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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健康海南行動實施方案》(瓊府〔2020〕19號),進一步提升海南省衛生健康科技創新能力,規範海南省衛生健康科技創新聯合項目(以下簡稱“聯合項目”)和經費管理,省科技廳會同省衛健委制定了《海南省衛生健康科技創新聯合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5月5日
檔案內容
海南省衛生健康科技創新聯合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健康海南行動實施方案》(瓊府〔2020〕19號)、《2022年海南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任務》(瓊醫改〔2022〕2號)等檔案精神,提升海南省衛生健康科技創新能力,發揮科技對海南省衛生健康事業的支撐作用,規範海南省衛生健康科技創新聯合項目(以下簡稱“聯合項目”)和經費管理,根據《海南省科研專項聯合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聯合項目屬於海南省科技合作專項,包括青年科研項目、面上項目和重點項目等。
青年科研項目主要支持省內醫療衛生機構青年科技人員在本聯合項目資助範圍內自由選題,培養青年科技人員獨立主持科研項目、進行創新研究的能力。
面上項目主要支持圍繞海南自由貿易港和健康海南戰略,聚焦重點疾病防治、醫藥健康產品研發、醫聯體建設、區域醫療中心建設、基層醫療機構科技能力提升等海南省衛生健康行業需求,開展專題科技研究與開發。
重點項目主要支持圍繞前沿技術和大健康產業,開展科技攻關,加快前沿關鍵技術突破與轉化套用,提升海南省重大傳染病防控科技應對能力、重大疾病診治能力和全健康科技創新水平。
第三條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衛健委”)可根據工作需要對聯合項目內容進行調整。
第四條 省科技廳、省衛健委是聯合項目的組織部門,負責編制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開展項目立項、實施管理、驗收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加強對項目主管部門、申請(承擔)單位、申請(承擔)者的分類指導;協調解決項目管理中的其他相關事項。海南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負責專項經費的預算管理和預算下達工作。省科技廳、省衛健委、省財政廳根據職責和分工,組織開展對專項經費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專項的組織實施;項目負責人負責專項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項目徵集
第五條省衛健委根據全省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衛生健康行業科技需求,提出聯合項目當年申報指南,省科技廳會同省衛健委編制並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指南中明確項目支持方向、申報方式、申報條件、資助方式、資助額度、實施年限等內容。
第六條聯合項目原則上實行公開徵集、集中申報的方式,由省科技廳聯合省衛健委向社會公開發布項目申報指南通知,申報單位通過海南省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業務系統”)填報。
面向突發應急公共事件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關注的重大科研任務,省科技廳會同省衛健委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參照應急攻關或定向徵集項目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申報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為海南省行政區域內註冊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軍隊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企業需註冊一年以上。聯合項目不受理個人申報。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須符合申報指南的要求。
第八條 項目申報採取承諾制。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申報過程中,按照申報指南和業務系統要求上傳相關材料,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未按要求上傳相關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項目立項與管理
第九條 聯合項目實行項目立項、過程管理與項目驗收三個環節分置的項目管理機制。
第十條項目立項。省科技廳會同省衛健委委託科技項目評審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申報的項目開展立項評審工作。項目立項程式一般包括形式審查、專家評審、行政審定、公示和項目下達等。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項目立項按照《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項目立項評審工作細則》(瓊科規〔2022〕29號)執行。
第十一條 過程管理。省科技廳、省衛健委項目主管處室或委託專業機構,負責項目立項後至驗收前的管理工作,包括任務書審核與簽訂、跟蹤管理與報告、重要事項調整、終止及延期、監督與處理等內容。過程管理按照《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項目過程管理實施細則》(瓊科規〔2022〕30號)執行。
第十二條項目績效驗收評價。省科技廳會同省衛健委委託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任務實施情況、指標完成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績效驗收評價。項目驗收工作按照《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項目績效驗收評價工作細則》(瓊科規〔2022〕31號)執行。
第十三條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樣機、樣品等,應標註“海南省衛生健康科技創新聯合項目資助”字樣及項目編號(英文標註為“Supported by Joint Program on Health Science & Technology Innovation of Hainan Province”)。標註的成果作為績效驗收評價或評估的確認依據。
第四章 經費支持方式和開支範圍
第十四條 聯合項目實行多元化投入,資金來源分為省級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其他來源資金包括市縣財政資金、單位配套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資金支持聯合項目方式包括前補助和後補助,項目事業單位承擔的項目經費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項目依託單位,企業承擔的項目可採取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方式。
第十六條 聯合項目支持方式和財政資金額度根據項目類型和特點,在編制項目申報指南時予以明確。省委省政府重大任務,按照“一事一議”方式支持。
第十七條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效應和導向作用。聯合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按照不低於省財政資金資助的1:1的比例進行配套,具體配套要求在申報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對於項目承擔單位的配套資金,不得使用貨幣資金之外的資產作為配套資金來源。除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以往的其他項目承擔單位用於項目組成員的人力成本可計為配套資金。鼓勵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項目研發,從立項之日起追溯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項目執行期內(含追溯期)項目承擔單位橫向科研項目經費,可作為聯合項目的配套資金。
第十九條 聯合項目經費開支範圍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二十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與項目相關的計算機類儀器設備和軟體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製、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複購置。
(二)業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業務費中報銷。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一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可實行包乾制。
(三)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開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
第二十一條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一)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
1.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不超過30%;
2.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
3.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
對設備依賴程度低和實驗材料耗費少的基礎研究、軟體開發等智力密集型項目,間接費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過60%。
(二)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並根據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分階段支出,項目執行期內可安排績效支出的50%,項目驗收通過後支出剩餘部分。項目終止、不通過驗收的,不得繼續安排績效支出。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三)項目由多個單位承擔的,間接費用在總額範圍內由牽頭承擔單位與合作單位協商分配。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五章 預算編制與執行
第二十二條 預算經費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項目負責人應據實編制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預算,不得簡單按比例編制。直接費用按照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大類編制,間接費用按照管理費、績效支出編制。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
第二十三條 合併項目技術評審和預算評審,專業機構在項目技術評審時同步開展預算評審。預算評審的重點是項目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不得將預算編制細緻程度作為預算評審的因素。
第二十四條項目任務書籤訂後,省級財政資金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至項目牽頭單位。項目牽頭單位按照項目研究進度,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將財政資金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項目參與單位不得再向外轉撥資金。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及我省有關財政經費使用的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切實履行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法人主體責任,正確行使項目資金管理使用自主權,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和報銷規定,明確內部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完善內控機制建設,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提高財務信息化水平,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確保每個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經費報銷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
第二十七條 預算經費應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對省財政資金和項目承擔單位其他來源資金分別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八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設備費需調劑的,由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審批。除設備費外其他直接費用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經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一致後,可調減用於直接費用;項目間接費用總額不變、項目參與單位之間調劑的,由項目牽頭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確定。
項目承擔單位應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審批預算調劑時,原則上審批層級不超過三級。
第二十九條 對於項目其他來源資金,在保障項目順利開展的情況下,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項目支出。對於項目承擔單位配套資金中的間接費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過60%。
第三十條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扣除績效獎勵的剩餘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第三十一條 財政資助經費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項目,承擔單位可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項目財務驗收審計;財政資助經費5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利用承擔單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項目財務驗收審計,其財務審計報告或承擔單位的經費決算作為項目驗收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聯合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編報虛假預算;
(二)未對項目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定執行或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聯合項目財政資金;
(五)虛假承諾配套資金;
(六)通過虛假契約、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轉移、套取、報銷聯合項目經費;
(七)截留、擠占、挪用聯合項目經費;
(八)設定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九)使用聯合項目經費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十)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省科技廳、省衛健委、專業機構和項目承擔單位根據職責和分工,建立覆蓋項目及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監督機制。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加強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複。
第三十四條 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實行隨機抽查、檢查,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監督檢查效率。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落實項目資金管理責任,動態監管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接受省科技廳、省衛健委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配合併提供有關資料,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第三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等存在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有關情形及其他違規行為的,省科技廳會同省衛健委依照有關規定視情況輕重採取責令整改、約談、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強制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並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應承諾遵守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規範的要求,對於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科研誠信的行為,或存在違規違紀,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責任主體,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並加強與其他社會信用體系銜接,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八條 實行責任倒查和追究制度。省科技廳、省衛健委及其相關專業機構和相關工作人員在聯合項目評審、管理、驗收、預算審核下達和資金分配等環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會計師事務所違反規定出具不實報告,評審專家違反評審規定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國家和省財政經費使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處理結果可進行通報或公布,並記入科研失信行為資料庫。涉嫌違法違紀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建立盡職免責機制。建立科技、衛健、財政、紀檢監察等定期溝通制度,健全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技改革創新容錯機制。在項目實施中,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已勤勉盡責,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或其他不可預見原因,導致難以完成科研項目預定目標的,由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報告說明情況,經專家評議認為符合客觀實際,予以免責。
第四十條 省科技廳、省衛健委按照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對參與科技活動的專業機構、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會計師事務所、諮詢評審專家等單位和個人進行記錄和信用評價,並加強對信用結果的套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衛健委負責解釋。法律、法規及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類政策與本辦法按照從高不重複原則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