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管理辦法

廣州市知識產權局於2023年7月12日印發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管理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2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知識產權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十四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20號),建立和規範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以下簡稱“風險補償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補償是指為加強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促進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每年從廣州市智慧財產權工作專項資金中安排不超過5000萬元專項經費,用於引導合作銀行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支持力度,對合作銀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給予一定的補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是指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以專利、商標、地理標誌或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以下所稱“智慧財產權”,均特指上述內容智慧財產權),向合作銀行進行單獨或組合質押,以獲得貸款的一種融資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部門是指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主管部門職責如下:
  (一)牽頭組織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建設,確定風險補償機制重點支持行業。
  (二)負責風險補償機制運行監督管理,牽頭制定相關管理措施。
  (三)負責按程式申請風險補償機制年度財政資金預算和撥付補償資金。返還收回的清收處置資金至市財政。
  (四)負責開展受託管理機構遴選,並對受託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五)負責審核受託管理機構報送的合作銀行不良貸款申報補償資料,審定不良貸款補償名單,保證補償資金合法合規使用。
  (六)指導受託管理機構開展合作銀行徵集、管理和退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受託管理機構是指受主管部門委託承擔風險補償機制日常管理服務職責的機構。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銀行是指自願遵守本辦法規定,並經受託管理機構公開徵集、擇優選定的具有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產品的商業銀行。
  第七條 風險補償機制的資金預算和使用遵循“普惠發展、適度引導、市場運作、有限保障”的原則。
第二章 補償對象、條件與標準
  第八條 風險補償對象為合作銀行。
  第九條 適用於本辦法的借款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經濟活動一年以上的中小微企業,且中小微企業劃定標準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的規定。
  (二)借款人在人民銀行企業徵信體系中三年內無列入不良貸款等級為次級、可疑或損失類記錄。
  第十條 申請資金補償的貸款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該筆貸款符合本辦法第三條關於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的規定。
  (二)該筆貸款已納入風險補償機制的項目管理。
  (三)該筆貸款必須用於借款人技術研發改造,或項目產業化,或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或流動資金周轉等活動,不得用於委託貸款、併購貸款、民間借貸和投資資本市場等其他用途。
  (四)該筆貸款未享受過廣州市其它貸款風險補償政策。
  第十一條 申請資金補償的貸款項目須已逾期90天以上,或列入中國人民銀行不良貸款等級為次級、可疑或損失類。
  第十二條 申請資金補償的數額和標準:
  (一)全市年度申請資金補償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二)對每筆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給予補償的比例為50%。貸款是由智慧財產權和其他擔保物共同組合擔保的,計算貸款本金只包括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部分金額。其他組合擔保貸款,應在貸款契約中明確智慧財產權質押所占的貸款額度,未明確的不予補償。
  (三)風險補償機制補償中小微企業單筆貸款中不超過1000萬元部分;同一年度內針對同一借款人可納入本辦法的貸款額度,按融資時間先後累計不超過2000萬元。超過部分風險由放款的合作銀行承擔。
  (四)單一合作銀行每年申請風險補償額不得超過該機構當年已納入風險補償池融資項目實際放貸額的5%。
第三章 工作規程
  第十三條 風險補償機制委託管理費用由基本管理費和績效管理費組成,納入主管部門預算,具體費用在受託管理機構委託管理協定中確定。
  第十四條 受託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和委託管理協定負責風險補償機制日常運營和管理。風險補償機制建立風險補償池,通過本辦法產生的融資項目均應入池管理,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入庫申請。借款人向受託管理機構發起風險補償機制入庫申請和融資申請。
  (二)融資流程。受託管理機構審核借款人的申報材料等,審核通過後納入風險補償機制融資企業庫。合作銀行在完成盡職調查後形成信貸方案。合作銀行與借款人簽訂質押(貸款)契約,進行質押登記並安排資金髮放。
  (三)項目管理。合作銀行貸款項目應納入風險補償池管理。
  第十五條 受託管理機構應制定並規範貸後管理制度,並會合作機構加強項目貸後管理。
  第十六條 風險補償機制不良貸款申請風險補償,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符合補償條件的不良貸款由合作銀行向受託管理機構提出補償申請,經受託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主管部門審批。當風險補償池項目的總逾期率超過5%(含),暫停審批新的風險補償項目。待項目總逾期率降到5%以下後再行恢復風險補償業務。暫停期間,已產生但尚未完成還本付息的項目,按照合作協定的約定履行風險分擔責任。
  (二)受託管理機構按規定完成補償周期中的出險項目資料審核後,報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三)智慧財產權工作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後,主管部門根據審核批准情況撥付補償資金至補償的合作銀行。
  (四)風險補償機制實施補償後,追償主體負責依據契約和法律規定進行質物處置和債務追償,收回的資金在扣除質物處置和追償費用後,由追償主體將所得資金按照50%的比例,原路返回主管部門賬戶,再由主管部門退回市財政。
  (五)借款人破產,或對借款人訴訟、仲裁後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仲裁裁決書等法律文書執行終結,合作銀行已按照契約及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追償程式和義務的,由合作銀行提出申請,受託管理機構進行初核,報主管部門同意後,對補償的最終損失部分予以核銷。
  (六)申請核銷需遞交以下資料:
  1.合作銀行提出核銷申請。核銷申請材料包括: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補償資金核銷申請書並附企業基本情況、貸款發放和管理情況、貸款補償和追償情況、形成的補償損失情況等書面材料。
  2.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或其他可以確認形成損失的法律文書。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受託管理機構等各單位應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加強監督檢查,主管部門可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和檢查,委託費用納入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八條 受託管理機構、合作銀行加強風險補償機制項目貸後管理和監督,合作銀行按季度向受託管理機構報送貸後監管報告和融資執行情況。受託管理機構按季度將貸款統計報告、貸後監管報告報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合作銀行應加強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產品創新,為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提供授信額度。
  第二十條 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或尚未發生實質逾期但出現經營情況嚴重惡化,或存在其他重大不利影響預計無法到期償還貸款本息的,合作銀行應及時通知受託管理機構,共同核實借款人還貸能力。
  第二十一條 合作銀行存在就同一筆不良貸款重複申請廣州市貸款風險補償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補償資金,並取消合作銀行資格。
  第二十二條 受託管理機構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串通作弊等行為的,由主管部門取消受託管理機構資格,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主管部門、受託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騙取、挪用、套用風險補償機制資金的,按規定對相關單位和人員予以處罰,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原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到期後的入池存量項目納入本辦法支持範圍。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18日。《廣州市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知規字〔2020〕1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政策解讀

2016年,廣州市設立了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這是廣州設立的智慧財產權類風險補償基金,用於補償合作銀行對中小微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服務中發生的部分風險損失。為進一步推動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最佳化廣州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體系,現制定《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管理辦法》。
  一、出台必要性
  2015年,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啟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試點工作,廣州市是廣東省率先試點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體系建設的城市之一。目前,廣州市已基本形成有效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出台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補助政策,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的質押融資業務,為中小微企業融資開闢了新的融資途徑。2022年,廣州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試點經驗入選全國首批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及保險典型案例。
  自廣州風險補償基金設立以來,已建立較為完善的規章制度,設計並實施“55”(財政、銀行各分擔50%風險)“5311”(財政、保險、評估、銀行按比例分擔風險)“541”(財政、保險、銀行按比例分擔風險)等多種模式分擔專利質押融資風險。開通了智慧財產權網上投融資平台及線下受理視窗,面向全市中小微企業辦理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在20餘個園區設立了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站,對廣州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起到較好推動作用。截至2022年底,風險補償體系合作銀行12家;非銀合作機構17家。入池項目350餘筆,融資總額突破16億元,惠及企業240餘家。
  《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主要對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下稱“風險補償機制”)的運作和管理進行規範,明確風險補償機制總則、補償對象和條件及標準、工作規程、監督與管理等內容。從總體上看,《辦法》規範了風險補償機制的管理,通過財政資金創新投入,有利於促進廣州技術要素與資本要素融合發展,推動全市智慧財產權金融創新;有利於改善智慧財產權運營環境,對促進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科技創新、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產生積極的影響;有利於加大金融機構對中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支持力度,降低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
  二、《辦法》制定過程
  廣州市知識產權局於2020年11月啟動《辦法》制訂工作,開展《辦法》制訂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調研論證,形成《調研論證報告》。
  在《辦法》制訂過程中,參考了省內、市內多支風險補償基金和多個風險補償機制的做法,繼承了原風險補償基金試點成果。《辦法》制訂中充分聽取了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金融局和司法局意見,經反覆論證研究,形成了《辦法》(徵求意見稿)。
  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23日,《辦法》(徵求意見稿)在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根據徵求意見情況進行了修改。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五章二十五條,包括:總則、補償對象和條件及標準、工作規程、監督與管理、附則。
  第一章總則(第1-7條),主要明確風險補償機制的制定目的、適用範圍、名詞含義、基本原則、資金來源等內容。第二章補償對象、條件與標準(第8-12條),明確風險補償機制的補償對象、借款人條件、風險補償標準等。第三章工作規程(第13-16條),規範了風險補償機制的管理費用、管理流程、貸後管理和補償申請以及核銷流程。第四章監督與管理(第17-23條),對風險補償機制的監管、風險處置、合規責任等進行規範。第五章附則(第24-25條),載明了《辦法》的存量項目管理、施行日期、有效期限等內容。
  風險補償機制是在風險補償基金工作基礎之上進行的最佳化,是為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提供風險補償,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廣州中小微企業利用智慧財產權(含專利、商標等)融資支持,資金來源為“廣州市智慧財產權工作專項資金”,額度安排每年不超過5000萬元。關於融資模式、合作資源、補償標準等保持原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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