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檔案
瓊教師〔2007〕44號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省農墾總局教育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廳直屬中學:
為規範我省骨幹教師、學科帶頭人和特級教師的培訓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優秀教師的示範、表率作用,進一步促進我省教師隊伍的建設,現將《海南省中國小骨幹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試行)》(附屬檔案1)、《海南省中國小學科帶頭人評選和管理辦法(試行)》(附屬檔案2)和《海南省特級教師評選和管理若干規定(試行)》(附屬檔案3)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1、海南省中國小骨幹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試行)
2、海南省中國小學科帶頭人評選和管理辦法(試行)
3、海南省特級教師評選和管理若干規定(試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屬檔案1
海南省中國小骨幹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省中國小骨幹教師管理,進一步加強骨幹教師隊伍建設,
提高教師隊伍整體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小骨幹教師是具有相關類別的教師資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專業知識紮實,教育教學水平高,教學成果顯著,學科教學經驗豐富,科研能力強,並在教育教學崗位上起到指導、示範、帶頭作用的優秀中國小教師。
第三條 我省中國小骨幹教師分省、市縣、校三個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共同培養與使用。
第二章 選拔和認定
第四條 骨幹教師的條件:
省級骨幹教師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熱愛教育事業和教師職業,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
(二) 教齡5年以上,年齡原則上男教師不超過50周歲、女教師不超過45周歲;
(三) 國小教師需具有專科以上學歷和國小一級教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中學教師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中學一級教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四) 具有紮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教學經驗,積極參加學科教學改革活動,做過市縣級以上公開課,獲市縣級以上優秀教師和教學能手稱號者可優先推薦;
(五) 掌握並能熟練套用現代教育技術,能夠將信息技術整合到學科教學中,信息技術能力或教育技術能力達到中級以上水平;
(六) 積極開展學科教學研究,主持或參與過市縣級以上教育科研課題的實驗與研究並取得一定成果,教學論文獲得市縣級以上獎勵或在市縣級以上刊物發表;
(七) 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能夠充分發揮示範、輻射和帶頭作用。城鎮教師近五年在農村中國小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優先考慮;
(八) 農村中國小校(指鄉鎮及以下學校,下同)的教師可以在學歷、職稱、科研成果、信息技術水平等方面適當放寬條件。
市縣級、校級骨幹教師的條件分別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制定。
第五條 骨幹教師的條件作為選拔、評審和認定骨幹教師的依據。
第六條 骨幹教師的選拔:
(一) 骨幹教師的選拔堅持公開推薦、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的原則,採取個人申報和學校推薦相結合的形式,按照廣泛發動、自願報名、擇優選定、逐級推薦的程式進行;
(二) 骨幹教師選拔的範圍主要面向在職一線教師,其中學校領導參加骨幹教師選拔的,每周兼課須達到本學科專任教師課時量的50%,且所占比例不超過選拔名額的15%;
(三) 省級、市縣級骨幹教師選拔的數量占全省中國小專任教師總數的最高比例分別為1%、10%,校級骨幹教師的比例由所在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四) 各學校、市縣根據骨幹教師的名額按1:1.2推薦培訓對象參加相應級別的省級骨幹教師資格培訓。
第七條 骨幹教師的認定:
(一) 校級骨幹教師由所在學校認定,將名冊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 市縣級、省級骨幹教師,按照先培訓、後認定的原則,分別由本級培訓機構根據骨幹教師的條件,進行一年的資格培訓後考察考核確認;
(三) 市縣級、省級骨幹教師認定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資格審查、思想道德、理論素質、教學水平、工作業績、骨幹作用等;
(四) 市縣級、省級骨幹教師認定考核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門的直接領導下,由有關專家組成的考核組完成;
(五) 市縣級、省級骨幹教師認考核工作全部結束後,分別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省教育廳下發檔案公布認定名單,頒發骨幹教師證書,市縣級骨幹教師應報省教育廳備案;
(六) 未通過骨幹教師考核認定的培訓對象,不再保留培訓對象資格。
第三章 培 訓
第八條 市縣級、省級骨幹教師須參加相應級別的資格培訓和提高培訓。資格培訓是指對被推薦為骨幹教師的培訓對象在認定之前進行為期一年的預備培訓。提高培訓是指對被認定為骨幹教師的對象所進行的後續培訓。
第九條 市縣級、省級骨幹教師培訓工作由相對應的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協調和管理,由其指定的培訓機構具體實施。
第十條 各級培訓機構要制定科學的培訓方案,確定培訓目標、內容、方式和課程計畫,並經相對應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市縣級、省級骨幹教師每年至少必須脫產40學時參加相應級別的骨幹教師培訓。
第十二條 骨幹教師培訓工作要加強管理,實施培訓與使用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三條 骨幹教師培訓期滿,考核成績合格者由教育行政部門授權培訓部門頒髮結業證書,考核成績優秀者可直接認定為下一周期本級骨幹教師或優先推薦為本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
第四章 職 責
第十四條 省級骨幹教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在師德建設方面發揮表率、示範作用,熱愛學生,教書育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立志終身從教,堅持工作在教育教學第一線,積極投身基礎教育教學改革,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成為教育教學改革的促進者。
(二) 系統學習並掌握現代教育理論和技能,熟悉本學科教學國內外發展動態,自覺學習進修,拓寬專業知識面,不斷更新教育觀念,保持較高的教學水平,不斷提高教學質量,發揮在本學科教學發展中的骨幹作用。
(三) 根據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目標和要求,結合本地、本校實際,確定明確的教改和科研課題,研究解決教育教學中的問題。主持、承擔或參與教育科研課題的實施和實驗;每年至少在省級以上刊物或學術會議上發表1篇專業論文、經驗總結或科研報告。
(四) 指導、培養所在學校或市縣的其他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積極承擔培養青年教師的任務,帶徒不少於2人;每學期在學校或市縣教研活動中評課不少於20課時;每年在本市縣、片區做示範課不少於2課時。
(五) 積極參與教育行政部門或研訓機構組織的教育教學研討、教師培訓、對外交流等種類活動,承擔教育教學示範、觀摩和專題講座、輔導等任務。每年至少參加一次送教下鄉、支援農村或薄弱地區教育等活動(每年累計不少於20課時)。
第十五條 其他各級骨幹教師的職責由相應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予以明確。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六條 各級骨幹教師是評選本級學科帶頭人的必備條件之一,省級骨幹教師表現或成績突出者可以破格推薦參加特級教師評選。
第十七條 各級骨幹教師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晉升教師職務,符合低職高聘條件的,由所在學校予以高聘;在提拔使用、評優選先中優先考慮。
第十八條 骨幹教師優先參加國內外各種高層次研修、學習考察、學術研討等活動。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對骨幹教師參加培訓學習給予經費支持。省教育廳除省級骨幹教師培訓專項經費外,對省級骨幹教師個人的學習培訓給予一定補貼。
第二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骨幹教師提供較好的教研教改條件(如必要的經費、資料和使用儀器設備等),優先解決生活方面的困難,為其教研科研工作減少後顧之憂。
第二十一條 各級骨幹教師承擔研究課題、教改實驗和教學指導任務,應適當計算工作量。
第二十二條 省將設立科研課題研究項目基金,對省級骨幹教師科研課題研究給予支持。骨幹教師開展教研科研和指導本市縣、本校教學工作取得顯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可酌情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補貼,標準由所在市縣或學校確定。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學校應大力宣傳推廣骨幹教師的教育教學經驗、科研成果和先進事跡;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鼓勵並支持骨幹教師著書立說,多出成果。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條 骨幹教師不搞終身制,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五年評定一次。
第二十五條 骨幹教師實行分級管理,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管理本級骨幹教師。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統籌安排,為骨幹教師發揮作用創造有利條件;教科研和師資培訓部門要充分利用骨幹教師的各種優勢資源開展工作。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有責任經常向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反映本地、本校骨幹教師的工作表現。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定期組織城鎮骨幹教師到農村支教、送教和講學,有計畫地選派城鎮骨幹教師實現校際流動或跨校兼課,保證每位城鎮骨幹教師每年到農村支教、送教或講學不少於一次。骨幹教師可主動、志願到農村參加支教、送教或講學活動,所在學校應該給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建立骨幹教師年度考核與期滿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所在學校結合本校年度考核進行,教育行政部門覆核。期滿考核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期滿考核成績優秀者可優先推薦為上一級骨幹教師、本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或下一周期骨幹教師培訓對象;未參加或未通過期滿考核者其骨幹教師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九條 省、市縣培訓機構分別建立本級骨幹教師檔案,建立骨幹教師信息庫,收集、管理、記載骨幹教師的主要業績及對其考核、獎懲情況。
第三十條 實行骨幹教師證書制度,骨幹教師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印製,進行證書註冊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骨幹教師應保證在任期內不調離本級範圍的單位,調離本級範圍單位或調出教育系統或非組織原因脫離教育教學崗位的,其稱號自行消失。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骨幹教師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查核實後,報相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取消其骨幹教師資格,收回骨幹教師證書,取消相應待遇:
(一) 在評選骨幹教師工作中弄虛作假,不符合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師德敗壞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 不履行骨幹教師職責,年度考核不合格達到2次;
(四) 違法亂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五) 其它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取消其骨幹教師資格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2
海南省中國小學科帶頭人評選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教育部關於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精神,規範我省學科帶頭人的培訓和管理工作,加強師資隊伍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建立中國小省、市縣兩級學科帶頭人制度。校級是否建立由其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學校的規模和需要確定。
第二章 選 拔
第三條 選拔中國小學科帶頭人,應當堅持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按照選拔條件和程式進行。
第四條 選拔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的範圍是:
(一) 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從本級中國小骨幹教師中選拔產生;
(二) 其他成績特別優秀的中國小專任教師、市縣教研員和教育教學管理人員,其中教育教學管理人員每周兼本學科課程須達到專任教師課時量的50%,教研員所占比例不超過選拔名額的15%。
第五條 省級學科帶頭人一般占本學科省級骨幹教師的15%左右,市縣級學科帶頭人一般占本學科市縣級骨幹教師的20%左右。
第六條 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選拔條件
(一) 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入選的基本條件是:
1、熱愛教育事業,熱愛學生,師德高尚,為人師表;
2、堅持在教學第一線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及全省、本市縣的教育教學工作中表現和取得的成績突出;
3、具有團隊合作精神,有較強的學習能力,具有創新精神。
(二) 市縣級學科帶頭人選拔條件
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推薦為市縣級學科帶頭人候選對象:
1、市縣級骨幹教師期滿考核合格;
2、對任教學科具有系統的、紮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能全面掌握任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並恰當運用;
3、具有現代教育理念,並在教學實踐活動中有所體現;
4、有較紮實的教學基本功,有一定的教學經驗,教學水平較高,教學效果顯著,並且在本市縣教學工作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5、最近3年內做過市縣級以上的示範課、教學經驗介紹或教師培訓、教研輔導等;
6、具有教研能力,能承擔市縣級教研課題或專項研究;
7、有一定的計算機套用水平,能夠運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
(三) 省級學科帶頭人選拔條件
符合市縣級學科帶頭人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推薦為省級學科帶頭人候選對象:
1、省級骨幹教師期滿考核合格;
2、中學高級教師或國小高級教師,近3年內堅持在教學、教研第一線,並為當地學科教學、教研工作的改革與發展做出一定貢獻;
3、最近3年內做過省級以上的示範課、教學經驗介紹或教研輔導等;
4、具有較強的教研能力和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近3年內承擔學科教研或教育科研課題並取得階段性成果,有較高水平的經驗總結,有教科研論文、成果獲省級以上獎勵或在省級以上會議交流、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發表;
5、在指導青年教師課堂教學或進行教育科研方面有顯著成績;
6、有較高的計算機套用水平,能恰當或熟練地運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
第七條 評定各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採取個人申報、考核選拔、公示和自下而上、逐級評定的辦法。
第八條 市縣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的評定程式:
(一) 申報、推薦。在個人自願申報的基礎上由學校組織考核評選,並將評選結果在校內公示;經校內公示無異議後,由學校做出推薦意見(連同申報表)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
(二) 考評、確認。由市縣主管部門組織專業考評小組進行考核選拔,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小組)審批、備案,確認為市縣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
第九條 省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的評定程式:
(一) 申報、推薦。在個人申報和學校、市縣審核的基礎上,確定省級學科帶頭人候選人選,並在所在學校、市縣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將候選名單並連同省級學科帶頭人申報表送省教育廳主管部門。
(二) 考評、確認。由省教育廳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考評組進行考核選拔,做出綜合性推薦意見,並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確認為省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
第三章 培 訓
第十條 市縣、省級學科帶頭人的培訓周期一般為五年,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在培訓周期內每年至少必須參加40學時本級學科帶頭人的脫產培訓。
第十一條 市縣、省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分為資格培訓和提高培訓兩種形式。資格培訓是指對被推薦為學科帶頭人的候選對象在認定之前進行的培訓,培訓的時間為一年;提高培訓是指對被認定為學科帶頭人的對象進行的後續培訓。
第十二條 市縣、省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工作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協調和管理,由其指定的培訓機構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 各級培訓機構要認真制定本級學科帶頭人培訓方案,確定培訓目標、內容、方式和課程計畫;各級學科帶頭人培訓方案經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各級培訓機構要加強學科帶頭人培訓管理工作,制定資格培訓考核和培訓期滿考核的辦法,保證培訓質量。
第十五條 各級學科帶頭人培訓期滿考核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授權培訓機構頒發學科帶頭人培訓結業證書。
第四章 認 定
第十六條 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按照先培訓後認定的原則,在完成資格培訓並獲得結業證書後進行認定考核和發證。
第十七條 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認定考核工作在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直接領導下,由培訓機構組織專家組在資格培訓期滿後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的認定考核內容包括資格審查、思想道德、理論素質、業務水平、工作業績、帶頭作用等項目。
第十九條 省、市縣級學科帶頭人認定考核工作全部結束後,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發文公布認定名單,頒發學科帶頭人證書;市縣教育主管部門須將本級學科帶頭人名冊報省教育廳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學科帶頭人認定考核不合格的培訓對象,不再保留其培訓資格。
第五章 職 責
第二十一條 學科帶頭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 努力學習政治理論,不斷更新業務知識,積極帶頭參加理論和業務進修、培訓及學術研討、交流活動,不斷提高自身理論和業務素養。
(二) 將工作主要精力放在專業工作上,精通業務,嚴謹治學,勤奮工作,認真完成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的教育教學任務,模範地做好本職工作。
(三) 積極開展課題研究,在教育科研、教材編寫、經驗總結等方面做出貢獻。在省級以上刊物或學術會議上發表專業論文、經驗總結或科研報告,省級學科帶頭人要求每年至少2篇,市縣級每年至少一篇。
(四) 充分發揮帶頭、示範作用。日常教學課應常年向本校教師開放,每學年在本級至少展示1-2次觀摩課。
(五) 在任期內擔任青年教師的培養工作,通過言傳身教,指導幫助青年教師提高師德水平、教育教學能力和實際工作效果。每位學科帶頭人在任期內必須帶徒5人,並至少培養和指導出2名本級青年骨幹教師。
(六) 積極參與教育行政部門或研訓機構組織的教育教學研討、教師培訓、對外交流等種類活動,承擔教育教學示範、觀摩和專題講座、輔導等任務。每年至少參加一次送教下鄉、支援農村或薄弱地區教育等活動。
(七) 擔負跨校兼課、兼職的責任。學科帶頭人有責任到有聘請需求的學校兼課、兼職,每學期跨校兼課、兼職工作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八) 學校(單位)聘請學科帶頭人跨校兼課、兼職,由教育主管部門聯繫和安排。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二條 省級學科帶頭人是參加省特級教師評選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為學科帶頭人提供良好的工作、教研和學術交流的條件(如必要的場地、經費、資料和使用儀器設備等);
第二十四條 學科帶頭人優先參加國內外各種高層次研修、學習考察、學術研討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對學科帶頭人參加培訓學習、科研課題研究給予經費支持。省教育廳對省級學科帶頭人個人的學習培訓、科研活動給予一定補貼。
第二十六條 學科帶頭人承擔教學示範、課題研究、教改實驗以及培訓、指導任務,應適當計算工作量,並給予相應的繼續教育學分。
第二十七條 學科帶頭人在教科研活動或指導教學工作取得顯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可酌情給予一次性獎勵,標準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確定。
第七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條 學科帶頭人不搞終身制,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五年評定一次。
第二十九條 學科帶頭人實行分級管理,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管理本級學科帶頭人。
第三十條 學科帶頭人日常管理工作由學校和本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業務管理由培訓、教研機構負責。
第三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定期組織本級學科帶頭人開展農村支教、送教和講學活動,有計畫地安排他們校際流動或跨校兼課,保證每位城鎮學科帶頭人每年到農村支教、送教或講學不少於一次。學科帶頭人應主動、志願到農村參加支教、送教或講學活動。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學科帶頭人年度考核與期滿考核制度。學科帶頭人考核在所在單位年度考評的基礎上由本級培訓機構組織的專家考評組做出評定。對年度考核評定不合格者,要進行幫助和教育,促使其改正;年度考核評定累計兩次不合格者取消其學科帶頭人資格。期滿考核成績優秀者可優先推薦為上一級學科帶頭人培訓對象或特級教師人選;未參加或未通過期滿考核者其學科帶頭人資格自行消失。
第三十三條 各級培訓機構負責制定本級學科帶頭人考核方案。考核內容依據所規定的學科帶頭人應履行的職責,採取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四條 省、市縣培訓機構分別建立本級學科帶頭人考績檔案,負責收集、管理、存檔工作,認真記載他們的主要業績及對其考核、獎懲情況。
第三十五條 實行學科帶頭人證書制度,市縣級、省級學科帶頭人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印製,進行證書註冊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學科帶頭人應保證在任期內不調離本級範圍的單位,調離本級範圍單位或調出教育系統,其稱號自行消失。
第八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學科帶頭人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查核實後,報相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取消其學科帶頭人資格,收回學科帶頭人證書,取消相應待遇:
(一)在評選工作中弄虛作假,不符合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師德敗壞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違法亂紀造成不良後果,並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者;
(四)不服從學校管理私自離崗不歸或出境後未經批准逾期不歸者;
(五) 其它依照法律、法規應予撤消資格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3
海南省特級教師評選和管理若干規定(試行)
為加強對特級教師人才資源的管理和整體最佳化,充分發揮特級教師的示範、表率作用,促進海南省教師隊伍建設和素質教育的實施,根據原國家教委、人事部、財政部《關於頒發<特級教師評選規定>的通知》(教人〔1993〕38號)和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特級教師評選和管理辦法>的通知》(瓊教人〔1996〕15號)精神,在前幾年實施的基礎上,為適應新形勢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評選
第一條 特級教師的評選範圍:
普通中學、國小、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教師進修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教學研究機構及校外教育機構的在職教師,重點在普通中國小教育教學第一線工作的專任教師。
第二條 特級教師的評選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一貫模範履行教師職責,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具有崇高的職業道德和無私奉獻精神;教書育人有突出貢獻,在當地教育界威望較高。
(二)具有中國小高級教師職務;精通業務,治學嚴謹,對所從事專業學科具有系統的、堅實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的教學經驗,及時把握現代知識更新動向和本學科的學術發展動態,在本學科教學領域裡處於領先地位。
(三)教育教學效果特別顯著:1、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高,教學方法有獨到之處,並形成一定的風格、特色,被評為省級以上學科帶頭人,曾在市縣以上開設過較高水平的公開、示範課,課堂教學效果得到好評;2、在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專長和豐富的經驗,其經驗在省級專業會議上交流,得到肯定,有推廣價值。
(四)具有較強的教育教學研究能力,在教育教學改革中勇於創新或在教學法研究、教材建設中成績卓著,近五年來正式出版過有一定學術價值的專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學術會議上交流或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過3篇以上有較高水平的論文,並得到同行專家公認;或主持完成省級教育、教改課題,其成果得到主管部門認可。
(五)具有指導中國小高級教師進行教育、教學和研究工作的能力,積極承擔指導青年教師工作,在培訓提高青年教師的思想政治、文化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六)校級領導幹部申報特級教師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擔任領導職務以前,是所教學科優秀教師,並為所在市縣同行公認;2、擔任領導職務後,至今不間斷兼任一門學科的教學工作並保持教學的高水平;3、在學校辦學、行政管理等方面經驗豐富,業績突出,在市縣的校級幹部中有較高威望,本人任職期間所在校被評為市縣級以上先進單位。
第三條 特級教師評選的組織機構
(一)評選工作由省教育廳領導,設立特級教師評選領導小組,負責全省中國小特級教師的評選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特級教師評選辦公室,負責特級教師評選日常工作。
各市縣、各單位成立特級教師推薦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特級教師候選人的組織推薦、資格審查、綜合考察、公示申報等工作。
(二)成立省中學(含中職)特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和省國小(含幼稚園)特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分別負責中、國小特級教師的考評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學科考核小組,負責本專業學科(或相近學科)特級教師評選考核工作。
第四條 特級教師評選的原則和程式
評選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好中選優、寧缺勿濫的原則,堅持民眾民主推薦與專家評審相結合,實行“三公開”,即評選名額公開,評選標準條件公開,評選程式公開,增加評選工作的透明度;嚴格考核,堅持標準,確保評選質量。
特級教師評選程式為:基層提名推薦,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主管單位審查、考察、申報,省里統一評審、審定、報批。具體步驟是:
(一)推薦。在學校(單位)組織教師醞釀提名基礎上,推薦委員會廣泛徵求意見,全面了解被推薦人選的情況,寫出考核綜合材料。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行政會議根據評選條件、分配名額和綜合考察情況確定推薦人選,填寫《海南省特級教師呈報表》和《海南省特級教師評選基本情況表》,報省特級教師評選辦公室。
各專業學科學會、協會推薦、同行專家舉薦或自薦的人選,報送省特級教師評選辦公室審查確定後,再委託有關市縣、單位對其進行綜合考察,組織有關材料報送省特級教師評選辦公室。
(二)初審。省特級教師評選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推薦人選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照評選條件,統籌平衡各類型、層次學校及專業學科的申報人數,確定下一步考核對象名單。
(三)考核評審。經初審後列為考核對象者,由省特級教師評選辦公室組織評審委員會和專業學科考核小組根據《海南省特級教師評選考核方案》的規定,對考核對象進行考評。
(四)審定、公示、報批。考評工作結束後,由省特級教師評選辦公室召集評審委員會各專業學科考核小組組長對考評結果進行匯總,協調平衡,討論確定初選人選名單。
省教育廳黨組及特級教師評選領導小組根據省特級教師評選辦公室提交的考評情況及初選人選名單,討論審定特級教師人選,經公示7天無異議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家教育部備案。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特級教師作為師德表率、育人模範、教學專家,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努力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面向全體學生,認真貫徹實施素質教育,積極探索,勇於創新,愛崗敬業,教書育人。
(二)系統地學習並掌握現代教育的理論和技能,掌握本學科教育國內外發展動態,自覺學習進修,拓寬專業知識面,不斷更新教育觀念,努力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和教育教學水平,出色地做好本職工作,成為本地區學科教學和教育科研的帶頭人,努力成為教育家。
(三)牢固地樹立終身從教的思想,堅持在教育教學第一線工作,在教學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為廣大教師作出榜樣。積極承擔示範課、觀摩課等公開教學任務,除日常教學課常年向校內外教師開放外,每年要在市縣或市縣以上範圍講授2次以上示範課或觀摩課,並形成制度。
(四)認真總結教育教學、教育科研方面的經驗,積極從事教育教學理論研究。根據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目標和要求,結合本校、本地區實際,確定明確的教改和科研課題,每年主持、承擔或參與一項教育科研課題的實施和實驗,並將研究成果運用於教育教學實踐。著書立說,每年至少撰寫兩篇有較高水平的專業論文、經驗總結或科研報告,並在省級以上的刊物上發表或在同級學術會議上交流。建立個人部落格,展示本人教育教學、科研成果,發揮特級教師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五)精心做好青年教師的培養工作,通過言傳身教,指導幫助青年教師提高師德水平、教育教學能力和實際工作效果。在每一培訓周期內,要帶5名以上學徒,培養出2名以上在本地區內有影響的青年骨幹教師,指導所聯繫的學校探索總結出一至二項在本省有推廣價值的校本培訓經驗。
(六)積極參加省特級教師巡迴講師團的培訓活動,主動承擔培養民族貧困地區與薄弱學校青年教師任務,為提高民族貧困地區與薄弱學校教育教學的整體水平作貢獻。
第三章 待 遇
第六條 經評選確認或認定的特級教師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特級教師津貼。特級教師自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下月起,按有關檔案規定享受特級教師津貼,退休、離休、病休後繼續享受,數額不減,所需經費由教育事業費列支。
(二)設特級教師項目工作津貼。特級教師結合教育教學實際,圍繞所選研究課題獨立研修,寫出有較高水平的研究報告或論文,對我省教育教學改革具有較大指導作用的,可獲得特級教師項目工作津貼。
(三)市縣應採取多種形式為特級教師創造信息交流和學術活動的條件。省設立特級教師專項基金,用於特級教師的業務進修、學術研究和參觀考察,用於特級教師巡迴講師團等培訓活動。
(四)省建立特級教師學術假制度。承擔重大課題研究、經驗總結、學術寫作、教材編寫等任務的在職特級教師,其所在單位可視情況安排一年內10至20天的學術假。
(五)關心特級教師的生活與健康,每年按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級別安排一次體檢,經費開支由市縣統籌解決。
(六)對退休以後的特級教師,學校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工會組織要繼續關心愛護他們。對於生活上有困難的,應主動給予適當照顧。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七條 特級教師的使用
(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為特級教師創造必要條件,科學合理地發揮他們的作用。在教學任務的安排上,要為特級教師留出充裕的時間,以便進行教改實驗和教學研究;對年齡較大,教育教學經驗特別豐富的特級教師,應選派有事業心、肯鑽研的年輕教師做助手,跟班教學。
(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積極為特級教師的學習提高提供方便,根據實際情況,有計畫地安排特級教師參加有關的學術交流、參觀學習和進修等。省教育廳定期組織特級教師參加學習、考察、交流和暑期休養等活動,幫助他們不斷更新知識、拓寬思路,提高他們的思想業務水平。
(三)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積極支持特級教師的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教育科學研究,為他們開展研究工作創造條件。對特級教師的教育教學經驗、科研成果和先進事跡,各地應採用多種形式予以宣傳推廣,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以提高當地的辦學水平,促進教師隊伍建設。
(四)特級教師原則上不應兼任過多的行政職務和社會職務,以確保他們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做好本職工作。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推薦特級教師到各級人大或政協兼任職務,也可推薦他們擔任有關學術、社會團體的名譽職務,以提高特級教師的社會地位。但要儘量減少他們擔任與本職工作無關的職務或參加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社會活動。
(五)特級教師退休後,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可以返聘繼續從事教材編寫、教育教學研究、培養青年教師及教師教育等工作。
第八條 特級教師的管理
(一)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對特級教師的管理。
1、省成立特級教師工作委員會。特級教師工作委員會由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特級教師代表組成。
工作委員會要有計畫地開展工作,提出有利於特級教師發展和發揮作用的建議,定期開展教育教學專題研討、信息交流等學術活動,為特級教師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充分發揮群體優勢創造條件。
特級教師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確定專人負責,具體組織特級教師參加學習培訓、考察、學術研究、交流等活動,並負責特級教師的考核和評估。
2、各市縣成立特級教師工作站,負責對特級教師的管理,參加學校對特級教師的考核。
3、學校負責特級教師的日常管理、使用、培養、提高、考核等工作。
4、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都要建立特級教師資料庫,隨時掌握全省每位特級教師的基本情況、工作實績和動態。
(二)建立特級教師考核評價制度。
1、省特級教師工作委員會建立特級教師考核檔案,根據特級教師的職責、條件和工作情況,在學校考核的基礎上,每二年對特級教師進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和評價。
2、市縣特級教師工作站和學校結合專業技術人員年終考核,對特級教師進行學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存入檔案,作為獎懲和使用的依據。同時送市縣及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3、不能履行特級教師職責者,即為評估不合格,責其限期改進。
(三)建立特級教師工作網站。
建立海南省特級教師工作委員會工作網站,設立特級教師交流平台,開設特級教師論壇,加強特級教師工作委員會與特級教師、特級教師與特級教師之間的聯繫與溝通。
(四)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切實做好特級教師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定期召開特級教師座談會,並加強與特級教師的聯繫,從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關心他們,切實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使特級教師能安心工作,為教育事業做出更大的貢獻。
第五章 罰 則
第九條 特級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縣教育行政部門上報至省教育廳,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撤消其特級教師稱號:
(一)在評選特級教師工作中弄虛作假,不符合特級教師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師德敗壞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嚴重違反黨紀國法,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四)不服從學校管理私自離崗不歸或出境後未經批准逾期不歸者;
(五)其它依照法律、法規應予撤消稱號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條 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本規定由海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