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海南省2023年實施的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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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於2023年2月開始施行,將引導資金支持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等四個方面。

主要內容
前述實施細則所稱引導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用於支持和引導地方政府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改革發展政策、最佳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的資金。
引導資金支持以下四個方面的研究: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結合基礎研究區域布局,自主設立的旨在開展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的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如地方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基礎研究計畫、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基金等。
科技創新基地建設。主要指地方根據本地區相關規劃等建設的各類科技創新基地,包括依託大學、科研院所、企業、轉制科研機構設立的科技創新平台和基地,以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指地方結合本地區實際,針對區域重點產業等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包括技術轉移機構、人才隊伍和技術市場建設,以及公益屬性明顯、引導帶動作用突出、有效提升產業創新能力、惠及人民民眾廣泛的科技成果轉化示範項目等。
區域創新體系建設。主要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範區、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創新型縣(市)等區域創新體系建設,重點支持跨區域研發合作和區域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研發活動。
引導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於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相關指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項目,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引導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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