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管理辦法

《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管理辦法》是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於2018年12月20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12月20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管理辦法(修訂稿)》的通知
(瓊教高〔2018〕325號 )
各有關高校:
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是一流學科建設的生力軍,為做好我省高水平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工作,必須加強對我省省級特色重點學科的管理。原《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省級重點學科建設暫行管理辦法》(瓊教高〔2007〕118號)已不能滿足新形勢需要,為此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經充分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修訂了《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管理辦法》(見附屬檔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省級特色重點學科管理,促進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省級特色重點學科是指省政府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擇優遴選並重點建設的學科。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包括特色優勢學科(A類)、特色扶持學科(B類)和特色培育學科(C類)三個層次。
第三條 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主要任務是面向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及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聚焦學科發展前沿,最佳化學科結構布局,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學科平台,推進成果轉化,創新體制機制,產出一流成果。通過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引導高校深化綜合改革,激發高校發展內生動力和發展活力,凝練學科方向,突出建設重點,打造學科高峰,實現我省高校內涵發展,為推進我省科教興瓊和人才強省戰略,促進高等學校核心競爭力和整體實力的提升做出重要貢獻。
第四條 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採取定期建設、滾動發展的方式進行,建設周期為五年。在建設周期內,省財政對省級特色重點學科進行分類支持,重點支持A類學科、適當支持B類、C類學科。
第五條 省教育廳是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管理省級特色重點學科。省教育廳高等教育處(省學位辦)具體負責省級特色重點學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遴選
第六條 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嚴格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頒布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8年4月更新)》中的一級學科進行申報和建設,其中B類特色重點學科允許少量特色鮮明和優勢顯著的二級學科(《學位授予與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05年12月更新版))加入,C類特色重點學科鼓勵區域特色和發展潛力良好的新興交叉學科加入。申請省級特色重點學科的學科名稱和代碼,統一使用該學科、專業目錄規定的標準名稱和代碼。
第七條 省級特色重點學科的申報條件
(一)學科方向設定科學合理,符合國家戰略和海南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基礎條件較好;
(二)具有結構合理、水平較高的學術隊伍,學科帶頭人學術造詣較高,在本學科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科學研究基礎好、科技創新能力強,承擔較多的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項目,擁有較高水平研究成果,成果轉化和服務經濟社會建設成績顯著,學科優勢和特色明顯,持續發展潛力較大;
(四)學科平台條件較好,設施設備、文獻資料及教學資源等較完善,學科發展的支撐力較強;
(五)特色優勢學科(A類)主要面向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學科(含立項建設新增博士學位授予單位)高校和已獲博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特色扶持學科(B類)主要面向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學科的高校和已獲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特色培育學科(C類)主要面向立項建設新增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學校和學科以及套用型本科高校套用型學科和特色專業。
第八條 省級特色重點學科的遴選程式
(一)學科申報。符合條件的學科積極向所在高校進行申報,按要求填報《海南省特色優勢學科申報表》,科學編制學科建設方案,細化量化建設目標、建設內容、年度實施計畫、資金需求和來源、保障措施等。
(二)學校推薦。所在學校組織專家對所申報學科的建設方案進行論證。各高校結合本校發展實際,擇優遴選並推薦申報我省特色重點學科。
(三)組織評審。省教育廳對各高校申報的學科材料進行形式審核,並組織專家對符合設定條件的申報學科進行評審,並確定擬建設的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名單。經主管部門公布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名單,與省教育廳簽訂《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任務書》後進入建設期,實施建設。省教育廳對確定後的特色重點學科名單予以公布。
第九條 《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任務書》是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實施、中期評估和終期驗收的重要依據。在建設周期內,原則上對《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任務書》中的建設內容不作調整。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須經該學科所在高校審核後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審批;同時,報省教育廳高等教育處(省學位辦)備案。
第三章 管理與運行
第十條 省教育廳是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省級特色重點學科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
(二)接受省級特色重點學科的申報並組織評審、遴選工作;
(三)指導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加強省級特色重點學科管理;
(四)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對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進行中期評估和終期驗收;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是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校的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方案並指導實施;
(二)成立本校重點學科建設領導小組;
(三)遴選、聘任和變更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帶頭人並報省教育廳高等教育處(省學位辦)備案;
(四)落實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的配套經費與自籌經費,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省級特色重點學科的建設提供保障條件;
(五)做好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年度考核工作,配合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做好中期評估和終期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 省級特色重點學科所在相關院(系)是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的直接責任單位,必須切實落實本院(系)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的各項措施,落實相關配套經費與自籌經費,在人、財、物等方面提供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保障。
第十三條 省級特色重點學科責任教授是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各學科所在高校應充分發揮學科責任教授及學術帶頭人在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學科方向的遴選與調整、學科隊伍的組織與建設、建設經費安排與使用、學科資源的配置與管理等方面,學科責任教授有充分的自主權,以確保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工作高效開展。
第四章 經費與使用
第十四條 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的經費與使用,嚴格按照《海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海南省高等學校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經費包括財政補助、學校配套資金及學科所在院(系)自籌資金,鼓勵通過承擔科研項目、提供社會服務、開展合作建設、接受社會捐贈等多途徑、多渠道籌措建設經費,用於學科發展。
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經費按照“統籌安排,突出重點,集中投入,專款專用,講究效益”的原則,專項用於學科平台建設、學科隊伍建設、拔尖創新人才培養、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學術交流與國際合作等。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的使用範圍和要求包括:
(一)學科平台建設。主要用於重點建設學科相關教學、科研實驗室建設,教學科研儀器設備購置與維護,圖書資料、情報信息購置等。
(二)學科隊伍建設。主要用於學術帶頭人的高層次人才引進與培養(包括人才柔性引進),學科團隊的培育,青年學術骨幹的進修、培訓,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等。
(三)拔尖創新人才培養。主要用於本學科相關本科和研究生培養工作,包括:精品課程建設、特色教材建設、教育教學改革、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等。
(四)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主要用於為完成學科建設任務所進行的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相關經費,包括但不局限於:高水平論文、專著出版費,科研材料費,科研業務費等。
(五)學術交流與合作。主要用於學科發展需要的各類國內外學術交流合作。包括:國際合作研究、國際合作辦學、學者互訪、參加或主辦國內外高水平學術會議等。
(六)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經費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使用,嚴禁購買與學科建設無關的設備、材料;嚴禁個人家庭消費支出;嚴禁虛列、偽造名單,虛報冒領勞務費;嚴禁列支招待費、交通工具運行費、通信費;嚴禁挪作他用;嚴禁提取管理費。
第十六條 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經費應編制年度預算,實行項目管理。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於每年下半年進行論證並確定下一年度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預算計畫。
第十七條 各高校根據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確定的年度省級重點學科建設預算額度,結合學校發展規劃及學科建設方案,向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提出書面申請,填報項目申請書。項目申請書包括立項文本、支出預算、績效目標等。
第十八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對各高校申報的項目及預算進行論證和審核。省教育廳負責項目立項論證,省財政廳負責項目的預算審核。在論證審核的基礎上,結合高校學科建設資金績效考評等情況,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確定省級特色重點學科資金分配方案並按程式下達預算。
第十九條 省級特色重點學科所在高校要嚴格按照批覆的項目和預算執行,及時組織實施項目。項目支出預算一般不得調整,因特殊情況,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項目變更、中止或撤銷等需要調整預算的,必須按規定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批准。
第二十條 各相關高校應制定本單位省級特色重點學科經費管理辦法,加強對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的使用、管理和監督,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擠占。
第五章 考核與驗收
第二十一條 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在建設期內實行年度考核、中期評估和終期驗收制度。
第二十二條 省級特色重點學科的年度考核以學校組織考核為主,主要檢查該學科建設的年度進展情況及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等。每年12月31日前,省級特色重點學科所在學校要完成年度考核工作,並向省教育廳高等教育處(省學位辦)報送《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年度考核表》及年度進展報告;向省教育廳財審處報送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經費使用情況說明及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報告;省教育廳高等教育處(省學位辦)、財審處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三條 省級特色重點學科的中期評估由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組織實施。根據《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任務書》的中期考核指標,組織專家進行檢查評估。同時,檢查學校的組織管理、經費投入和相關條件保障的落實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根據中期評估結果對特色重點學科實行動態調整,對建設成效合格的學科將繼續支持;對建設成效優秀的學科給予獎勵;對建設成效較差的學科進行整改或取消立項。
第二十四條 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周期結束時,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統一組織實施終期驗收。終期驗收以《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任務書》為依據,驗收內容包括建設任務完成情況、標誌性成果的實現情況以及項目總體績效完成情況等。省級特色重點學科建設基本目標為:A類特色重點學科ESI排名進入前1%,或在全國學科評估排名前20%;B類特色重點學科的國內排名要有明顯上升,達到博士學位授予權學科基本條件(按國務院學位辦頒布的《博士學位授予權學科基本條件》量化指標考核);C類特色重點學科達到專業碩士點或學術碩士點基本條件(按國務院學位辦頒布的《碩士學位授予權學科基本條件》量化指標考核)。驗收採取專家會議驗收和現場考察驗收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其中省外專家不少於1/2或委託國務院學位中心評估。驗收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對建設績效顯著、貢獻突出的優秀學科,優先確定為下一輪省級重點建設學科,並積極申報國家一流學科培育學科。對驗收不合格的學科,取消其省級特色重點學科資格,並不得申報下一輪省級特色重點學科。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對於省政府批准的綜合改革試點高校,學科管理按照改革方案要求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省級重點學科建設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