管理組織機構,加強對學校參與相關工作的指導與監管。市縣教師培訓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線上審核、實地檢查或抽查電子存檔材料的方式,對所管轄的教師培訓檔案和學分管理工作進行全面性檢查或隨機抽查,並將結果予以公示,督促存在問題的學校或單位進行整改。學校要科學規範地開展校本培訓和學分管理,真實有效反饋教師培訓學習成效。
第十六條 違反本方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培訓機構責令改正或撤消管理資格;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1.不建立教師培訓電子檔案、網路信息化管理的培訓機構、學校,或教師培訓電子檔案、網路信息管理混亂或造成損失的;
2.學分管理員塗改偽造培訓材料,違反學分登記標準,虛報項目、登分對象,利用管理職權謀取私利的,或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工作失誤或損失的;
3.拒絕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培訓機構監督檢查或者拒不改正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公辦普通中國小、幼稚園,教研、培訓、電教機構及校外教育機構,特殊教育機構和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國小、幼稚園。
第十八條 我省原有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登記管理條款與本實施辦法有差異的,以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為準。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表:海南省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折算表

檔案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三沙市社會事業與後方基地管理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廳直屬中學,省級教師培訓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國發〔2012〕41號)、《教育部關於大力加強中國小教師培訓工作的意見》(教師〔2011〕1號)、《教育部關於大力推行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的指導意見》(教師〔2016〕12號)和《教育部關於全面推進教師管理信息化的意見》(教師〔2017〕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海南省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予以大力宣傳並遵照執行。2013年12月9日印發的《海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次修訂)》(瓊教師〔2013〕94號)同時廢止。
2017年10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抄送:有關高校和科研機構附屬中學。
海南省教育廳辦公室 2017年10月24日印發

解讀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一)起草背景
我省的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登記管理工作開展較早。2005—2006年期間,我廳專文印發了《海南省中學教師全員培訓學分登記及管理辦法》(瓊教師〔2005〕18號)、《海南省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實施細則》(瓊教師〔2005〕19號)和《海南省幼稚園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及管理辦法》(瓊教師〔2006〕30號)。三個檔案的具體學分登記的依據、折算等環節上,大體相同而又細節存異,導致各學校、市縣培訓機構在學分登記工作方面出錯的可能性較大。根據這個情況,2009年8月,我廳進行了學分登記及管理的第一次修訂,將三個學段的辦法匯總歸納,印發了《海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辦法(修訂)》(瓊教師〔2009〕42號)。2013年12月,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實行五年一周期不少於360學時的教師全員培訓制度”要求,我廳再次修訂印發了《海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次修訂)》(瓊教師〔2013〕94號),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及管理,並一直沿用至今。
(二)起草的必要性
《教育部關於大力推行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的指導意見》(教師〔2016〕12號)明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依據本意見制訂教師培訓學分管理實施辦法並報教育部備案”。因此,有必要根據教師〔2016〕12號檔案精神對我省的學分管理辦法進行第三次的修訂。
二、起草過程
該實施辦法結合近年來的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的實際草擬。2017年6月7日,我廳專門印發了《關於徵求<海南省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通知》(瓊教師〔2017〕79號)先後徵求了包括海南師範大學海南熱帶海洋學院瓊台師範學院、省教育研究培訓院和省電化教育館等省級培訓機構以及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因該稿是在原有2次修訂的管理辦法基礎上草擬而成,內容舉措較為成熟,均反饋無修改意見。6月28日,李燕儀副廳長專門召開專題研討會,重點討論了該檔案的修改條款內容。大家普遍認為,該稿緊扣國家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在深入總結經驗、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反覆修改完善,有利於切實解決我省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登記和管理的問題。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該辦法的名稱由原《海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辦法》根據教育部檔案要求修改為《海南省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將檔案中涉及的“繼續教育”統一更改為“培訓”。
(二)第二章“教師培訓檔案”,取消原教師個人繼續教育紙質檔案,修改為:依託“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海南)”(簡稱“教師系統”)和“海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網”(簡稱“省繼教網”)等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中國小教師培訓電子檔案。
(三)第三章“學分登記與考核”做了下列修訂:
1.第九條將原“因故年度考核或周期考核未達到以上合格條件的教師,允許其參加指定的省級教師補修培訓項目完成”修改為“因故年度考核或周期考核未達到以上合格條件的教師,允許其參加市縣及以上教師培訓項目進行補修”。
2.第十一條在中國小教師培訓考核結果的套用方面,增加“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績效考核”和評優評先的必備條件。“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的審核認定要遵循‘中國小校申報、市縣審核、省級認定’的流程,確保認定結果客觀有效”內容。
3.增加“將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納入學校辦學水平評估、校長考評和市縣級教育督導的指標體系”的表述。
4.根據教師〔2016〕12號檔案精神明確實行“教師培訓周期監測與通報制度”。
5.探索建立教師培訓學分銀行,以推動非學歷培訓與學歷教育銜接。
(四)第四章“檢查與監督”,進一步具體明確各級教育主管部門,以及省教培院和市縣教師培訓機構的職責任務。
省、市縣教師培訓機構學分管理員的主要職責為:本級教師培訓項目的網路填報、資料存檔、學分登記和審核,本級學校校本研訓項目的審核,本級培訓學分的日常網路管理與服務,本級各年度學分網路登記和管理工作總結與評價。
學校學分管理員的主要職責為:學校校級研訓項目的網路填報、資料存檔和學分錄入,校級培訓學分的日常網路管理與服務,各年度校級培訓學分網路登記和管理工作總結。
第九條 實行中國小教師培訓年度考核與周期考核制度。中國小教師年度考核合格的條件為:教師個人每年要取得的培訓學分不少於10學分(其中校級研訓每年登記的學分最高不超過6學分)、學時不少於72學時。中國小教師周期考核合格的條件為:教師個人在五年一輪的培訓周期內共取得的培訓總學分不少於50學分、總學時不少於360學時。因故年度考核或周期考核未達到以上合格條件的教師,允許其參加市縣及以上教師培訓項目進行補修。
第十條 新教師的培訓從被招聘為教師的第2年起考核;省外引進到我省的教師,應持有原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近五年培訓合格憑證,其培訓從被引進為我省教師的第2年起考核。
第十一條 中國小教師培訓考核結果是教師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是教師職稱評聘、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績效考核和評優評先的必備條件。將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納入學校辦學水平評估、校長考評和市縣級教育督導的指標體系。
第十二條 實行教師培訓周期監測與通報制度。省級教育部門按五年一周期對各市縣教師學時學分情況進行認定匯總,並將總體情況反饋市縣級教育部門。市縣級教育部門按年度對所轄學校教師學時學分情況進行審核匯總,並將總體情況反饋教師所在中國小校。各中國小校要按相關要求組織教師參加各類培訓,確保教師完成規定的培訓學分學時。
第十三條 探索建立教師培訓學分銀行,記錄和存儲教師參加培訓與自主研修的成果,支持培訓學分的查詢、累積和轉換,推動非學歷培訓與學歷教育銜接。支持高等學校和教師培訓機構通過課程銜接、學分互認等方式,拓寬教師終身學習通道,推進學習型社會建設。遴選有條件的高等學校開展教師培訓與學歷教育銜接試點工作。
參加試點的高等學校要進一步完善學生學習評價體系,制定非學歷學習成果認定實施辦法,自主確定非學歷學習成果轉換為學分的範圍、數量、標準和程式,確定認定結果。要及時公布、更新認定的非學歷學習成果清單,明確對應的課程及相應學分。逐步拓展非學歷學習成果轉換範圍,打通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之間的界限,不拘一格促進人才成長。
第十四條 對《海南省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折算表》登記項目、標準,作如下說明:
1.跨年度的項目,除項目檔案明確分年度登分的方案外,一般按學員在該項目結業並取得合格證書的所在年度登記學分。
2.參加學歷提高培訓的,憑辦學單位出具的年度各門課程學習的面授學時與成績合格證明材料,由教師本人向主管所在學校的教師培訓機構申請,培訓機構審核後登記當年度培訓學時與學分。
3.基地培訓是指由具有教師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或部門組織安排的教師培訓活動,以及經市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的教研活動;外派跟班培訓視同教師集中培訓,按組織派遣機構所屬級別登記學分。國家級、省級、市縣級基地集中培訓、跟班培訓分別給參訓合格教師按每天記2學分、1.5學分和1學分,每天折算為8學時;培訓時間在1天以內的按每學時記0.2學分,最高不超過所屬級別的單天學分。單個培訓項目最高不超過10學分。
4.教師專業考試項目按考試時長計算學時。參加市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教師培訓機構組織的教師專業考試,由同級教師培訓機構負責登記培訓學分;其他部門或機構組織的教師考試,按學校校級培訓給予登分。教師參加校級研訓活動每年登記的學分最高不超過6學分。
5.對於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機構、教師培訓機構或學校主辦的課堂教學競賽、示範課、公開課、評卷培訓和講座報告等培訓活動,由主辦機構給主講教師按國家、省、市縣和學校四級不同層次,每課時分別記4學分、3學分、2學分、1學分;由非教師培訓機構部門主辦的,按第六條規定辦理。
6.師徒式培訓由教師培訓機構或學校根據師徒協定書、活動計畫、過程記錄、活動總結和成果等材料考核後頒發合格證書,憑合格證書登記培訓學分。師徒式培訓時間要求2個月以上,按60學時登記學時數,師傅與徒弟可同時獲得學分和學時數;2個月內的不計學分、學時。
7.參加國家級、省級、市縣級遠程培訓或網路研修項目合格的,按項目規定的學時數計算學時,每學時計0.1學分。
第四章 檢查與監督
第十五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定時對本級教師培訓機構、學校的教師培訓檔案和學分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省教育廳在國家的巨觀指導下,負責統籌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省教育研究培訓院負責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的具體實施,加快推進培訓學分標準完善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設,對市縣培訓學分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測評估,做好周期性教師培訓學分的認定匯總和反饋工作。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健全培訓學分管理組織機構,加強對學校參與相關工作的指導與監管。市縣教師培訓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線上審核、實地檢查或抽查電子存檔材料的方式,對所管轄的教師培訓檔案和學分管理工作進行全面性檢查或隨機抽查,並將結果予以公示,督促存在問題的學校或單位進行整改。學校要科學規範地開展校本培訓和學分管理,真實有效反饋教師培訓學習成效。
第十六條 違反本方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培訓機構責令改正或撤消管理資格;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1.不建立教師培訓電子檔案、網路信息化管理的培訓機構、學校,或教師培訓電子檔案、網路信息管理混亂或造成損失的;
2.學分管理員塗改偽造培訓材料,違反學分登記標準,虛報項目、登分對象,利用管理職權謀取私利的,或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工作失誤或損失的;
3.拒絕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培訓機構監督檢查或者拒不改正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公辦普通中國小、幼稚園,教研、培訓、電教機構及校外教育機構,特殊教育機構和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國小、幼稚園。
第十八條 我省原有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登記管理條款與本實施辦法有差異的,以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為準。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表:海南省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折算表

檔案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三沙市社會事業與後方基地管理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廳直屬中學,省級教師培訓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國發〔2012〕41號)、《教育部關於大力加強中國小教師培訓工作的意見》(教師〔2011〕1號)、《教育部關於大力推行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的指導意見》(教師〔2016〕12號)和《教育部關於全面推進教師管理信息化的意見》(教師〔2017〕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海南省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予以大力宣傳並遵照執行。2013年12月9日印發的《海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次修訂)》(瓊教師〔2013〕94號)同時廢止。
2017年10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抄送:有關高校和科研機構附屬中學。
海南省教育廳辦公室 2017年10月24日印發

解讀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一)起草背景
我省的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登記管理工作開展較早。2005—2006年期間,我廳專文印發了《海南省中學教師全員培訓學分登記及管理辦法》(瓊教師〔2005〕18號)、《海南省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實施細則》(瓊教師〔2005〕19號)和《海南省幼稚園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及管理辦法》(瓊教師〔2006〕30號)。三個檔案的具體學分登記的依據、折算等環節上,大體相同而又細節存異,導致各學校、市縣培訓機構在學分登記工作方面出錯的可能性較大。根據這個情況,2009年8月,我廳進行了學分登記及管理的第一次修訂,將三個學段的辦法匯總歸納,印發了《海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辦法(修訂)》(瓊教師〔2009〕42號)。2013年12月,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實行五年一周期不少於360學時的教師全員培訓制度”要求,我廳再次修訂印發了《海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次修訂)》(瓊教師〔2013〕94號),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及管理,並一直沿用至今。
(二)起草的必要性
《教育部關於大力推行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的指導意見》(教師〔2016〕12號)明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依據本意見制訂教師培訓學分管理實施辦法並報教育部備案”。因此,有必要根據教師〔2016〕12號檔案精神對我省的學分管理辦法進行第三次的修訂。
二、起草過程
該實施辦法結合近年來的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的實際草擬。2017年6月7日,我廳專門印發了《關於徵求<海南省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通知》(瓊教師〔2017〕79號)先後徵求了包括海南師範大學海南熱帶海洋學院瓊台師範學院、省教育研究培訓院和省電化教育館等省級培訓機構以及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因該稿是在原有2次修訂的管理辦法基礎上草擬而成,內容舉措較為成熟,均反饋無修改意見。6月28日,李燕儀副廳長專門召開專題研討會,重點討論了該檔案的修改條款內容。大家普遍認為,該稿緊扣國家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在深入總結經驗、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反覆修改完善,有利於切實解決我省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登記和管理的問題。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該辦法的名稱由原《海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辦法》根據教育部檔案要求修改為《海南省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將檔案中涉及的“繼續教育”統一更改為“培訓”。
(二)第二章“教師培訓檔案”,取消原教師個人繼續教育紙質檔案,修改為:依託“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海南)”(簡稱“教師系統”)和“海南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網”(簡稱“省繼教網”)等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中國小教師培訓電子檔案。
(三)第三章“學分登記與考核”做了下列修訂:
1.第九條將原“因故年度考核或周期考核未達到以上合格條件的教師,允許其參加指定的省級教師補修培訓項目完成”修改為“因故年度考核或周期考核未達到以上合格條件的教師,允許其參加市縣及以上教師培訓項目進行補修”。
2.第十一條在中國小教師培訓考核結果的套用方面,增加“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績效考核”和評優評先的必備條件。“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的審核認定要遵循‘中國小校申報、市縣審核、省級認定’的流程,確保認定結果客觀有效”內容。
3.增加“將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納入學校辦學水平評估、校長考評和市縣級教育督導的指標體系”的表述。
4.根據教師〔2016〕12號檔案精神明確實行“教師培訓周期監測與通報制度”。
5.探索建立教師培訓學分銀行,以推動非學歷培訓與學歷教育銜接。
(四)第四章“檢查與監督”,進一步具體明確各級教育主管部門,以及省教培院和市縣教師培訓機構的職責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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