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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重慶市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行動計畫(2015—2020年)》(渝委發〔2015〕13號)精神,促進智慧財產權與金融資源融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著力開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生動局面,根據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要求,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智慧財產權是指專利權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本辦法所稱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是指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經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登記註冊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將其依法擁有的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貸款。
第三條 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兌現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擔保或保險費補助、風險補償,經費使用情況每年報市財政局、市科委備案。經費來源為市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
第二章 質押條件及融資用途
第四條 用於質押融資的智慧財產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依法授予或核准註冊的智慧財產權;
(二)權屬清晰、依法可轉讓並能夠辦理質押登記;
(三)智慧財產權處於法定有效期限(或保護期)內,且剩餘有效期(或保護期)不短於貸款期限;
(四)智慧財產權及相關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其他行政管理規定,具有良好的市場潛力和經濟效益,用於質押的專利權項目或者產品處於實質性的實施階段;
(五)智慧財產權不得涉及國家安全與保密事項,不得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
第五條 質押融資時,出質人應當承擔相關義務:
(一)存在共同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應當已取得所有權利人的同意,以第三方所有的智慧財產權設定質押的,應當已取得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或授權人的同意;
(二)出質人必須將質權價值全額用於貸款質押擔保;
(三)與質押專利權相關的同族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應一併質押,企業應在申請評估時列出目錄;
(四)出質人在質押期間轉讓或授權許可第三方使用出質權利時,必須經質押權人同意,且轉讓費、許可使用費、實施專利所得收益均須優先用於歸還貸款或提存。
第六條 融資方式
(一)企業將智慧財產權財產權出質給銀行等金融機構,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智慧財產權質權人向企業提供資金。
(二)企業將智慧財產權財產權出質給融資擔保機構或貸款保證保險機構,由融資擔保機構、貸款保證保險機構為企業融資提供擔保、保證保險,銀行向企業提供資金。
第七條 企業以智慧財產權出質獲得的信貸資金,應主要用於技術研發、技術改造、項目產業化和流動資金周轉等活動,不得從事股本
權益性投資,不得用於有價證券、基金、期貨等投資經營活動及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信貸資金用途。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需求、償債能力、出質智慧財產權評估價值、擔保、購買保險等情況合理設定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額度、期限和利率。對引入擔保、保險機制或納入科技風險補償的
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利率原則上應低於本機構同類同檔次貸款利率平均水平。
第三章 質押及兌現流程
第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建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信息庫”,並對入庫專利的法律狀態、權屬和有效期限等相關事宜進行核實,提供給銀行、擔保、保險等機構選擇。
第十條 市註冊資產評估師協會遴選若干家具有智慧財產權評估資質和專業能力、在業內享有較高聲譽的資產評估機構,推薦給金融機構;經遴選推薦的評估機構須自行與相關的承貸銀行提出智慧財產權評估業務申請,購買執業責任險。
市註冊資產評估師協會要加強資產評估機構的行業自律監管,規範資產評估師和資產評估機構的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行為。
第十一條 引導和支持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推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
履約保證保險,保險公司為企業還款能力提供保險,以此獲得銀行貸款,通過保險分散企業及銀行風險,推動保險和銀行信貸的優勢互補。引導和支持各類擔保機構為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提供擔保服務,鼓勵開展同業擔保、供應鏈擔保等業務,探索建立多元化智慧財產權擔保機制。
企業獲得市級相關產業引導基金或其他股權投資機構的股權投資後,利用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的,擔保機構、保險公司和銀行應優先安排擔保增信、保險增信和貸款融資。引導和鼓勵創業投資、質押融資與科技風險擔保實行“投貸保”聯動,加速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業。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健全向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傾斜的考核評價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在資金供給、財務費用、激勵考核、人才配備等方面向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傾斜,將新增科技型客戶等納入銀行客戶經理績效考核,並按科技信貸收益一定比例上浮計算績效及獎勵。推行盡職免責制度,適當放寬風險容忍度,充分調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投放積極性。
第十三條 對企業到期不能清償債務,金融機構可依法通過智慧財產權交易機構發布智慧財產權處置公告,以其智慧財產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其產權;探索採用質權轉股權、反向許可等形式,通過定向推薦、對接洽談、協定轉讓等進行質物處置,所獲價款優先償還所欠債務,保障金融機構對質權的實現。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的智慧財產權市場化運營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智慧財產權市場化運營。智慧財產權處置收益歸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承擔主體享有。
第十四條 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契約後,雙方應當在15日內持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契約、質押契約、擔保(或保險)契約、貸前調查相關記錄檔案等資料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重慶代辦處辦理質押登記和備案手續。
融資期間,若遇智慧財產權融資契約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變更協定、原《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檔案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重慶代辦處辦理質押登記變更手續。
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契約解除或到期終止後,出質方應在30日內,持相關材料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智慧財產權質押登記解押手續。
第十五條 符合補助條件的企業或金融機構,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重慶代辦處報送以下檔案材料:
(一)《重慶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擔保或保險費用補助申報表》或《重慶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申報表》;
(二)申報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智慧財產權質押備案登記檔案、貸中審查、貸後檢查的相關記錄檔案、符合監管部門要求的依法合規的損失認定檔案、貸款盡職追償和智慧財產權質押處置的有效法律檔案等與認定智慧財產權質押損失相關的法律檔案。
第十六條 市知識產權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報送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核,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核查,提出擬補助項目清單,並向社會公示。對於材料不齊的,限期予以補充;逾期不能補充的,不予受理。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審批檔案,辦理補貼資金撥付手續。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對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提供擔保或保險的,給予擔保或保險公司不超過每筆貸款金額1%的擔保費和保險費補助。
第十八條 建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制度,按不超過審定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壞賬本金損失的30%給予補償,每筆貸款損失補償不超過人民幣150萬元。納入風險補償範圍的貸款,其貸款的實際利率應不超過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150%。
第十九條 各區縣(自治縣)可參照本辦法出台相應扶持政策。鼓勵區縣(自治縣)政府、產業主管部門、園區管理機構、眾創空間給予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一定額度的貸款貼息、評估補助,共同推動中小微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
第五章 監督及處罰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補助項目的審核過程及資金撥付、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參與的主體單位及責任人採取欺騙手段或者弄虛作假領取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補助以及風險補償的,將追回補助資金,3年內不再受理其智慧財產權相關補助,並將視具體情況採取向社會公示。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將以智慧財產權出質獲得的信貸資金,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有價證券、基金、期貨等投資經營活動及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信貸資金用途的,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可視情形作出追回補助資金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項目審核、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以前出台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
專利權質押融資的管理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