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師隊伍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教師隊伍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於2018年7月19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教師隊伍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7月19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教師隊伍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教財〔2018〕202號)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財政局,洋浦社會發展局、財政局,各有關項目承擔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我省教師隊伍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海南省教師隊伍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
2018年7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教師隊伍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省教師隊伍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提升教師隊伍素質,根據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促進我省教師隊伍建設的資金。
第二章 管理部門和職責分工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明確目標、突出重點,科學規劃、合理安排,責任清晰、規範管理,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共同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並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
省教育廳負責編報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組織專項資金申報,審核專項資金申請,提出資金分配使用方案,推動組織實施工作,並會同省財政廳做好項目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年度資金預算;對省教育廳提出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會同省教育廳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教師培訓相關機構作為專項資金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除負責編制、申報本地教師隊伍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外,還應按國家相關財務制度對專項資金進行科學管理和使用,並按要求定期向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報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章 資金分類及分配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根據資金使用用途,主要分為四類,即“教師培訓”類、“市縣級教師培訓基地建設”類、“校長教師引進或招聘”類和“其他”類。項目資金類別可根據政策、形勢變化進行增減。
“教師培訓”類項目資金主要用於海南省中國小“好校長、好教師”培養工程和海南省邊遠鄉村教學點國小教師培訓計畫等教師培訓項目直接產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一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培訓資金要面向農村教師隊伍傾斜。
“市縣級教師培訓基地建設”類項目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市縣教師培訓基地建設,用於培訓場地改造及教學培訓設備配置等。
“校長教師引進或招聘”類項目資金主要用於支付海南省中國小優秀校長和學科骨幹教師引進工程、省級學前教育農村特設崗位教師計畫等項目引進或招聘的人員,按政策應享受的安家費、工資、補貼等。
“其他”類項目資金主要用於配套中央有關教師隊伍建設項目資金,落實國家和我省有關教師隊伍建設政策等。
第六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專項資金性質和具體內容,按照因素法或項目法進行分配。
“教師培訓”類項目資金按照我省省級教師培訓年度工作計畫,分層分類設計校長教師培訓項目,由專家進行項目評審後,按項目培訓人數、天數、資金標準進行分配,下達相關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省屬高校、省級教師培訓機構具體實施。
“市縣級教師培訓基地建設”類項目資金優先扶持教師培訓工作積極性高,有整體規劃,並高度重視中國小教師培訓基地建設的市縣。通過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申報,省教育廳組織專家評審的方式進行資金分配。
“校長教師引進招聘”類項目資金按因素法進行分配。海南省中國小優秀校長和學科骨幹教師引進工程根據引進校長教師的任教學段、榮譽稱號、年度考核等次等因素髮放安家費及年度考核補貼。省級學前教育農村特設崗位教師計畫參照國家制定的標準按實際在崗教師人數發放教師的工資性支出、必要的交通補助、按規定應由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繳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其他”類項目資金根據資金用途及相關政策規定,按因素法或項目法進行分配。
第四章 資金審核、撥付程式
第七條 省教育廳根據年度財政預算確定的資金額度與項目任務,結合當年工作,在履行相關的申報、測算、評審、審核等前期工作程式後,提出專項資金使用分配建議方案,並經省教育廳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式審定後,報送省財政廳審核。
第八條 省財政廳對省教育廳提出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按規定程式下達專項資金。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應在省本級年度預算下達60天內將資金下達各市縣及單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教師培訓相關機構作為專項資金使用者,須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匯總報告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各市縣的項目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匯總上報。
第十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等部門將定期或不定期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根據需要,可委託專家、社會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績效評價,並根據績效評價結果調整資金支持額度。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加強項目資金使用管理,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專項資金,並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進行賬務處理,自覺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 對於項目單位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專項資金以及疏於管理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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