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推廣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工作方案

《廣東省推廣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工作方案》是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推廣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工作方案
  • 頒布時間:2019年8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9年8月15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檔案信息,檔案內容,政策解讀,

檔案信息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推廣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工作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8月15日

檔案內容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通知》(國辦發〔2018〕126號)要求,圍繞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持續深化全面創新改革試驗,進一步最佳化創新創業環境,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大力推廣相關改革舉措
  對科技成果權屬改革、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模式等由國內其他改革試驗區域形成、尚未在我省實施的改革舉措,要結合實際做好推廣實施工作,確保改革舉措落實。
  (一)以事前產權激勵為核心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賦予科研人員一定比例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按照“協定+評估”形式,將事後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獎勵,前置為事前國有智慧財產權所有權獎勵,以產權形式激發職務發明人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動力。對以市場委託方式取得的項目,探索在一定條件或適用範圍內,將高校或科研機構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權屬賦予科技人員所有。對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新增職務科技成果,職務發明人可向本單位提出智慧財產權所有權獎勵申請,與高校、科研機構共同申請智慧財產權。2019年底前,在高校、科研院所開展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試點。(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中科院廣州分院、省科學院,排在首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模式。以技術交易市場為依託,培育壯大技術經理人隊伍,增強技術、人才、政策、資金、服務等創新資源的集成整合能力,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轉化效率和成功率。支持專業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建設,研究出台針對專業化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扶持政策,按其上年度促成高校、科研機構與企業簽訂的登記技術契約交易額(除關聯交易外),以及引進境外技術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扶持。2019年底前,研究制定對專業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扶持政策。(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三)技術股與現金股結合激勵的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方利益捆綁機制。轉制院所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科研人員,在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後,以“技術股+現金股”組合形式持有股權,與孵化企業發展捆綁在一起,提升科技成果轉化效率和成功率。高校獨資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可將高校委託或劃撥的科技成果自主作價投資,對科技人員實施股權激勵;所持企業國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高校自主審批,收益可部分留歸公司使用。2019年底前,研究制定推進技術股與現金股結合激勵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工作方案。(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
  (四)“定向研發、定向轉化、定向服務”的訂單式研發和成果轉化機制。針對企業的技術難題或重大需求,組織省內外高校、科研機構、科技型中小企業或聯合體進行攻關。對於符合廣東產業需求的重大科技成果,組織省內有技術需求和套用場景的企業進行轉化。2019年底前,攻關並轉化一批符合我省產業發展需求的重大行業關鍵共性技術。(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五)區域性股權市場設定科技創新專板。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特點,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推出“科技創新專板”,提供掛牌展示、託管交易、投融資服務、培訓輔導等服務,開拓融資渠道,緩解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建設以 “一板兩層六平台”為主要內容的科技創新專板(“一板”是指科技創新專板;“兩層”是指科技創新專板設立展示層和掛牌層,為科技創新型企業和項目提供掛牌、宣傳展示、股權託管、轉讓交易及綜合金融服務等;“六平台”是圍繞掛牌公司投融資需求,重點打造科創企業股權發行及轉讓平台、私募創投機構服務平台、跨境股權交易平台、科技成果展示與轉化平台、科技企業綜合金融服務平台、金融創新先行先試平台)。2019年底前,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推出“科技創新專板”。2020年底前,科技創新專板企業達到300家,建成廣東區域性股權市場核心板塊。(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廣東證監局)
  (六)基於“六專機制”的科技型企業全生命周期金融綜合服務鼓勵銀行機構完善以專用風險管理制度和技術手段、專項激勵考核機制和專屬客戶信貸標準為核心的科技金融風險防控機制,試點銀行建立專營組織架構體系、專業經營管理團隊和專門管理信息系統。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開展投貸聯動融資服務模式創新,面向科技型企業推出智慧財產權質押等多種專屬信貸產品,為輕資產、未盈利科技型企業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探索設立科技金融專營事業部,在科技資源集聚區域設立科技企業金融服務專業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不斷完善科技信貸管理機制,建立符合科技創新企業特徵的信貸審批與風險控制體系。大力發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和風險管理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與資本相互轉化。2020年底前,推動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顯著增長。(廣東銀保監局、省科技廳、省市場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七)推動政府股權基金投向種子期、初創期企業的容錯機制。針對地方股權基金中的種子基金、風險投資基金設定不同比例的容錯率,建立符合創業投資行業發展規律的省創新創業基金監督考核和激勵機制,營造鼓勵創業、寬容失敗的創業投資生態環境,鼓勵省創新創業基金帶動更多社會資本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2019年底前,完善廣東省創新創業基金績效評價辦法,建立符合創業投資行業發展規律的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建立健全政府股權基金投向種子期、初創期企業的容錯機制。(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
  (八)以協商估值、壞賬分擔為核心的中小企業商標質押貸款模式。開展商標權質押貸款等無形資產質押融資,拓展中小企業融資途徑。研究制定中小企業商標融資貸款貼息優惠政策,鼓勵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途徑。2019年底前,研究建立商標質物處置機制及貸款貼息、壞賬風險分擔機制。2020年底前,推動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顯著增長。(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
  (九)創新創業團隊回購地方政府產業投資基金所持股權的機制鼓勵政府產業投資基金在參股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所辦企業時,約定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時期內,創新創業團隊可按照投資本金和同期商業貸款利息回購股權,激發創新創業積極性。2019年底前,建立創新創業團隊回購政府產業投資基金所持股權機制,開展試點工作。(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十)以授權為基礎、市場化方式運營為核心的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機制。在不改變科研儀器設備所有權的前提下,授權省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台作為科研儀器設備的開放共享運營機構,開展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機制試點,向市場提供服務。建立科學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提高科研儀器設備使用效率。探索在園區建立共享服務平台測試中心,進行集約式經營管理。落實實驗技術人員和共享儀器設備保險制度。完善廣東省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台,增強共享服務功能,加強線上實時監測。2019年底前,授權省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台開展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機制試點。(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
  (十一)以地方立法形式建立推動改革創新的決策容錯機制通過促進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我省推動改革創新的決策容錯機制,制定實施地方性法規,對政府部門、國有企業負責人在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實施創新項目中出現工作過失或影響任期目標實現的,在沒有謀取私利、符合程式規定的前提下,可免除行政追責和效能問責。2020年底前,研究推動建立改革創新決策容錯機制的地方法規立法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審計廳)
  二、深化實施6項改革舉措
  對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等6項已在我省實施的改革舉措,要進一步深化實施,力爭取得更大實效。
  (一)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整合分散的審判資源,建立符合實際、富有廣東特色的“三合一”審判機制,推動智慧財產權審判“三合一”相關法律適用從注重程式向程式與實體並重過渡,實現審判力量集中、審判標準統一,公正高效審理一批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市場監管局)
  (二)省級行政區內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智慧財產權案件跨市(區)審理。繼續強化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對全省(除深圳)的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民事和行政案件審理,完善“巡迴法庭+訴訟服務處”模式,主動延伸專業審判服務至各地市,實現司法資源共享、裁判標準統一。(省法院、省市場監管局)
  (三)以降低侵權損失為核心的專利保險機制。探索建立完善政府、保險機構、專利服務機構和市場主體多元參與的專利保險制度,鼓勵現有從事專利保險工作的保險機構面向創新型企業、高校院所、園區專業鎮等創新主體,舉辦推薦會、培訓班等活動,擴大專利保險保障覆蓋面。大力推廣多方合作的專利保險模式,推動保險機構與服務機構合作開發適合市場需求的保險產品,持續開發專利執行險、專利無效宣告保險等綜合險種,降低創新主體的被侵權損失。(省市場監管局、廣東銀保監局)
  (四)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中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建立健全與我省科技創新水平相適應的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實現技術調查官制度與專家輔助人、技術鑑定、專家陪審員、專家諮詢等制度的有效銜接。通過聘任等方式選任、管理技術調查官,規範技術審查意見的採信機制,充分發揮技術調查官對有效查明技術事實、提高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質量和效率的積極作用。(省法院、省市場監管局)
  (五)基於“兩表指導,審助分流”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快速審判機制。探索在事實相對清楚、權利義務相對明確的智慧財產權案件中引入速裁機制,推廣“兩表指導、審助分流”快速審判機制。推行裁判文書區別化製作,加大令狀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簡式裁判文書在簡單、系列智慧財產權案件中適用。完善“簡案快審、繁案精審”審判工作模式。對企業有重大影響的智慧財產權案件,開設“綠色通道”快速審理。(省法院)
  (六)允許地方高校自主開展人才引進和職稱評審。將高校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鼓勵高校自主制訂本校教學、科研、實驗、圖書資料等系列職稱評審的操作方案、評審辦法和評價標準。鼓勵高校自主制定招聘方案,設定崗位條件,依規發布招聘信息、組織公開招聘,對高校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務,不斷擴大高等教育辦學自主權,服務高水平大學建設。省教育廳、省委編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門要深刻認識推廣支持創新改革舉措的重大意義,堅定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將其作為深入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抓手,加快打造國際一流、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將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推廣列為本市重點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加大政策實施力度。省有關單位要加強政策指導,認真抓好工作落實。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要適時督促檢查推廣工作進展情況及效果,重大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政策解讀

 2018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廣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通知》(國辦發〔2018〕126號),在全國範圍內推廣支持創新的系列改革舉措。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結合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我省出台《關於推廣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為方便廣大改革主體和基層幹部民眾深入了解《工作方案》,我們逐一對相關重要內容進行解讀和說明,務求讓大家更準確把握政策含義和操作要點,確保改革舉措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落到實處。
  一、大力推廣相關改革舉措重點政策解讀
  (一)在“以事前產權激勵為核心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方面。針對高校、科研機構受制於職務科技成果權屬利益分配不靈活等問題,鼓勵實施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由高校、科研機構自主選擇是否實行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改革,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由國有轉變為國家和個人共同享有,賦予發明人更多的利益分配權,科研人員享受權利由收益權轉變為所有權,推動成果轉化流程最佳化,從“先轉化、後確權”向“先確權、後轉化”轉變。激發創新主體的創新積極性,提出職務發明人可向本單位提出智慧財產權所有權獎勵申請,與高校、科研機構共同申請智慧財產權等措施,不斷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智慧財產權分配機制。
  (二)在“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模式”方面。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將研究出台針對技術轉移機構、技術經理人等技術市場主體的相關扶持措施,鼓勵技術市場各服務主體深化對高校、科研院所的專業化服務,推動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同時,配合扶持工作實施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經理人備案制度,建立全省技術轉移機構庫和技術經理人庫。支持技術市場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技術轉移人才的職業資格評價。支持高校、科技服務機構等編寫技術轉移培訓教材,開展技術經理人培訓,多方面多層次提升技術經理人業務能力,充分發揮其在成果轉化全鏈條的服務能力。
  (三)在“技術股與現金股結合激勵的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方利益捆綁機制”方面。省科技廳將推動轉制院所和事業單位開展“技術股+現金股”組合形式持股改革,賦予科技成果轉化自主作價投資自主權,推動改革單位建立涉及改革重要事項的決策制度,制訂本單位改革方案,明確推進思路、任務目標、管理辦法、實施步驟、組織保障等內容。改革方案需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策後,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四)在“‘定向研發、定向轉化、定向服務’的訂單式研發和成果轉化機制”方面。省科技廳將探索利用揭榜制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的新型科研項目組織方式,制定出台《廣東省揭榜制項目管理工作規程(試行)》。完善揭榜制項目揭榜過程管理,確保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和模式,提升重大科技成果轉化水平。揭榜制項目工作將更加聚焦“急、難、險、重”重大重要企業技術難題和項目,快速解決“卡脖子”技術;聚焦行業細分領域逐步推進,激勵企業參與熱情,引導省內龍頭骨幹企業積極參與,推動省外重大科技成果在粵轉化套用,促進省內產業高質量發展。
  (五)在“區域性股權市場設定科技創新專板”方面。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特點,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推出“科技創新專板”,提供掛牌展示、託管交易、投融資服務、培訓輔導等服務,開拓融資渠道,不斷完善技術交易市場,緩解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2019年,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推出“科技創新專板”。2020年,科技創新專板企業達到300家,企業覆蓋港澳地區及全省各地級市,建成廣東區域性股權市場核心板塊。未來2-3年內,將“科技創新專板”建設成為廣東省服務創新驅動戰略的綜合金融服務平台。
  (六)在“基於‘六專機制’的科技型企業全生命周期金融綜合服務”方面。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和風險管理體系等措施,努力提升銀行面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放貸率。鼓勵銀行機構針對科技企業特點,推廣實施“六專機制”,即建立專營的組織架構體系,積極探索設立科技金融專營事業部,在科技資源集聚區域設立科技企業金融服務專業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設立專業的經營管理團隊,提升專業服務水平;建立專門的管理信息系統,靈活高效地支持科技金融業務;完善以專用風險管理制度和技術手段、專項激勵考核機制和專屬客戶信貸標準為核心的科技金融風險防控機制,制定差異化風險容忍政策,探索開展外部投貸聯動融資服務模式創新,面向科技型企業推出智慧財產權質押等多種專屬信貸產品,力爭到2020年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顯著增長。
  (七)在“推動政府股權基金投向種子期、初創期企業的容錯機制”方面。針對地方股權基金中的種子基金、風險投資基金設定不同比例的容錯率,建立符合創業投資行業高風險特點和發展規律的省創新創業基金監督考核和激勵機制,適當減輕其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壓力,營造鼓勵創業、寬容失敗的國有創業投資生態環境,鼓勵省創新創業基金帶動更多社會資本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對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省內創業投資企業,省財政將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
  (八)在“以協商估值、壞賬分擔為核心的中小企業商標質押貸款模式”方面。建立“質權商標估值”銀、企協商模式,制定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貼息政策,實現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壞賬分擔”機制等措施,激活商標資產在企業融資擔保中的作為,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政府部門合作,利用政府部門建立的風險補償、擔保費用補貼等政策,強化風險分擔,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探索開展商標權質押貸款等無形資產質押融資業務,調動銀行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的積極性,推動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顯著增長,有力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九)在“創新創業團隊回購地方政府產業投資基金所持股權的機制”方面。制定激勵創新創業團隊回購地方政府產業投資基金所持股權的機制,鼓勵地方政府產業投資基金在參股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所辦企業時,約定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時期內,創新創業團隊可按照投資本金和同期商業貸款利息回購股權,以此激發創新創業積極性。
  (十)在“以授權為基礎、市場化方式運營為核心的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機制”方面。在不改變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集團對科研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情況下,授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化運作且具有服務能力的專業服務機構,作為科研儀器設備的開放共享運營單位,向市場提供服務。同時,建立科學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充分盤活科技資源,提高科研儀器設備使用效率。
  (十一)在“以地方立法形式建立推動改革創新的決策容錯機制”方面。擬就全省審計機關激勵幹部幹事創業、建立容錯免責機制出台《關於激勵幹部幹事創業建立容錯免責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嚴格按照“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鼓勵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敗、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和建立容錯免責機制的系列要求精神,在依法審計的同時,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分析審計發展的問題,明確“容錯免責”適用情形,嚴格認定標準、認定程式及結果運用。
  二、深化實施6項改革舉措重點政策解讀
  (一)在“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方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下發的《關於在全國法院推進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審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見》要求,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和發展趨勢,合理布局,穩步推進我省智慧財產權審判“三合一”工作,建立起符合廣東法院實際、富有廣東特色的“三合一”審判機制,已在廣東高院、全省21箇中級法院及33個具有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法院全面開展“三合一”試點工作。
  (二)在“省級行政區內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智慧財產權案件跨市(區)審理”方面。完善“巡迴法庭+訴訟服務處”模式,主動延伸專業服務至地市,推動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在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創新保護需求較大、智慧財產權案件數量較多的地區開展巡迴審判,有效滿足創新活躍地區對智慧財產權專門化審判的需求,實現司法資源共享,為人民民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智慧財產權司法服務。
  (三)在“以降低侵權損失為核心的專利保險機制”方面。針對智慧財產權申請、套用等環節存在較大不確定性,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夠嚴格、侵權易發多發,被侵權後訴訟成本高、案件取證難、訴訟周期長等問題突出,企業尤其是初創企業難以獨立承受的問題,建立政府、機構和市場主體多元參與的智慧財產權保險機制、擴大專利保險保障覆蓋面、開發專利執行險等新品種等措施,支持保險機構與法律、專利諮詢等服務機構開展合作,開發適合市場需求的專利保險品種,持續完善“智慧財產權+保險服務”的保障模式從專利申請到維權全生命周期中引入保險機制,有效降低專利申請、授權和維權風險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從而激發創新主體發明創造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積極性,促進專利質量和維權效果的有效提升。
  (四)在“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中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方面。進一步最佳化由技術調查官、專家輔助人、技術鑑定、專家諮詢等制度組成的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提升技術類案件審理質量效率。廣東高院、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廣東中心達成技術諮詢服務協定,有力助推了技術類案件的審判工作。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建立起了以技術調查官為主體,以審協廣東中心、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有關專家為顧問的技術調查體系。深圳智慧財產權法庭建立技術諮詢專家庫,面向社會公開選聘56名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員作為第一批技術諮詢委員。
  (五)在“基於‘兩表指導,審助分流’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快速審判機制”方面。在智慧財產權案件的辦理流程、裁判結果、當事人訴訟行為、訴後反映等情況進行梳理研究,建立了“兩表指導、審助分流”的快速審查機制,主要包括5個要素:一是制定《訴訟要素表》,全面系統提煉裁判要素,幫助原告全面檢視已方訴訟請求、證據;若有瑕疵,原告往往會自行撤訴,進而大大節約司法資源和原告訴訟成本。二是制定《有效抗辯釋明表》,系統分析歸納常見無效抗辯事由,向原被告雙方辨明案件裁判的法律依據,披露常見的沒有法律依據的主張、抗辯、質證方式,提高原被告雙方主張,抗辯、質證的有效性。三是法官助理庭前指導,幫助不熟悉法律規定的原被告雙方填寫《訴訟要素表》和《有效抗辯釋明表》,使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抗辯理由、質證意見、無爭議事實、爭議焦點等在開庭前得以固定。四是法官開展針對性審判,庭審期間,法官主要對《訴訟要素表》和《有效抗辯釋明表》的焦點問題,進行集中快速審理。五是制定要件裁判文書模板,反映案件焦點問題審判結論,做到裁判結果當庭宣判和裁判文書當庭送達。
  (六)在“允許地方高校自主開展人才引進和職稱評審”方面。印發《關於廣東省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的實施意見》(粵教人﹝2017﹞5號),將科研、實驗、圖書等系列的職稱評審權已直接下放至高校。高校按照國家法律和相關政策要求,結合學校發展目標與定位,自主制定職稱評審標準、評聘辦法和操作方案,自主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並健全工作程式和評審規則,建立倒查追責機制,在確定的人員總量和崗位結構比例內自主組織職稱評審、按崗聘用。條件不具備、尚不能獨立組織評審的高校,可採取聯合評審的方式。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高校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認為內加強監管。在評審方法方面,強調將師德表現作為評聘的首要條件,提高教學業績在評聘中的比重。針對不同崗位、不同層次、不同學科類型教師,建立分類評價標準。完善同行專家評價機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實際貢獻為主要內容的評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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