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規定

《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規定》是海南省教育廳於2020年11月9日印發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9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規定(修訂)》的通知
(瓊教規〔2020〕17號)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省屬各中等職業學校,省教育研究培訓院:
根據國家、省政府的有關要求和我省的實際,我廳對2014年發布的《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瓊教職成〔2014〕69號)進行了修訂完善,並經省教育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規定(修訂)》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瓊教職成〔2014〕69號)同時廢止。
海南省教育廳
2020年11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規定全文

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規定(修訂)
第一條 為推動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的制度化、規範化,根據《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印發<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規定>的通知》(教師〔2016〕6號)、《教育部關於大力推行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的指導意見》(教師〔2016〕12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實施意見》(瓊府〔2015〕31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4號)等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全省實施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制度,並逐步推動網路學分登記。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採用《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冊》(簡稱“學分登記冊”),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格,統一印製,由教師個人保管。
第三條 繼續教育學分管理以五年為一個周期,分為集中培訓、校本培訓、企業實踐三種類型進行學分登記。
第四條 周期內,教師接受繼續教育總學分不少於200學分。其中集中培訓不少於20學分;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企業實踐不少於75學分,公共基礎課教師企業實踐不少於25學分;教師每年接受繼續教育學習取得的學分不少於40學分;新任教師上崗,第一學年繼續教育學習集中培訓不少於10學分,企業實踐不少於5學分。7月份之前入職的新教師,要完成當年的企業實踐,參加當年的繼續教育學分登記;7月份之後入職的新教師,到次年12月之前完成第一年度的企業實踐,不參加當年的繼續教育學分登記。
第五條 教師繼續教育學分計算標準與辦法如下:
(一)集中培訓
參加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學校主管部門等組織的培訓活動(包括公開課、示範課、專題講座,網路線上培訓活動等),聽課(參與)者,國家級培訓每1學時計1學分、省級培訓每2學時計1學分、市(縣)級培訓每3學時計1學分;主講者(專家),根據主辦單位的層次按每學時國家級計3學分、省級計2學分、市(縣)級計1學分。聽課者以結業證、培訓合格證為依據,主講者以主辦單位的聘書為依據。由行業、學會、協會組織的各級培訓均相應折半計分。
(二)校本培訓
1.參加學校主辦的培訓活動(包括公開課、示範課、專題講座、學術交流、技術技能培訓等),聽課(參與)者,每4學時計1學分;擔任主講者(專家),每學時計1學分。
2.除學校組織的培訓活動外,參加或指導各種職業教育教學比賽、參與教育教學研究、學歷晉升等有助於教師教育教學能力提升的各項活動是否登記學分由各中職學校規定,計分方法按第3條規定由各中職學校制定相應的校本培訓計分檔案,該項年度得分不得超過學校年度培訓活動總分。
3.參加或指導職業教育教學比賽、教育教學研究、學歷晉升等記分標準
(1)經學校同意,參加職業教育教學方面的競賽(如教學技能比賽、演講比賽、信息化教學比賽、課堂教學評比等),獲獎者或所輔導學生獲獎者,按主辦單位的層次,分別計學分,其中行業、學會、協會舉辦的學分相應折半。
層次
一等獎
二等獎
三等獎
國家級及以上
30
25
20
省級
25
20
15
市(縣)級
20
15
10
校級
15
10
5
(2)參加課題研究,根據課題立項單位的層次,課題負責人每學年分別計學分,國家級25學分、省級15學分、市(縣)級10學分、校級6學分;主要參與者每學年計學分,國家級15學分、省級10學分、市(縣)級5學分、校級3學分。
(3)參加行業、學會、協會舉辦的學術研討會、經驗交流會,提交入選的學術論文、教育教學經驗文章或作品,按會議主辦單位層次,分別記分:國家級15學分、省級10學分、市(縣)級7學分。
(4)參加培訓,經考核取得相關行業部門頒發的職(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者,每證計10學分。
(5)參加自學考試、函授、研究生學習等學歷教育,憑有效證明,每年計15學分。
(6)根據學校安排承擔教師培養幫扶任務,有指導計畫,有具體活動,有實際效果,指導者和指導對象每年可分別計10學分和6學分。
(7)參加校本教研活動,每次計0.5學分,每年最高可計10學分。
(8)發表學術論文或教育教學經驗文章,按報刊層次,每篇分別計:國家級30學分,省級25學分,市縣級20學分。參加論文評比活動獲獎,按主辦單位層次和獲獎層次計分:
層次
一等獎
二等獎
三等獎
國家級
30
25
20
省級
25
20
15
市(縣)級
20
15
10
校級
15
10
5
(9)公開出版教育教學類專著、教材、教參、教輔類讀物且被廣泛使用的,主編計30學分,副主編計25學分,參編計20學分。參與校本教材開發,主編計20學分,副主編計15學分,參編計10學分。
(10)取得科學技術發明專利者憑國內外專利證書計30學分。
(11)除上述以外,學校組織的其它各類活動加分由學校自行確定,每年度加分不得超過5學分。
(三)企業實踐
1.進行行業調研、考察或社會調查者,憑學校證明和調研報告(不少於3000字),每專題計5學分。
2.到企業頂崗實踐鍛鍊者,憑學校證明、過程性資料和企業合格鑑定證明,每月計15學分。
3.全程帶領學生到企業實習,憑學校證明、過程性資料和企業證明,帶隊指導教師每月計15學分。
4.參加與企業聯合科研項目攻關或產學研項目研究者,憑項目契約,每項目計20學分。
5.參加上級主管部門或學校組織的企業或社會兼職工作,憑相關材料,每年計10學分。
6.參加上級主管部門或學校組織的掛職、鍛鍊、支教等工作,憑相關證明材料,每年計40學分(不滿一年的按照月份折算)。
第六條 跨年度的項目,允許在該項目總分範圍內分年度、分階段登記學分。
第七條 各中職學校、各教師培訓機構分別建立教師繼續教育管理檔案。
(一)檔案類別分為檔案政策、培訓項目、培訓成果、其他等;具體存檔材料包括:培訓計畫、學員名冊、各類表格、課程安排、學員培訓成果、反饋意見、培訓總結等。
(二)各級中等職業學校建立教師繼續教育管理檔案。檔案類別分為保障機制、內容方式、管理機制、成績成果、其他等。
(三)中等職業學校建立教師個人繼續教育專業成長檔案。檔案材料內容包括:中職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名單一覽表,中職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申請表,教師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教師個人參加培訓年度總結,教師個人研訓成果、獲獎證書(複印件)、論文發表(複印件)以及各類折算學分登記的原始佐證材料等。
第八條 各級教師培訓機構、中等職業學校應指定專門的人員負責做好教師繼續教育檔案的管理工作。教師繼續教育檔案管理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養和專業水平,忠於職守,遵紀守法。
第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省教育研究培訓院具體負責業務管理和指導。各級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所屬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規劃,完善配套有關政策,負責組織實施等工作。各中等職業學校負責制訂本校教師的年度培訓計畫,有針對性地設計校本研修項目、開發校本研修課程,著力解決教師日常教育教學問題,促進教師自主發展,做好參訓教師的組織選派和管理指導工作。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中職學校校本研修規劃設計及實施成效的審核評價。省級培訓機構、市(縣)培訓機構和各中職學校在省教育廳統一部署下承擔相應的培訓任務。
第十條 教師參加校本培訓、企業實踐培訓憑相關證明材料,由教師任職學校審核認定學分,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訓院覆核;集中培訓由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訓院進行審核認定學分。
第十一條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學分按年度登記。學分登記審核時間統一為每年1至4月。學分登記審核基本程式為:教師填寫學分登記申請表、學分登記冊並提交相關佐證材料——教師任職學校學分登記管理員審核匯總——教師任職學校將教師學分登記審核情況進行公示後登記——報送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訓院審核認定。教師發現集中培訓項目學分錯登、漏登的,應在當年6月份前由學校統一向省教育研究培訓院提出更正、補登申請。
第十二條 接受規定的繼續教育是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的權利和義務,並作為教師職稱評聘、績效考核、評優評先、“雙師型”教師認定、職務聘任和晉升的必備條件。
第十三條 因法定產假、病假(累計半年以上)等原因確實無法參加培訓的教師,須出具學校證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當年免修,須在次年補修免修當年不足學分。如補足則視為周期合格,如未補足視為周期不合格。
第十四條 各級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應定時對本級教師培訓機構、學校的教師培訓檔案管理和學分登記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 對在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違反本方法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是指在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正常經營的企業。教師到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組織等其他單位或機構實踐,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調入中職學校的教師,視同為新任教師,承認其在原單位的繼續教育學習評審結果。
第十八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省中等職業學校(含普通中專、成人中專、技工學校、職業教育中心、職業高級中學)在職教師和管理幹部。
第十九條 待條件成熟將開展繼續教育網路登分,具體實施方案及其它未盡事宜可重新修訂《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海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從2019年度學分審核開始執行。

內容解讀

關於《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規定(修訂)》的解讀
近日,省教育廳印發了《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規定(修訂)》,對2014年發布的《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規定(試行)》進行了修訂。省教育廳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負責人對新修訂的文稿進行了解讀。
一、為什麼要修訂《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規定》?
答:(一)國家有新要求。國務院、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近幾年頒布了一系列關於職業教育教師培訓檔案,如《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印發<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規定>的通知》(教師〔2016〕6號)《教育部關於大力推行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的指導意見》(教師〔2016〕12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實施意見》(瓊府〔2015〕31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4號)等),對新形勢下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培訓提出了新要求,2014年版本部分條款已經不適應職業教育新形勢的要求,需要參照上述檔案精神進行修改。
(二)我省的實際。《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瓊教職成〔2014〕69號)已實施一個周期,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存在一些問題與不足。一是集中培訓部分較多項目是非培訓內容,不利於激發教師參加國培、省培、市(縣)培等集中培訓的積極性。二是參照國家最新頒布的職教檔案,部分條款設定的分值亟需調整。三是校本培訓部分全省統一項目和標準,不利於提高各中職學校針對本校實際開展個性化校本培訓的積極性。四是對法定產假、病假等教師關注度高的問題沒有給出人性化的處理。五是部分條款因為設定標準太細,沒有充分考慮全省中職學校的複雜性,可操作性差。省教育廳經廣泛調研座談、徵求意見,同時吸納了部分省份的好做法,對我省的試行文稿作了進一步完善。
二、《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規定(修訂)》適用於哪些人?從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答:本規定適用於全省中等職業學校(含普通中專、成人中專、技工學校、職業教育中心、職業高級中學)在職教師和管理幹部。從2019年度學分審核開始執行。
三、《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規定(修訂)》主要有哪些變化?
答:新修訂的《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規定(修訂)》與原文稿對比,主要有以下十大變化:
變化之一:周期內集中培訓由原來不少於50學分調整為20學分(其餘30學分調整到校本培訓部分)。
變化之二:新任教師第一年集中培訓由原來不少於40學分調整為10學分,同時增加企業實踐不少於5學分要求。
變化之三:“集中培訓”部分中聽課者得分,將學時與學分比適當降低,即國家級培訓1學時計1學分,省級培訓2學時計1學分,市(縣)級培訓3學時計1學分。
變化之四:“集中培訓”部分中第2-8條非培訓內容全部調整到校本培訓部分,由學校自行確定計分辦法。
變化之五:“校本培訓”部分中將原《試行稿》中集中培訓部分第2-8條和校本培訓部分原第2-9條的這些非培訓內容整合為是否計分由各中職學校自行規定,計分標準由第3條規定統一計分標準,並要求各中職學校制定本校的校本培訓計分檔案,除上述以外,學校組織的其它各類活動加分由學校自行確定,每年度加分不得超過5學分。
變化之六:“企業實踐”部分中由原來每月計40學分修改為每月計15學分。
變化之七:“企業實踐”部分中將原來的“指導教師和帶隊教師”合併為“帶隊指導教師”,每月計15學分。
變化之八:原來的“參加企業或社會兼職工作”更改為“上級主管部門或學校組織的掛職、鍛鍊、支教等工作”,並根據教育部五年一周期不少於360學時的要求,調整為每年計40學分(不滿一年的按照月份折算)。
變化之九:明確“校本培訓”和“企業實踐”由各中職學校審核認定學分,“集中培訓”由省教培院審核認定學分。明確學分登記的最終審核部門為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訓院,並對錯登、漏登的更正給出具體操作說明。明確接受規定的繼續教育是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的權利和義務,並作為教師年度考核、職稱評聘、績效考核、評優評先、“雙師型”教師認定、職務聘任和晉升的必備條件。
變化之十:對產假、病假等特殊原因造成的無法參加年度培訓提供了人性化的操作處理方法,即可以申請在次年補修;對“企業”進行明確界定;對新調入中職學校教師及學分互認進行界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