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等學校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高等學校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於2018年8月17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高等學校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8月17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高等學校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教高〔2018〕188號)
各高等院校:
為加強和規範我省高等學校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海南省高等學校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18年8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高等學校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提升我省高等教育質量和水平,加強高等學校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服務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海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學校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通過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我省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科學規劃、專款專用、注重實效、加強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安排年度資金預算,對省教育廳提出的專項資金方案進行審核,會同省教育廳下達資金分配方案,撥付項目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省教育廳主要負責編報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組織專項資金申報,審核專項資金申請,並提出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
高校(含有關單位,下同)是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實施、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照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的要求編制、申報項目,執行項目預算,規範資金管理,認真開展項目實施情況的內部審計和績效評價。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和方向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重點支持“雙一流”高校及重點學科建設。根據 我省高等教育發展總體布局,主要支持海南大學創建世界一流學科;引導和支持具備一定實力的高校提升辦學水平;建設布局合理、獨具海南特色和優勢的學科體系。
(二)高等教育內涵建設。主要支持高校的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管理平台建設、專業與課程建設、科學研究和國際合作與交流等。
(三)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要支持學位授予單位開展學位授權點建設等,大力提升研究生培養質量。
(四)其他。主要支持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有關高等教育發展政策等。
第六條 專項資金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因素法、項目法結合“大專項+任務清單”等方式進行分配。省教育廳根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分配結果。“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在校生數、教師數、學科水平、教學成果、辦學質量、調整因素等。項目法是指按照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審核確定的項目安排專項資金。
第七條 採用因素法分配的資金按以下程式下達:
由省教育廳按照確定的分配因素提出資金測算及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後將資金撥付至相關高校。
第八條 採取項目法結合“大專項+任務清單”等方式分配的資金,按以下程式審核下達:
(一)省教育廳根據年度預算資金安排情況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明確專項資金的支持內容、條件、方式、標準及申報程式;高校依據省教育廳發布的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審核匯總上報省教育廳;
(二)省教育廳對高校報送的項目進行審核,採取實地查看、審核材料或組織專家評審等方式,確定合格的項目列入專項資金項目庫;
(三)省教育廳根據年度教育事業發展計畫,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確定支持項目,將資金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並下達資金,或者向高校下達任務清單,由高校統籌使用專項資金實施項目。
第九條 除據實結算資金,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應在省本級年度預算批覆60天內將資金下達高校。
第十條 專項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高校收到專項資金後,要按照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如遇特殊情況,預算執行中形成的結餘結轉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高校要明確資金使用審批程式和管理要求,細化項目預算,編制績效目標,加強績效運行跟蹤監控,開展項目資金績效自評,並按要求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等部門將定期或不定期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委託專家、社會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績效評價,並根據績效評價結果調整資金支持額度。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應確保專款專用,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對於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專項資金等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高校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具體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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