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省級骨幹教師選拔和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省級骨幹教師選拔和管理暫行辦法》是海南省教育廳於2015年8月18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省級骨幹教師選拔和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5年8月18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省級骨幹教師選拔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教職成〔2015〕62號)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省屬各中等職業學校,省教育研究培訓院:
為加強我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選拔和培養一批省級骨幹教師,建立和完善中等職業學校從普通教師、校級骨幹教師、市縣級骨幹教師、省級骨幹教師到省級專業帶頭人的人才成長階梯,省教育廳制定了《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省級骨幹教師選拔和管理暫行辦法》,並已經2015年7月26日第18次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各有關單位對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報送省教培院職教部,以便對《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省級骨幹教師選拔和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
海南省教育廳
2015年8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省級骨幹教師選拔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中等職業學校骨幹教師的選拔和管理工作,加強我省中等職業學校骨幹教師隊伍的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14〕19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實施意見》(瓊府〔2015〕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骨幹教師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專業知識紮實,教育教學水平高,教學成果顯著,並在教育教學崗位上起指導、示範、骨幹帶頭作用的優秀中等職業學校教師。
第三條 我省中等職業學校骨幹教師分省、市縣、學校三個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共同培養與使用。省級、市縣級骨幹教師的數量占全省中等職業學校專任教師的最高比例分別為3%、10%,校級骨幹教師的比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第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省級骨幹教師2014-2016年每年選拔一次,從2017年開始每5年選拔一次,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選拔中等職業學校省級骨幹教師,應當堅持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在選拔範圍和對象內,按照選拔條件和程式進行。
第二章 選拔範圍和對象
第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省級骨幹教師選拔範圍和對象:
我省中等職業學校(含普通中專、成人中專、技工學校、職業教育中心、職業高級中學等)專任教師和教科研部門的專職教科研人員。專任教師授課時數每周不少於8課時,其中,兼職學校行政人員的專任教師授課時數每周不少於4課時;教研部門的教研人員須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並獲得省級以上獎勵或榮譽稱號。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含高中及以上學段)教師資格或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從事職業教育工作6年以上,男教師年齡不超過55周歲,女教師年齡不超過50周歲(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教師可放寬至55周歲)。
從2017年開始,省級骨幹教師的選拔對象在市縣級骨幹教師或省屬學校“校級骨幹教師”中產生;前一任期的省級骨幹教師符合條件者可再次推薦選拔。
第三章 選拔條件
第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省級骨幹教師人選的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師德高尚。
模範遵守《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專業標準(試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試行)》,有良好的師德、心理素質和奉獻精神,敬業愛生,為人師表。團結同志,善於合作,關心集體,嚴於律己。積極進取,不斷探索,勇於創新。
2.業務精良,成績顯著。
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同時具備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同時具備中級及以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和二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基礎理論和基本技能紮實;具有豐富的教育教學經驗,教學效果良好,教書育人成績突出;具有良好的現代信息素養,熟練套用現代教育技術;在指導教師團隊進行教育教學研究、論文寫作和課堂教學方面成績明顯;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學習,注重提高教育專業水平和技能。
(二)實踐成績突出,且必備以下條件之一:
1.指導學生參加職業技能比賽獲得省級以上二等獎1項以上;
2.獲得省級以上教師競賽三等獎1項以上;
3.科技(科技發明專利或工程技術、套用技術等)成果獲市縣級及以上獎勵並得到有效推廣;
4.承擔省級科研課題(或為前2名主要參與者)並有階段性成果;
5.在省級以上正式刊物上發表過與學科或專業有關的教育教學文章;
6.撰寫的論文(教學案例、教學成果等)獲省級以上獎勵或編撰的教材、專著被省級以上出版單位正式出版。
(三)破格條件
近3年內,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中職組比賽一等獎選手的第一指導教師。
第四章 選拔程式
第八條 省教育廳成立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省級骨幹教師評選領導小組(下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分管職業教育的副廳長任組長,由職成處、師管處、人事處主要負責人任組員,統籌中等職業學校省級骨幹教師評選工作。省級骨幹教師評選採用自下而上逐級推薦的辦法進行,分為初評、複評、終評和認定四個環節。
(一)初評
由各中等職業學校組成評議組,對報名參加評選的教師,按照推薦條件對其申報材料(含佐證材料)進行評議,以擇優方式,投票決定推薦人選,在學校範圍內予以公示。對公示無異議者,進入下一程式。
(二)複評
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主管部門),對學校推薦上報的推薦人選,進行考查、考核,並作出複評意見,複評合格的人選,進入下一程式。
(三)終評
由領導小組組織有關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由委員會專家對複評合格對象進行評審,並結合我省中等職業學校開設的專業門類,以量化考評排名的方式確定人選。符合破格條件的教師,經核實後可直接進入終評環節。
(四)認定
領導小組對專家組終評合格人員進行審核,並報經廳務會審定後,進行一周的公示,公示無異議者,由省教育廳公布中等職業學校省級骨幹教師名單,並頒發《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省級骨幹教師證書》。
第五章 職 責
第九條 省級骨幹教師應履行的職責:
(一)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法執教,愛崗敬業,愛護學生,團結創新,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實踐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的楷模。
(二)注重學習研究教育教學理論、規律和方法,掌握現代教育技能,追蹤科研和教學前沿。嚴謹治學。不斷學習進修,拓寬專業知識面,更新教育觀念,努力提高政治業務素質、教育教學水平和專業(學科)技能水平,成為全省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教學、科研中的骨幹力量。
(三)認真完成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的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學質量,保持較高的教學水平和業績。
(四)積極承擔示範課、觀摩課、研究課等公開教學任務,每年至少要在省、市(縣)範圍(含省屬學校)或跨校做一次以上示範公開課,發揮帶頭和輻射示範作用。
(五)積極參與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教學的改革與創新工作,結合本校、本地區實際,開展科研課題研究,解決教育教學中的問題。任期內至少在省級及以上刊物(或學術會議和論文評比)上發表2篇高水平的專業論文、經驗總結或科研報告。
(六)自覺承擔指導、培養所在學校或市(縣)青年教師的任務,充分發揮傳、幫、帶作用。每年有計畫地指導1至2名教師,每學期在學校或市(縣)教研活動中聽評課不少於20課時。幫助青年教師提高師德水平、教育教學工作能力,使其儘快成為市縣、校級教育教學優秀骨幹教師。
(七)積極參與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研訓機構組織的教育教學研討、教師培訓、支教講學、對外交流等各類活動,每年至少在市(縣)(含省屬學校)以上範圍內做一場專題講座。
(八)積極參與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研訓機構交給的相關專業教育教學問題決策諮詢、質量評估、中等職業學校實踐教學課程方案設計開發等有關工作任務。
(九)積極參加企業實踐活動,做好市場調研,調整專業發展方向,探索建立學校、企業良好的合作機制、體制,探索校企深度合作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六章 待 遇
第十條 省級骨幹教師的待遇:
(一)省教育廳將中等職業學校省級骨幹教師納入全省骨幹教師人才庫,完善教學名師激勵機制,在職稱晉升和評優評先時,予以優先推薦。省級骨幹教師是評選我省中等職業學校專業帶頭人的必備條件之一。
(二)省教育廳有計畫地組織骨幹教師進行省級培訓和推薦參加高一層次的培訓、考察等。所在單位應當積極為其參加國家、省有關部門舉辦的相關研修班和國內外的學術交流、進修、考察等創造條件。
(三)各中等職業學校要優先安排省級骨幹教師的學術活動、培訓進修、國內外考察、科研立項、總結經驗、著書立說等。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創造條件,為省級骨幹教師提供進一步充實發展、發揮更大作用的條件和方便,關心其身體健康和生活困難,學校要保證其必要的經費開支。
(四)我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中等職業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省級骨幹教師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七章 管 理
第十一條 由省教育廳統一對中等職業學校省級骨幹教師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省級骨幹教師每屆任期5年,任期終結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三條 建立省級骨幹教師的年度考核與期滿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省教育廳組織實施或委託有關單位組織實施,未參加或未通過年度考核者,取消其省級骨幹教師資格。期滿考核由省教育廳組織實施或委託有關單位組織實施,期滿考核成績優秀者可優先推薦為省級專業帶頭人、下一周期省級骨幹教師的選拔對象,未參加或未通過期滿考核者其省級骨幹教師資格自動取消。
(一)省教育廳組織考核組進行考核評價工作,考核組由省教育廳有關處室領導、省級教科研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
(二)考核內容依據本辦法第五章中規定的省級骨幹教師應履行的職責要求,採取量化和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三)考核採取個人自評、學校考評、教育行政部門考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建立考績檔案和信息庫。省教育廳要建立省級骨幹教師考績檔案和信息庫,認真記載省級骨幹教師主要業績及考核、獎懲情況。
第十五條 建立省級骨幹教師的聯繫制度。教育行政部門主管職業教育教師工作的領導和科室要與省級骨幹教師保持經常聯繫,每年要定期召開座談會,聽取其對教育教學改革、學校的教育教學行政管理、骨幹教師管理工作的建議和意見,並及時研究,採取措施認真處理。適時組織經驗交流、講座等活動。
第十六條 充分發揮省級骨幹教師的群體作用,積極組織省級骨幹教師為提高本省中等職業教育師資的整體質量服務。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有計畫地組織省級骨幹教師到師資相對薄弱的地區開展講學、培訓師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 省級骨幹教師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所在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廳屬學校上報省教育廳批准後,取消其省級骨幹教師資格,收回省級骨幹教師證書:
(一)任期內調出本省中等職業教育系統者。
(二)非組織原因脫離教育教學工作崗位者。
(三)在評選省級骨幹教師工作中弄虛作假,不符合省級骨幹教師條件者。
(四)不履行省級骨幹教師職責,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五)違法亂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者。
(六)按照《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教師〔2014〕1號)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的規定,受到處分處理者。
(七)其他應予取消資格的。
第十八條 省級骨幹教師任期內在本省內市縣間調動,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所屬中等職業學校應及時上報省教育廳,並由省教育廳通知調入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中等職業學校,以便管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可根據此辦法,結合本地、本校實際制定本級中等職業學校骨幹教師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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