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

《海南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是海南省科學技術廳、海南省財政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科學技術廳、海南省財政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科技管理部門、財政局,各合作銀行,各有關科創企業:
為進一步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引導銀行金融機構參與科技創新,加強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金規範管理,形成更加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省科學技術廳會同省財政廳對《海南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海南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23年10月13日

檔案全文

海南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引導銀行金融機構參與科技創新,形成更加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通過對合作金融機構開展科創企業信貸的風險進行有限補償的方式,激勵加大對我省科創企業的信貸支持,拓寬科創企業融資渠道,緩解科創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推進科創企業梯次培育,助力創新型省份建設,依據《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的實施意見》(瓊發〔2017〕1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科技信貸風險補償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用於撬動合作銀行加大對科創企業的貸款投放量,有限補償合作銀行為科創企業貸款所產生的本金損失而設立的專項資金。資金池規模可根據科技信貸實施情況進行調整,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鼓勵市縣設立科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與省級科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聯動,拓展科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支持範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科技信貸,是指合作銀行為海南省內註冊的符合融資條件的科創企業開展的以信用貸為主要貸款方式的貸款業務(以下簡稱“瓊科貸”)。
第四條海南省科學技術廳為風險補償金主管部門。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受託資金管理機構是指受主管部門委託並承擔風險補償金日常管理職責的機構。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作銀行是指經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徵集、擇優選定,且自願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有較強服務科創企業創新發展的意願,能為科創企業提供優惠和便利的信貸融資服務的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的科創企業包括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以及在中國創新創業大賽中獲獎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
第八條風險補償金的管理和運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以損定補、風險共擔”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科技資金導向和增信放大作用,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能力。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九條省科技廳主要職責:
(一)公開徵集、擇優選定合作銀行和受託資金管理機構;
(二)根據瓊科貸業務開展工作成效,對合作銀行進行動態調整;
(三)根據瓊科貸實施情況和目標規劃,編制風險補償金年度部門預算,會同省財政廳共同確定年度風險補償金預算安排,組織開展風險補償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對風險補償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調整風險補償金資金池總規模,確保政策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
(五)負責風險補償金資金池監督管理工作,包括對受託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以及會同受託管理機構對合作銀行進行的跟蹤管理;
(六)審定風險補償金支出;
(七)牽頭制訂相關制度性檔案;
(八)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條省財政廳主要職責:
(一)負責風險補償金年度預算審批,會同省科技廳共同確定年度風險補償金預算安排;
(二)指導部門開展資金績效管理。
第十一條受託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職責:
(一)加強內部管理,定期接受省科技廳的考核;
(二)負責設立獨立賬戶分批存入風險補償金,並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三)負責受理、審核合作銀行提出的風險補償金申請,報省科技廳審定;
(四)根據省科技廳審定結果,核撥風險補償金;
(五)配合合作銀行執行債務追償提供必要材料;
(六)定期向省科技廳報送風險補償金使用管理情況;
(七)配合省科技廳對各合作銀行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八)負責抽查合作銀行的貸款審核意見,比例不低於全部貸款金額或貸款項目數量的20%。
第十二條 合作銀行具體職責:
(一)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瓊科貸業務,並指定專門的支行和工作人員作為業務主辦行和聯繫人;
(二)應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開發出專門服務於科創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降低需企業提供的抵質押擔保及其他還款來源標準;
(三)調整和最佳化瓊科貸業務審批和發放流程,提高瓊科貸審批效率;
(四)審查貸款申請,牽頭負責風險補償金項下貸款項目管理,監督企業貸款使用,對貸款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五)建立瓊科貸專項統計制度,加強對瓊科貸的統計與監測分析;
(六)牽頭負責按規定申請風險補償金,並積極、盡責開展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的處置清收工作;
(七)定期向受託資金管理機構報送瓊科貸項目備案材料和業務推進情況;
(八)定期向省科技廳報送瓊科貸業務進展情況;
(九)配合省科技廳開展審計、監督、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三章 合作條件
第十三條受託資金管理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海南省註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企業內至少有5名從事過風險補償資金相關工作經驗的員工,且其中一名高管從事過風險補償資金項目全流程管理;
(三)有完善的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制度;
(四)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
(五)嚴格按照委託管理協定執行。
第十四條合作銀行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認可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有較強的服務科創企業創新發展的意願和工作計畫,有專門服務於科創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
(二)具備完善的科技貸款管理體制,對科技信貸實施單獨的資金計畫政策、風險容忍政策、免責考核政策、專項撥備政策、風險定價政策,內部管理機制有利於為科創企業提供信貸融資服務;
(三) 能嚴格執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等有關規定,確保科技貸款風險分類準確、信息完整;
(四)信貸審批和不良貸款追索的流程規範,具有較強的風險防控能力;
(五)能提供優惠貸款利率,貸款利率不超過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30BP;
(六)能提供不低於10倍於存入的風險補償金的貸款額度。
第十五條受託資金管理機構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相關要求,具有豐富管理經驗及經營資質,由省科技廳負責依法選定。
第十六條鼓勵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相關要求的商業銀行參與瓊科貸業務。省科技廳經公開徵集,並依照申請銀行的資產規模、風控能力、融資成本等條件擇優選定合作銀行。
第四章 合作方式
第十七條省科技廳同受託資金管理機構簽訂委託協定,確定形成雙方合作關係,所產生的委託管理費用優先從風險補償金資金池中產生的利息收益中支出, 不足部分納入省科技廳部門預算安排,堅持按量付費原則,按不超過當年管理的風險補償金總額的1%比例提取,每年委託管理費用總額控制不超過100萬元,用於開展瓊科貸業務的相關支出。
第十八條 風險補償金實行專款管理。受託資金管理機構在各合作銀行分別對應開設獨立賬戶,用於存放風險補償金,各獨立賬戶內資金共同構成風險補償金資金池,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嚴格管理,實行專款專用。獨立賬戶內資金所產生利息收益滾存計入風險補償金資金池。
第十九條省科技廳定期對受託資金管理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結論為不合格的,進行整改或終止委託業務,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終止委託業務。
第二十條省科技廳會同受託資金管理機構與合作銀行採取一年一簽約的方式簽訂合作協定,確定形成三方合作關係,協定明確瓊科貸業務範圍、風險補償金存入合作銀行數量和對應撬動放貸額度等事項。建立政銀風險分擔機制,按約定的風險責任劃分,共同承擔瓊科貸潛在的銀行風險,共同推動瓊科貸業務開展。設定以下兩個因素作為衡量合作銀行年度工作完成情況的重要參考依據:
(一)當年報送瓊科貸實際放款總額;
(二)當年報送瓊科貸支持科創企業數量。
第二十一條 設定風險警戒線。合作銀行風險補償金項下貸款項目逾期率超過5%時,合作銀行暫停該模式下新增貸款業務辦理,同時向省科技廳報告;後續若貸款逾期率恢復至5%以內時,經合作銀行和省科技廳商議同意後,恢復重啟該模式下新增貸款業務辦理。
第二十二條合作銀行實施增補和退出的動態調整機制。在合作協定期限內,瓊科貸業務推進順利並取得實效的,經合作各方協商,可續簽合作協定;瓊科貸業務無進展或推進緩慢的,合作協定到期後,不再續簽協定,合作關係隨之終止,不再新增風險補償金項下貸款,對應存入的風險補償金全部轉出,但其原存量貸款項目的補償效力持續有效,直至全部債權債務等處理完畢。
第五章 支持對象與條件
第二十三條 風險補償金鼓勵和支持合作銀行對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有較強創新性和市場前景的科創企業開展信貸業務。
第二十四條 納入風險補償金支持對象的科創企業應在我省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1年以上,具備正常經營條件,無安全、質量、環保、科研誠信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無不良信用記錄,屬高新技術產業或戰略性新興產業的企業優先扶持,對過往有惡意逾期、欠息等不良徵信記錄的企業不予支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科創企業應為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
(二)在中國創新創業大賽中的獲獎企業。
第二十五條單個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東投資控股的其他關聯企業同一時期貸款總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原貸款期限3年以下的,最多可展期2次,每次展期1年,但累計期限不得超過3年。
第二十六條貸款企業應遵照貸款契約約定的用途使用資金。貸款資金必須用於本企業技術研發、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成果轉化等研發和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用於轉貸、委託貸款、併購貸款、國家產業政策限制和淘汰的項目,以及參與民間借貸和投資資本市場等其他用途。
第六章 補償對象與標準
第二十七條風險補償金的補償對象為合作銀行,其承擔的補償損失範圍僅限於不良貸款的本金損失。
第二十八條貸款項目包括以信用方式,保證方式,動產、不動產及權益類抵(質)押等方式申請的銀行融資產品,但不包括同一筆貸款中已獲得融資擔保公司擔保或納入再擔保的項目。
第二十九條合作銀行對支持對象發放的符合以下條件的貸款,納入風險補償金項下貸款項目,風險補償金可給予有限損失補償:
(一)貸款利率不超過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30BP;
(二)信用貸款部分在所貸款項目中額度占比不低於50%;
(三)不得收取貸款利息、罰息及按照貸款契約及相關協定約定以外的任何貸款費用,不得設定貸款附加條件,加大企業貸款成本;
(四)合作銀行不得將已發現還款風險的貸款轉為瓊科貸貸款項目。
第三十條風險補償金按不同貸款方式區劃風險責任,對瓊科貸的不良貸款項目實施分類補償標準:
(一)貸款項目中的信用貸款部分按其本金損失的60%承擔;
(二)貸款項目中的其他貸款部分,按其本金損失的50%承擔。
第七章 貸後管理與運作方式
第三十一條合作銀行應按貸後管理要求,加強風險補償資金項下貸款項目的貸後管理,不得因納入風險補償資金支持範圍,而弱化應盡的貸後管理職責。
第三十二條 貸款發放後,合作銀行、受託資金管理機構等各方均有義務對貸款進行後期跟蹤,多渠道了解、掌握企業的信用風險變化情況。任何一方獲知貸款企業出現違反貸款用途、挪用貸款或其他嚴重影響其還款可能等違約情況時,應儘快書面通知其他方,協商解決出現的問題,並採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風險補償金項下貸款分類為關注類時,合作銀行應及時書面通知受託資金管理機構和省科技廳。
第三十四條風險補償金項下貸款列入不良貸款的,合作銀行應按照貸款契約及相關法律法規,對貸款企業和連帶責任人進
行盡職催收;履行盡職催收程式仍逾期未還款時,合作銀行應進行追償起訴,對已進入司法程式追償的,可提出風險補償金申請。
第三十五條 風險補償金申請基本流程:
(一)不良貸款項目符合第三十四條申請條件的,合作銀行向受託資金管理機構提交風險補償金申請,並提供貸款項目材料、貸款逾期證明材料、催收證明材料、法院受理通知書或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受託資金管理機構應在合作銀行依據本條第一項提交材料完備後20個工作日內對補償申請進行審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後,向省科技廳提交補償建議;
(三)省科技廳對補償建議進行覆核,並在省科技廳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覆核不成立的,按程式進行報批後,由受託資金管理機構完成補償金支付。
第三十六條不良貸款獲得風險補償資金後,合作銀行應加強追償工作,全額承擔不良貸款清收追償責任,包括對賬銷案存資產的管理和追索。在充分履行追索義務和完成資產清收處置後,根據該筆不良貸款獲得補償的比例,由合作銀行將所得清收處置資金(清收處置工作中取得的已扣除訴訟、仲裁、執行費用等法定裁判活動規定收費後的全部資金)按照補償比例在收到此筆清收處置資金後的30個工作日內報送受託資金管理機構覆核並按程式退迴風險補償金賬戶。
第三十七條對於盡責清收仍無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貸款由合作銀行按照法定程式核銷後報受託資金管理機構進行覆核。受託資金管理機構覆核後,將相關情況報省科技廳。
第八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八條合作銀行須建立相關台賬制度,妥善保管申請材料以及原始票據單證以備查驗。
第三十九條建立風險補償金使用情況報告制度。合作銀行應每季度向省科技廳報告業務開展情況。受託資金管理機構應每半年向省科技廳報告風險補償金管理使用情況。
第四十條對於合作銀行未按有關規定準確對貸款風險分類或提供虛假材料,以及存在嚴重失職或夥同企業採取欺騙手段獲取風險補償金的,經核實後,不予補償;已獲補償的,收回補償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發生追償的企業以及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東投資控股的其他關聯企業,視為嚴重失信責任主體,記入省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且在償還貸款前將不能獲得科技政策資金支持。若存在惡意騙取信貸資金或故意不歸還貸款等不良行為將列入不良信用記錄,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主管部門、合作銀行、受託資金管理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違反規定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納入我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金資金池支持的已備案但尚未到期的存量貸款項目,仍按我省當時的暫行辦法或有關協定約定繼續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科學技術廳會同海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海南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管理暫行辦法》(瓊科規字〔2020〕14號)自2023年11月18日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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