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為規範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基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效用,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緩解企業融資困難,根據國家和省知識產權局有關政策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 文  號:穗知規字〔2020〕1號
  • 實施日期:2020年07月08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知識產權局
內容簡介,政策解讀,

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基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效用,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緩解企業融資困難,根據國家和省知識產權局有關政策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是由中央和市財政共同出資設立的,用於補償銀行開展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專利質押融資服務時產生的部分風險損失。
  第三條 風險補償基金初始資金總額4,000萬元,由中央財政出資1,000萬元,市財政配套出資3,000萬元,存續期為5年,對在本基金存續期間發生的專利質押貸款損失予以補償,分擔智慧財產權信貸風險。
  第四條 風險補償基金適用於在廣州市內登記註冊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國家有關中小企業劃型標準《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且在人民銀行企業徵信體系中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並運用專利權進行質押融資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
  第五條 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必須用於企業技術研發或改造,項目產業化,智慧財產權運營、管理,流動資金周轉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六條 市知識產權局代表市政府作為基金出資人,引導資金的使用方向,確定風險補償基金重點支持行業,監督核實風險補償基金項目的支持對象、資格條件和實施等。
  第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牽頭,與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局等單位組建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決委會”),決委會是風險補償基金的決策管理機構,決委會辦公室設在市知識產權局,承擔決委會的日常工作,決委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議確定合作銀行以及合作協定;
  (二)審議確定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項;
  (三)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考核;
  (四)制定基金管理人考核辦法、委託管理協定等,加強對基金管理人的工作績效考核。
  第八條 決委會辦公室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選擇具有相關資質和管理經驗的機構作為風險補償基金的管理人(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依據本辦法和委託管理協定對風險補償基金進行日常管理運營。
  基金管理人主要職責包括:
  (一)受託管理風險補償基金,負責該基金日常運作,初選合作銀行、在合作銀行設立資金專戶,專款專用;
  (二)負責風險補償基金資金的核算管理,保證資金安全、完整;
  (三)建立並維護風險補償基金貸款企業庫;
  (四)負責受理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貸款項目申請,核實支持對象資格條件,會同合作銀行辦理貸款項目手續;
  (五)會同合作銀行開展貸後跟蹤管理及信息反饋工作,負責辦理風險補償基金補償及貸款損失核銷具體事項;
  (六)提出風險補償基金年度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
  (七)按要求向決委會辦公室提交基金年度和季度運營情況報告,並協助做好相關財政項目的績效評價等工作;
  (八)完成決委會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九條 合作銀行由基金管理人向社會公開徵集、評審論證,經決委會辦公室審議確定後,向社會公示。基金管理人與合作銀行簽訂合作協定,並按照委託管理協定將風險補償基金分別存入各合作銀行專用賬戶。
  第十條 風險補償基金合作銀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設有分行,並設有服務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專門機構;
  (二)對我市智慧財產權信貸實施單獨的資金計畫政策、風險容忍政策、免責考核政策、專項撥備政策、風險定價政策,有專門服務於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信用貸款產品。
  第十一條 風險補償基金產生利息滾存計入風險補償基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
第三章 運作方式
  第十二條 合作銀行承諾按照智慧財產權貸款相關政策,提供不低於10倍風險補償基金合作額度的貸款,貸款實行優惠利率,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風險補償基金只對專利質押的貸款金額提供風險補償,對組合質押要明確專利質押的貸款額度(以下所稱“貸款”,如無特殊說明,均指“專利質押的貸款”部分)。同一科技型中小微企業以專利質押貸款產生的風險,由風險補償基金和合作銀行共同承擔單筆不超過500萬元且每年按貸款時間先後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貸款的風險補償,其它風險由放款銀行承擔。
  第十四條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共擔”的原則,設計多元化商業模式化解專利質押融資風險。合作銀行根據本辦法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所產生的貸款本金損失,由風險補償基金承擔50%,合作銀行承擔50%,所產生的其它損失由合作銀行承擔。風險補償金額以合作銀行各自基金專戶中風險補償資金餘額為限。
  第十五條 風險補償基金委託管理費用按年度納入市知識產權局部門預算,按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撥付給基金管理人。委託管理費用由基本管理費和績效管理費組成,具體考核辦法及委託管理費用在委託管理協定中確定。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 進入風險補償基金的貸款項目,按照以下流程辦理貸款:
  (一)企業申請。基金管理人常年接受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關於風險補償基金貸款項目的申請,企業申請貸款應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申報書等相關申報材料。
  (二)審貸調查。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企業的申報材料等進行核實,核實通過後納入風險補償基金貸款企業庫,由企業自主選擇貸款銀行,基金管理人予以推薦。合作銀行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盡職調查並向基金管理人報送信貸方案;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對企業申報材料和合作銀行信貸方案等資料核實後出具《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貸款企業確認書》(簡稱《確認書》)。
  (三)貸款發放。合作銀行收到《確認書》後,3個工作日內與企業、基金管理人簽訂三方協定,銀行在落實放款條件後5個工作日內與借款企業簽訂借款契約並安排貸款發放;貸款發放後3個工作日內,銀行須提交貸款審批的相關材料給基金管理人。
  第十七條 借款企業應遵照契約規定,保證貸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還貸付息。
  第十八條 合作銀行、基金管理人應加強風險補償基金項目貸後管理和監督,合作銀行按季度向基金管理人報送貸後監管報告和貸款執行情況,並作為基金管理人對合作銀行績效考核的主要依據。基金管理人按季度將貸款統計報告、借款契約和銀行貸後監管報告報決委會辦公室。
第五章 補償與核銷
  第十九條 科技型中小微企業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或尚未發生實質逾期但出現經營情況嚴重惡化,或存在其他重大不利影響預計無法到期償還貸款本息的,合作銀行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核實借款企業還貸能力,採取中止借款契約等處置措施。
  第二十條 當借款企業貸款逾期90天以上,或經合作銀行會同基金管理人確認列入中國人民銀行不良貸款等級為次級、可疑或損失類的不良貸款,由合作銀行的廣東省分行或同級別機構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補償申請,經基金管理人核實,報決委會同意後,由風險補償基金按50%的比例補償合作銀行的貸款本金損失,風險補償金額以合作銀行各自基金專戶中風險補償資金餘額為限。
  第二十一條 風險補償基金實施補償後,由合作銀行負責依據契約和法律規定進行質物處置和債務追償,收回的資金在扣除質物處置和追償費用後,由合作銀行在15個工作日內將質物處置和追償所得資金按照50%的比例返還到風險補償基金資金專戶。
  第二十二條 若借款企業破產或倒閉,或對企業訴訟且依法裁定執行終結以及仲裁機構判決、調解等其他合法裁定執行終結的情況下,合作銀行已按照契約及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追償程式和義務的,由合作銀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請,經決委會同意後,對補償的最終損失部分按年度在風險補償基金中予以核銷。
  第二十三條 申請核銷需遞交以下資料:
  (一)合作銀行提出核銷申請。核銷申請材料包括: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補償資金核銷申請書並附企業基本情況、貸款發放和管理情況、貸款補償和追償情況、形成的補償損失情況等書面材料。
  (二)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或其他可以確認形成損失的法律文書或證明材料。
第六章 資金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四條 決委會辦公室、基金管理人、合作銀行等各單位應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加強監督檢查,決委會辦公室可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和檢查,委託費用納入市知識產權局部門預算。
  第二十五條 對惡意到期不還款的單位,取消申請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貸款的資格,並通報相關政府部門,列入失信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收集並整理借款企業的季度財務報表、年度審計報告,項目資金使用狀況定期報送決委會辦公室,接受決委會辦公室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對合作銀行專利質押貸款產品創新、貸款授信額度、獲貸企業比例、貸款效率、信用貸款方式占比、工作成效等每半年進行績效評價和考核。合作銀行考核周期內發放風險資金池貸款額度未達到合作協定約定額度的,責令限期改正,下一考核周期仍未達到的,取消合作資格。考核結果報決委會辦公室。
  第二十八條 風險補償基金在本辦法到期或按相關規定終止設立後,風險補償基金的存量餘額按國家財政資金、市財政資金的順序返還出資人。
  第二十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基金管理人、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騙取、挪用、套用專項資金的,取消相關單位合作資格,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對相關單位和人員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合謀騙取、挪用、套取銀行貸款的企業,不再納入貸款風險補償範圍,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風險補償基金項目實施的期限原則上不能超出本辦法有效期,否則風險補償基金不承擔任何風險補償責任。《廣州市知識產權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知〔2016〕50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檔案出台必要性
  《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主要對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規範,明確風險補償基金支持對象、資金管理、運作方式、項目管理、補償與核銷程式、資金監督與考核、責任追究等內容。
二、檔案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七章三十條,包括:總則、資金管理、運作方式、項目管理、補償與核銷、資金監督與考核、附則。
  第一章總則(第1-5條),主要明確設立風險補償基金的目的、資金來源、支持對象等內容;第二章資金管理(第6-11條),明確風險補償基金的出資人、決委會、基金管理人、合作銀行等相關事項,明確了決委會、基金管理人的工作職責以及合作銀行的條件和產生方式;第三章運作方式(第12-15條),要求合作銀行提供不低於10倍風險補償基金額度的貸款,發揮財政資金槓桿效用,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並根據風險補償基金的規模和一般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貸款需求,設定同一科技型中小微企業以專利質押貸款產生的風險,由風險補償基金和合作銀行共同承擔單筆不超過500萬元且每年按貸款時間先後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貸款的風險補償,其它風險由放款銀行承擔,對專利質押貸款風險由合作銀行與風險補償基金各分擔50%本金損失;第四章項目管理(第16-18條),參照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的做法,建立了企業申請、審貸調查、貸款發放等貸款流程;第五章補償與核銷(第19-23條),對專利質押不良貸款的界定、補償以及核銷的申請和程式有明確且嚴格的要求,確保風險補償基金規範、合理、合規運作;第六章資金監督與考核(第24-29條),為保障風險補償基金規範安全運作,項目順利開展,提出決委會辦公室、基金管理人、合作銀行等各單位要強化信息溝通機制和監督檢查,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信息報送制度,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合作銀行履行職責任務,基金管理人對合作銀行進行工作績效考核,並對於惡意到期不還款的企業,設定了有關制裁措施;第七章附則(第30條)載明了《辦法》的施行日期、有效期限等內容。
三、本次修改內容
  2019年,我市按照國家和省部署,開展了涉及機構改革等部門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辦法》被列入集中修改的部門規範性檔案之一。此次集中修改主要是按照《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的部門名稱、職責作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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