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研誠信信息運用暫行辦法

海南省科研誠信信息運用暫行辦法

《海南省科研誠信信息運用暫行辦法》是海南省科學技術廳、中共海南省委人才發展局、海南省營商環境建設廳、海南省生態環境廳、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海南省科學技術協會、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於2023年10月24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科研誠信信息運用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科學技術廳等十部門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等十部門關於印發《海南省科研誠信信息運用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科〔2023〕187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海南省科研誠信信息運用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工作認真貫徹落實。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發展局
海南省營商環境建設廳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海南省科學技術協會 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科研誠信信息運用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加強科研誠信審核和考量,發揮科研誠信在支撐科技管理工作、營造寬嚴相濟監管氛圍、淨化科研生態環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 號)、《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 號)、《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學技術活動,特指由海南省內各級行政部門組織或使用財政資金支持(包括中央財政資金支持且由我省組織評審推薦)的科研項目、平台基地建設、評比評定等科學技術活動(以下簡稱“項目”)。本辦法所稱誠信信息,特指海南省科研誠信系統(以下簡稱“誠信系統”)中記錄的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三條 誠信信息運用於參與科學技術活動的單位、項目負責人科研誠信的監督。
第四條 申報環節科研誠信信息運用。在誠信系統存在失信信息的單位、項目負責人,其負責的項目未驗收完畢的,不得申報新的項目;禁止在誠信系統中存在嚴重失信信息的單位和個人申報項目。
第五條 項目立項、審批認定、籌建評審等(以下簡稱“立項”)環節科研誠信信息運用。在評審專家或考察考核組作出評價等次或綜合評價排名後,項目主管部門對單位、項目負責人申報的項目,按照失信信息數量總和給予降低相應等次或排名,每個項目最多降低兩個等次或排名(詳細套用示例參考附屬檔案)。
第六條 項目實施環節科研誠信信息運用。誠信系統存在良好信息的單位、項目負責人承擔的項目,可免於雙隨機抽查、專項檢查等過程性監督檢查。誠信系統存在失信信息的單位、項目負責人承擔的項目,在雙隨機抽查、專項檢查等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對象,並可根據需要開展專項科研誠信監督檢查。
第七條 項目驗收、平台建設期結束考核評定等環節(以下簡稱“驗收”)科研誠信信息運用。在誠信系統存在失信信息的單位、項目負責人,其考核指標和研究開發內容必須達到 90@(含)以上,才能通過績效驗收評價。
第八條 對於已入選我省人才計畫、項目人選,認定為我省高層次人才及其它科學技術相關榮譽稱號的失信人員,主管認定部門可依據失信信息視情取消其榮譽稱號及相關服務保障待遇。
第九條 誠信信息運用獨立於專業評審之外。各級項目主管部門應在立項、驗收專業評審結束之後,組織核查誠信信息,綜合誠信信息核查結果和專業評審意見進行決策。
第十條 項目申報、立項、驗收等過程中因失信信息改變等次排名或結果結論的,應在相關報告或公示中予以說明或備註。
第十一條 各級項目主管部門、監督部門和專業化機構,按照自身職責和許可權,認真貫徹落實項目科研誠信信息運用的各項措施。誠信系統管理維護部門應當做好誠信信息數據共享、便捷查詢等工作。相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職,導致誠信信息運用落實不到位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對科研誠信信息運用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海南省內非財政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的科研誠信信息運用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專項項目科研誠信信息運用暫行辦法》(瓊科規〔2022〕37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誠信信息運用示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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