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國小校聘用制實施細則

《海南省中國小校聘用制實施細則》是海南省教育廳於2005年3月28日印發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中國小校聘用制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05年3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5年3月28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印發通知,細則全文,細則附屬檔案,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我省中國小校聘用制實施細則的通知
(瓊教〔2005〕27號)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省農墾總局教育局,海南鋼鐵公司教育處,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廳直屬中學:
為深化我省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適應中國小自身特點的人事管理制度,激發教育內部活力,推進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規範教師管理,保障中國小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廳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海南省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辦法》及《關於深化我省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結合我省中國小實際,制定了我省中國小校聘用制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海南省中國小校聘用制實施細則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細則全文

海南省中國小校聘用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我省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適應中國小自身特點的人事管理制度,激發教育內部活力,推進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規範教師管理,保障中國小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海南省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辦法》及《關於深化我省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結合中國小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國小聘用制是指中國小校與教職工通過簽訂聘用契約,確定人事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條 中國小實行聘用制必須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走民眾路線,保證教職工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堅持教職工能進能出、職務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原則。
第四條 首次實施中國小教職工全員聘用制,應在定編、定崗、人員分流完成後進行。鄉鎮以下國小教職工由鄉鎮中心校聘用和管理。
第二章 聘用條件和程式
第五條 學校(指縣城及以上獨立設定的中國小校、鄉鎮國中、鄉鎮中心校,下同)聘任教職工必須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設定學校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數,以崗位職責確定聘任條件。
第六條 學校聘任教職工首先從本校現有教職工中選聘;新增編制、新增崗位或崗位出現空缺時,應在儘可能大的範圍內公開招聘(具體招聘範圍由教育主管部門確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任本校教職工。
第七條 受聘教職工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品德好,熱愛本職工作,熱愛學生,師德良好,遵紀守法;
(二)具有應聘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專業知識或具有相應的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特殊情況下可高職低聘或低職高聘);
(三)受聘教師須具有《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相應教師資格(以國家認定的教師資格證書為據);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學校聘用教職工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規定;
第八條 聘用程式:
(一)學校制定聘任方案。聘任方案包括招聘職數、崗位設定、崗位職責、聘用條件、競聘和考核辦法及有關待遇等;
(二)教代會討論通過聘用方案後,學校要在一定範圍內公布聘用崗位及其職責、應聘條件、聘期和工資待遇等事項;
(三)應聘人員申請應聘;
(四)學校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對通過審查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考核,產生擬聘人選。
(五)在學校公布擬聘用人選,聽取民眾意見;
(六)學校將擬聘用人選按管理許可權報批,確定聘用人選;
(七)簽訂聘用契約,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章 聘用契約的訂立
第九條 學校教職工的聘用由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契約。聘用契約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須履行。
第十條 聘用契約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聘用契約期限;
(二)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內容、崗位職責(教師的崗位職責包括授課學段、學科和周學時,教學質量,教研、教改,師德和學生工作等內容)和工作紀律;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四)工資待遇和獎勵;
(五)保險福利待遇;
(六)聘用契約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契約的責任;
(八)爭議解決的條款。
聘用契約除以上必備條款外,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聘用契約要有期限和約定終止日期。聘用契約聘用期限一般為3 年。對特級教師、省級以上中國小骨幹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有突出貢獻的教師以及在教改、教研中有顯著成績的教師,聘期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可適當延長,但聘用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退休時間。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25年或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教職工,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契約的,學校應與其訂立至退休的聘用契約書。
第十二條 學校聘用新進人員,必須規定試用期。已有從教經歷的,試用期為1學期;首次進入教師隊伍的人員,試用期為1年。試用期滿,視其表現確定是否簽訂正式聘用契約。學校原在編人員依本細則首次簽訂聘用契約,不約定試用期。軍隊轉業幹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員,首次簽定聘用契約不約定試用期。聘用契約的期限不得低於3年。
第十三條 下列聘用契約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聘用契約;
(二)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聘用契約;
(三)權利義務顯失公平,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聘用契約;
(四)未經本人書面委託,由他人代簽,本人提出異議的聘用契約。
無效的聘用契約,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聘用契約部分無效的,如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契約的無效,由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四條 按照本細則首次實施教職工聘用的學校,原教職工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應與教職工簽定聘用契約:
(一)現役軍人的配偶;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殘疾人員;
(四)患職業病或因公(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1—6級傷殘的;
(五)國家政策有明確規定的。
第十五條 首次實施聘用制時,原在編教職工本人沒有應聘意願的,學校要給予其3個月的自行流動期。自行流動期內,學校應支付其基本工資,本人可離職落實就業渠道。期滿後未調出的,應勸其辦理離職手續;未調出又不辭職的,予以辭退。
第十六條 聘用契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學校與教職工訂立聘用契約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
第四章 受聘教職工的待遇
第十八條 受聘教職工享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受聘教職工的工資待遇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其工資、獎金、津貼及補貼的發放,按工作責任輕重、工作量大小和崗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要合理拉開分配檔次。受聘教職工的任職崗位依法變更後,其崗位待遇相應改變。
第二十條 受聘教職工的工時、公休假日、女教師保護、因公(工)負傷、致殘和死亡,非因公(工)負傷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受聘教職工在聘期內享有國家規定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
第五章 受聘教職工的考核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受聘教職工的工作情況實行學年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二十三條 考核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與民眾評議相結合、考核工作實績與考核工作態度相統一的方法。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社區代表以及學生家長參與考核。學校對勇於開展教改實踐的要給予支持和肯定。
第二十四條 考核的方法和內容應當與崗位的工作目標、任務以及教育、教學工作的實際需要相符合,要突出育人、教學的質量。
第二十五條 考核評價必須以履行聘用契約的質量為依據。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組織考核的人員根據受聘教職工工作業績和民眾評議意見(含學生評議意見、學生家長評議意見),對考核對象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決定。
第二十六條 考核結果是續聘、解聘、獎懲或者調整崗位的依據。
第六章 聘用契約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七條 聘用契約依法簽訂後,契約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契約。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式變更契約。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契約繼續有效。
第二十八條 受聘教職工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學校可以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或者調整其工作崗位及待遇,並對其聘用契約作相應變更。
第二十九條 受聘教職工不能勝任聘用崗位的工作,學校可以變更其聘用崗位及待遇。
第三十條 學校因布局調整或其他原因被撤併、撤銷,聘用契約自行終止。教育行政部門須另行安排原受聘教職工到其他學校受聘,教職工不願接受安排的,允許辦理辭退手續,或在規定期限(2個月內)調離。
第三十一條 聘用契約期滿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契約終止日期已到,聘用契約即行終止。符合續聘條件並經雙方同意,可續簽聘用契約。受聘教職工在聘用期內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並符合續聘條件的,本人提出續聘,學校原則上同意續聘。不符合續聘條件的,可以應聘新的崗位。
第三十二條 受聘教職工退休,聘用契約即行終止。
第三十三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契約可解除。
第三十四條 受聘教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契約: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崗位聘用要求的;
(二)教師資格被取消的;
(三)聘期內不能履行崗位職責,經教育無效的;
(四)曠課或無正當理由離崗連續超過2周,或者一學年度內累計曠課、離崗超過4周的;
(五)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擾亂教學秩序,或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或緩刑的,或被勞動教養的;
(七)未經學校同意,擅自考入大專以上學校脫產學習或自費出國留學及定居的;
(八)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受聘教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學校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契約,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解聘教職工:
(一)患病或非因公(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學校安排的其他工作、且未達到國家規定因病退休條件的;
(二)學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學校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契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契約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契約達成協定的。
第三十六條 受聘教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不得解除或終止聘用契約: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二)因公(工)負傷或患病,治療終結後被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確認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女性教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四)患有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且未達到因病提前退休條件的;
(五)受聘教職工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六)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三十七條 受聘教職工提出解除聘用契約,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學校。受聘教師自動離職2周后,聘用契約即自行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受聘教職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聘用契約: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學校未按聘用契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被錄用、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或需離職學習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三十九條 聘用契約終止後不再續訂或解除契約的,學校應及時出具《終止、解除聘用契約證明書》和辦理有關手續。如因學校原因影響被解聘教職工獲得失業保險待遇的,學校應按規定承擔責任。
第七章 違約責任和經濟補償
第四十條 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聘用契約規定,均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在聘用契約中合理約定。違約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受聘教職工經學校出資脫產培訓半年以上的,雙方應約定培訓後回本校服務最低期限及違約賠償責任,違約賠償可適當超過培訓的實際支出。沒有約定的,解除聘用契約時,學校可收取學校支付的培訓費,收費標準按培訓後回學校服務的年限,以每年遞減培訓費用20%的比例計算。
第四十二條 變更聘用契約的,學校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三條 由聘用教職工本人解除聘用契約的,學校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符合本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學校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據由本細則第三十四條解除聘用契約的,學校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本細則第三十五條解除聘用契約的,學校應向被解聘教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本細則第三十條終止聘用契約,教職工不願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其他學校受聘的,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本細則給予經濟補償。
第四十五條 經濟補償金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學校依據本細則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五條第(一)、(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未被聘用教職工及被解聘教職工在學校的工齡每滿1年,支付本人1個月工資;
(二)學校依據本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被解聘教職工在本地區的教齡每滿1年,支付本人1個月工資,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三)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本細則第三十條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被終止聘用教職工在學校的工齡每滿1年,支付本人1個月工資;
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用於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解除契約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實際工資核定,高於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三)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和實行本細則之前在其他國有單位工作的連續工齡,視作受聘教職工在學校的工作年限,已計發過經濟補償金的工齡,不再計發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 依本細則第三十五條解聘醫療期滿的傷病受聘教職工,學校應根據傷病嚴重程度支付相當本人6—12個月檔案基本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第四十八條 除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對本細則實施前學校的原在編教職工終止聘用契約,學校應支付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計算辦法為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本人1個月的檔案基本工資,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九條 依本細則第三十四條解除聘用契約的,學校要為被解聘教職工提供2個月的自行流動期。自行流動期內,學校應支付相當教職工本人檔案基本工資的基本生活費。
第八章管理監督與爭議仲裁
第五十條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是中國小推行聘用制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對中國小推行聘用制負有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教育廳直屬中學由省教育廳負責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應根據聘用契約加強對受聘教職工的聘後管理,健全考核制度,組織考核工作。
第五十二條 學校要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建立與人員聘用工作相適應的聘用工作組織,嚴格人員聘用程式。
聘用工作的組織實施由學校人事部門負責,教代會參與監督。教職工的聘用、考核、續聘、解聘等事項,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由聘用工作組織提出意見,報學校領導集體決定。教代會代表對學校的決定有異議且民眾反映強烈的,必須予以複議。
第五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因履行聘用契約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當事人可以向市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決定對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四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逐步完善聘用工作責任制。對在聘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拉幫結派的,有關部門要追究當事人及學校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根據本細則制定實施方案。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適用於海南省行政區域內政府舉辦的中國小(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教職工的聘用。其他學校教職工的聘用可參照《海南省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辦法》和本細則執行。
第五十七條 中國小校長的聘用及教職工崗位競聘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海南省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辦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六十條 本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附:海南省中國小教師聘用契約書(參考樣本)

細則附屬檔案

海南省中國小教師聘用契約書
(參考樣本)
甲方:XX市(縣)教育局(或XX學校)
乙方:XXX(教師姓名)
根據《海南省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辦法》和《海南省中國小校聘用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商議,自願簽訂如下契約(協定)條款:
一、甲方聘用乙為XX中(小)學XX學段,XX學科,X級教師,聘用期為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一般為三年)。
二、乙方在聘用期間,必須按如下標準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及遵守有關規定:
1、乙方除寒暑假外,每周必須完成學校安排的課堂教學量X節,同時兼任一個班的班主任工作及XX等社會工作。每學期的教學效果必須達到學校有關規定要求(詳見學校XX規章規定)。
2、乙方在聘用期間必須遵紀守法,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熱愛學生,熱愛學校,嚴禁體罰、變相體罰學生及發生有損學生身心健康的一切行為。
3、乙方在聘用期間必須每年完成50課時的培訓學習並取得相應的培訓學分;每年必須讀XX本與本學科相關的書刊雜誌並寫出X篇讀書或教育教學心得體會或論文,在聘期內公開發表X篇論文;每學年必須在校級以上做X次公開課或研究課。
4、乙方在聘用期間每學期必須完成X次家訪。
5、……
6、……
三、甲方在聘用期間,必須為乙方提供如下條件:
1、乙方享受寒暑假和依法享受有關的節假日。
2、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基本滿足與教育教學質量要求相應的設備、設施及教具。
3、甲方必須依照國家或本市縣法定的相應教師職務的工資標準按月足額發放工資(也可雙方在此契約中明確協商確定每月的具體工資額),按學校的有關規定發給乙方獎金。
4、乙方享受國家或本市縣法定的各種福利、保險,甲方負責依時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各種福利、保險的有關手續。
5、甲方為乙方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
6、乙方經甲方批准參加培訓學習,甲方負責提供70%以上的經費(培訓費、資料費、旅差費)。
7、……
四、關於考核,解聘,辭聘,續聘,需更改契約內容、條款和賠償違約金等問題,甲乙雙方按《海南省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辦法》和《海南省中國小校聘用制實施細則》執行(也可經甲乙雙方協商,在不違反上述兩個檔案精神的原則下,在此契約書中進一步明確商定具體要求)。
五、此契約的第一至第三條的內容及雙方執行的質量為考核評價、解聘、續聘的重要依據。
六、此契約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送市(縣)教育局人事部門保存。此契約從甲乙雙方署名、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法定代表人(簽名) 乙方(簽章、簽名)
XXXX年X月X日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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