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智慧財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廣州市智慧財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2023年1月18日廣州市知識產權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智慧財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18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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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促進我市智慧財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深化智慧財產權領域“放管服”改革 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國知發服字〔2020〕1號)、《廣州市科技創新條例》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函〔2020〕1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工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預算安排用於促進我市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建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加強商業秘密保護,推進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的專項資金,分為資助資金和發展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專項資金的申報評審、預算編制、資金撥付、中期檢查、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專項資金堅持“依法依規、公開公正、科學分配、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按照項目進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是深入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促進創新驅動發展,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市;實現全市智慧財產權事業全面發展,提高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最佳化營商環境。
  第六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以前補助和後補助方式對項目進行扶持。
  前補助是指市知識產權局投入財政資金,並由市(區)知識產權局與項目承擔單位通過簽訂契約方式,約定工作內容任務、績效目標、完成時限、資金投入、驗收方式等內容,在項目執行前先行投入財政資金,待契約到期後對項目進行檢查驗收和績效考核的財政扶持方式。
  後補助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先行投入資金,取得相應績效,由市(區)知識產權局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核後,給予相應補助的財政扶持方式。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財政部門職責:
  (一)市財政局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報批和下達專項資金預算,組織績效評價;監督管理平台的信息公開情況等。
  (二)區財政局負責將市級轉移支付的專項資金納入區預算全流程規範管理,做好轉下達工作;接受市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部門職責:
  (一)市知識產權局全面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和執行,包括:預算管理、項目細化、資金撥付、績效目標編制;發布申報指南,審核專項資金項目,制訂明細分配方案;對項目實施、專項資金執行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等進行跟蹤監管,開展專項資金中期檢查、項目驗收、專項審計、績效評價等工作;對轉移支付各區的專項資金進行清算;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專項資金的其他管理工作。
  (二)區知識產權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項目受理、推薦和審核、信息公開等;組織項目實施,開展專項資金項目中期檢查、項目驗收、專項審計、績效評價等工作;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接受市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九條 獲得專項資金的用款單位和個人,負責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包括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加強財務管理,按契約約定接受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三章 資助資金
  第十條 資助資金主要用於資助申報周期內獲得國內外發明專利權以及國際註冊商標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後補助方式進行扶持。
  專利資助和商標資助標準每年降低25%,2023年1月1日以後授權的發明專利和註冊商標不再資助。
  第十一條 資助資金申報人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
  (二)具有廣州市戶籍或者持廣州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的自然人;
  (三)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專利、商標為多方共有的,由共有專利、商標的指定代表人提出申報,且申報代表人應符合上述條件之一。
  無特別聲明的,申報人相關信息以發明專利證書(申請書)、商標註冊證所載信息為準。授權後權利人發生變更的,不予資助。
  第十二條 專利資助的項目和標準:
  (一)國內發明專利(含港澳台發明專利)授權。獲得中國內地發明專利權的,對職務發明專利,資助1000元/件;對非職務發明專利,資助750元/件;獲國家知識產權局費用減繳的發明專利,資助150元/件。獲得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發明專利權的,資助750元/件。
  (二)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獲得歐洲專利局發明專利權的,資助6000元/件;獲得美國、日本發明專利權的,資助3000元/件;獲得其他國家或地區發明專利權的,資助750元/件。  
  用款單位和個人所獲得的專利資助總額不得高於其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的50%,且用款單位年度獲得市級專利資助資金總額不超過300萬元;個人年度獲得市級專利資助資金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三條 商標資助的項目和標準:
  (一)通過馬德里體系取得商標註冊證,並經各指定國核准註冊的,按指定國家或地區的數量資助,每指定一個國家或地區資助750元,每件商標資助金額不超過1萬元。
  (二)取得歐盟知識產權局、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OAPI)、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RIPO)商標註冊證書的,每件給予資助2000元,且該項同一申報人年度受資助件數不超過3件。
  (三)在單一國家取得國外商標註冊證書的,每件給予資助750元,且該項同一申報人年度受資助件數不超過3件。
  對商標續展、變更、轉讓、移轉等行為不予資助。
  用款單位和個人所獲得的商標資助總額不得高於其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和商標代理服務費總額,且年度獲得市級商標資助資金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四章 發展資金
  第十四條發展資金主要用於促進我市智慧財產權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和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商業秘密保護等項目。
  第十五條 發展資金申報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具有廣州市戶籍或者持廣州市辦理有效《廣東省居住證》的自然人,個別項目根據實際需要可擴展至全國範圍,屬於政府採購項目的申報人按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具有完成發展資金項目的工作基礎和實施條件,有智慧財產權工作基礎和財務管理制度,自然人除外;
  (三)發展資金項目對申報人有其他條件要求的,由市知識產權局在項目申報指南中明確。
  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項目申報人按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發展資金項目申報限制:
  (一)申報人不得以同一項目重複申報或多頭申報發展資金,確因特殊情況需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必須在申報材料中註明原因並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其他專項資金情況;
  (二)同一申報人年度申報發展資金的前補助項目不超過三項;
  (三)曾獲得發展資金立項支持的一次性扶持項目不得重複申報;
  (四)發展資金項目對申報限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對申報周期內獲得指定獎項或達到特定條件的高價值專利、商標給予扶持,以後補助方式進行扶持:
  (一)獲得中國專利獎的,金獎每項不超過100萬元、銀獎不超過50萬元、優秀獎不超過20萬元。同一專利已獲得廣東省專利獎扶持的,按不超過上述標準進行差額扶持。
  (二)獲得廣東省專利獎的,金獎每項不超過50萬元、銀獎不超過20萬元、優秀獎不超過10萬元。
  (三)獲得中國商標金獎的,給予一次性扶持,每項不超過100萬元。
  (四)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給予一次性扶持,每項不超過50萬元。
  (五)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註冊認定為地理標誌的,給予一次性扶持,每項不超過10萬元。
  (六)獲得粵港澳大灣區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大賽等省級或以上獎項的,金獎每項不超過20萬元、銀獎不超過10萬元、優秀獎不超過5萬元。
  第十八條對申報周期內被認定為國家級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範的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及國家級智慧財產權服務領域出口基地重點機構(企業)給予扶持,以後補助方式進行扶持,每項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九條支持智慧財產權轉讓許可,對在智慧財產權交易場所完成轉讓、許可,並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完成登記的授權專利,以後補助方式進行扶持:
  (一)企業吸納轉讓許可專利。支持中小微企業以轉化實施為目的,通過轉讓、許可等方式,從國內高校、科研機構、醫院、國有(控股)企業吸納專利成果。企業吸納的專利成果按照每件專利實際支出的轉讓費、許可費不超過5%的標準予以扶持。同一單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高校、科研機構專利轉讓許可。支持高校、科研機構、醫院向企業轉讓、許可專利成果,在申報周期內轉讓、許可達到30件(次)以上的給予扶持10萬元,每增加10件(次)增加2萬元,同一單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專利轉讓許可服務。對在申報周期內促成廣州市企事業單位實現專利轉讓、許可達到200件(次)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給予扶持5萬元,每增加100件(次)增加2萬元,同一單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條支持智慧財產權金融,以後補助方式進行扶持:
  (一)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對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活動所產生的利息、評估費用等進行扶持,按不超過所質押的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實際貸款額2%的標準給予扶持,同一單位最高不超過80萬元。
  (二)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保險。對企事業單位購買智慧財產權保險進行扶持,按照不超過實際投保費用50%的標準給予扶持,同一單位最高不超過20萬元。扶持險種由市知識產權局明確。
  (三)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對已發行的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產品,按照不超過發行金額1%的標準對發行主體給予扶持,按照總額不超過發行金額1%的標準對獲得融資的企業給予扶持,同一證券化產品扶持最高不超過400萬元。
  (四)金融機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對提供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產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扶持,用於補助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的評估、宣傳、培訓和績效獎勵等費用。對申報周期內純智慧財產權質押登記金額超過5億元或質押登記項目數超過100項的,按照不超過質押金額總額0.05%的標準給予扶持,同一單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五)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服務。對提供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服務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給予扶持。對申報周期內提供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服務且智慧財產權質押登記金額超過1億元且質押登記項目數超過20項的,按照不超過質押金額總額0.03%的標準給予扶持,同一單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支持貫徹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以後補助方式進行扶持。對初次通過《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 29490-2013)、《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 33250-2016)、《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33251-2016)國家標準認證的企事業單位,且專利數量符合當年申報指南規定條件的,給予扶持2萬元;完成首個認證周期通過再認證的,增加扶持3萬元。
  第二十二條 鼓勵引進全國智慧財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品牌培育機構、品牌機構的全資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後補助方式進行扶持,分別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
  第二十三條支持專利代理機構開展專利代理人才培育和引進,以後補助方式進行扶持。對完成專利代理師首次執業備案的專利代理機構,按不超過1萬元/人的標準給予扶持,專利代理機構應將不低於50%的資金獎勵給首次執業的專利代理師。
  第二十四條支持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以後補助方式進行扶持。對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完成備案的國家級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按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扶持。
  第二十五條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自然人的智慧財產權維權,以後補助方式進行扶持:
  (一)國內智慧財產權維權。發明專利維權勝訴的,扶持金額不超過30萬元;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和商業秘密維權勝訴的,扶持金額不超過20萬元。
  (二)涉外智慧財產權維權。發明專利維權勝訴的,扶持金額不超過80萬元;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和商業秘密維權勝訴的,扶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應對國外權力機構開展的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調查並勝訴的,扶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六條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機制建設,強化智慧財產權跨部門聯合執法、跨區域協作保護、建立健全社會共治模式,在行政、刑事司法、仲裁、調解等案件處理中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支撐作用,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援助和粵港澳大灣區智慧財產權保護協作等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
  (一)支持在重點產業、新領域、新業態等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或維權援助機制,每項扶持不超過20萬元。
  (二)支持相關單位在源頭追溯、實時監測、線上識別、技術調查、電子數據取證、公證服務、法律服務等方面為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技術支撐和專業服務,每項扶持不超過50萬元。
  (三)支持相關機構協助馳名商標、老字號、知名品牌保護,為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保護老字號、知名品牌智慧財產權提供專業服務,每項扶持不超過30萬元。
  (四)支持相關機構協助建立完善廣州企業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為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提供侵權預警、人才培訓、諮詢指導等服務,每項扶持不超過50萬元。
  (五)支持專利、商標審查協作機構,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援助中心運用智慧財產權大數據優勢,與行政、刑事司法、仲裁等部門建立完善專利、商標授權確權維權銜接機制,健全智慧財產權糾紛快速處理和多元化解決體系,每年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發展項目及金額。
  (六)支持智慧財產權信用體系建設,推動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分類分級監管與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刑事司法、仲裁調解、維權援助等工作的協同聯動、提升監管效能,每年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發展項目及金額。
  第二十七條支持智慧財產權信息分析利用,以後補助方式進行扶持:
  (一)重點領域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支持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行業協會、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等開展的重點領域、行業或重大項目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每項扶持不超過20萬元。
  (二)專利導航。支持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服務機構以及重點園區等開展產業規劃或研發活動專利導航,產業規劃類每項扶持不超過80萬元,研發活動類每項扶持不超過15萬元。
  第二十八條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等開展商標註冊申請指導和商標數據統計分析工作,提升商標註冊申請質量,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扶持金額根據申報人申報的工作內容、工作指標等情況分檔確立,每項扶持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九條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等開展地理標誌和區域品牌培育、運用,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扶持金額根據申報人申報的工作內容、工作指標等情況分檔確立,每項扶持不超過50萬元。
  第三十條支持學校智慧財產權建設,支持學校開展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工作,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扶持金額根據申報人申報的工作內容、工作指標等情況分檔確立,每項扶持不超過20萬元。
  第三十一條 支持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
  (一)中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託管服務,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等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託管服務,扶持金額根據申報人申報的託管企業數量等情況分檔確立,每項扶持不超過25萬元。
  (二)園區、行業協會智慧財產權服務,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支持科技園區、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產業園區、行業協會管理單位,在園區、行業協會設立智慧財產權服務工作站或商標品牌指導站,通過園區、行業協會自身或引入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為園區企業、協會成員提供智慧財產權託管、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智慧財產權維權、智慧財產權信息、商標品牌培育等服務,扶持金額根據申報人服務內容、服務指標等情況分檔確立,每項扶持不超過50萬元。
  (三)支持智慧財產權大型活動,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支持參加廣東省、國家或國際性智慧財產權活動,或組織開展全市性智慧財產權活動,扶持金額根據活動規模、任務等情況分檔確立,每項扶持不超過50萬元。
  (四)支持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運行,以後補助方式進行扶持。對在國家、省、市完成備案的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服務能力突出、服務效果顯著的,每個網點扶持不超過10萬元。
  (五)支持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路建設服務,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指導我市各類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運行,拓展服務功能,協助完成國家、省網點備案等工作,組織市級網點備案、工作績效評價等工作,每項扶持不超過50萬元。
  第三十二條支持智慧財產權文化建設,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支持智慧財產權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傳播,宣傳智慧財產權工作,普及智慧財產權文化,每項扶持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十三條實施商業秘密保護示範基地、示範園區和示範企業培育,支持園區和企業提高商業秘密保護能力,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示範基地每項扶持不超過100萬元,示範園區和示範企業每項扶持不超過50萬元。
  第三十四條支持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推動智慧財產權創造、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提高智慧財產權服務、擴大智慧財產權交流合作、加強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和文化建設等重點工作,具體項目設定和扶持金額經市知識產權局集體研究後確定,以前補助方式進行扶持:
  (一)市級重點工作項目。按照當年度市委市政府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的重點工作任務和國家、省明確要求由地方安排的智慧財產權重大項目,設立相應的重點工作項目。
  (二)區級重點工作項目。各區知識產權局根據智慧財產權工作需要提出項目目標和資金需求,制定項目可行性報告,經市知識產權局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後確定開展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 各項目的申報範圍、立項數量、具體扶持標準和申報周期由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工作實際和財政資金情況確定。
  第五章 資金預算與撥付
  第三十六條 專項資金按照財政部門預算和市本級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編制預算,市知識產權局應根據廣州市智慧財產權工作發展需求,組織項目入庫,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專項資金預算納入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部門預算編制。
  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項目納入發展資金預算,資金使用按廣州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專項資金按照財政部門預算管理要求細化專項資金使用方向、用款單位和明細內容。市知識產權局應提前謀劃,做好專項資金具體項目的收集和審核工作,確保資金安排和項目緊密銜接。
  第三十八條 資助資金和發展資金後補助項目經費採取一次性撥付方式。
  發展資金前補助項目的經費可採取一次性撥付或分期撥付的方式。採取分期撥付的,撥付方式和撥付金額按照契約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發展資金前補助項目的經費,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契約約定,確保專款專用,使用範圍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和間接費用,主要包括會議費、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管理費等合理支出費用。
  (一)會議費。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交流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二)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查新費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三)勞務費。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實施的承擔單位編制外人員以及項目聘用的輔助人員等的勞務費用。
  (四)專家諮詢費。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管理相關工作人員。
  (五)管理費。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直接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於補償承擔單位為項目實施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維護及耗材等間接成本和有關管理費用等。
  資助資金和發展資金後補助項目的經費,用款單位和個人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財政政策規定統籌使用。
第六章 項目執行管理
  第四十條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包括項目申報(徵集)、審核(評審)、公示、制定年度專項資金項目計畫、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立項實施、中期檢查、項目驗收等環節。
  第四十一條資助資金項目、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發展資金項目和第三十四條區級重點工作項目的受理、審核等工作由區知識產權局負責,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三條發展資金項目和第三十四條市級重點工作項目的受理、審核等工作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
  第四十二條資助資金項目、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發展資金項目按照以下程式管理:
  (一)市知識產權局制定項目申報指南,發布申報通知。申報指南應明確資金申報條件、申報要求、申報時間等。
  (二)申報人按照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逾期未按申報指南要求申報的,不予受理。
  (三)區知識產權局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按照轄區管理原則,審查項目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補正;申報人應按要求進行補正,未按要求補正材料的,視為放棄申報。
  (四)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區知識產權局將項目審查結果向社會公示;對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向申報人說明原因。
  (五)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區知識產權局通過集體研究後上報市知識產權局,由市知識產權局納入年度專項資金項目計畫,編入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六)年度預算批覆後,由區知識產權局發布項目立項通知及資金分配方案,並撥付項目資金。
  第四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三條發展資金項目按照以下程式管理:
  (一)市知識產權局制定項目申報指南、項目評審標準,發布申報通知。申報指南應明確資金申報條件、申報要求、申報時間等。
  (二)申報人按照申報指南要求提交申報材料,逾期未按申報指南要求申報的,不予受理。
  (三)區知識產權局按照轄區管理原則,推薦申報項目。
  (四)市知識產權局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於申報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補正;申報人應按要求進行補正,未按要求補正材料的,視為放棄申報。
  (五)市知識產權局將項目材料審查結果向社會公示;對審查不合格的項目,應向申報人說明原因。
  (六)市知識產權局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對通過材料審查的前補助項目和需專家評審的後補助項目組織專家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
  (七)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知識產權局通過集體研究後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納入專項資金項目計畫,編入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八)年度預算批覆後,由市知識產權局發布項目立項通知及資金分配方案,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契約(僅限前補助項目),撥付項目資金並組織項目實施。
  (九)前補助項目實施中期,由市知識產權局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按契約約定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中期檢查。
  (十)前補助項目契約執行期滿後,由市知識產權局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按契約約定組織項目驗收。
  第四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市級重點工作項目按照以下程式管理:
  (一)市知識產權局相關業務處室提出項目需求、目標、任務,經市知識產權局集體研究後納入專項資金項目計畫,編入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二)需向社會公開徵集項目,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程式執行。
  (三)支持特定單位的項目:
  國家、省、市相關檔案已經明確支持的,只有一家單位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
  1.市知識產權局向有關單位發布項目徵集通知,明確項目目標和任務要求。
  2.項目單位提交項目工作方案。
  3.市知識產權局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對項目工作方案組織專家評審,提出立項建議。
  4.經市知識產權局通過集體研究後,發布項目立項通知及資金分配方案,撥付項目資金。
  5.國家、省、市相關檔案已經明確支持單位、金額的項目,經市知識產權局通過集體研究後立項並撥付項目資金。
  (四)項目實施中期,由市知識產權局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按契約約定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中期檢查。
  (五)項目契約執行期滿後,由市知識產權局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按契約約定組織項目驗收。
  第四十五條第三十四條區級重點工作項目按照以下程式管理:
  (一)區知識產權局提出項目目標和資金需求,制定項目可行性報告,報市知識產權局。
  (二)市知識產權局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對項目可行性報告組織專家評審,經市知識產權局集體研究後擇優納入專項資金項目計畫,編入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三)區知識產權局具體組織項目的申報(徵集)、評審、公示、立項、實施、中期檢查、項目驗收工作,程式可參照市級重點工作項目執行。
  第四十六條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環節中,需組織專家評審的,應由市(區)知識產權局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按照隨機抽取原則確定智慧財產權、技術、管理、財務等行業專家,組成5人及以上單數的專家組,採取集中或網路評審方式對項目有關材料進行評審。專家評審結果和意見作為項目立項決策、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七條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環節中,需進行公示的,應由市(區)知識產權局在入口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金和項目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發布公示單位提出書面異議。異議申請應當明確異議的內容、理由,並提交證明材料。異議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申請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在規定期限內對同一項目、同一結果又提出異議的,發布公示單位不予受理。
  市(區)知識產權局收到異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決定是否受理,書面告知申請人;決定受理的,還應當同時告知被申請人。
  市(區)知識產權局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處理決定,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異議處理決定與公示結果不一致的項目,應當另行按程式公示。
  第四十八條 對已確定立項的向社會公開徵集前補助項目,由市(區)知識產權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契約;支持特定單位的重點工作項目,根據需要由市(區)知識產權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契約;後補助項目、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項目無需簽訂項目契約。
  第四十九條前補助項目契約執行中期,由市(區)知識產權局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按契約約定組織項目中期檢查。中期檢查以項目承擔單位提交中期報告的形式為主,市(區)知識產權局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現場檢查。
  市(區)知識產權局應向項目承擔單位及時通報中期檢查結論。通過中期檢查的,繼續執行項目契約;不通過中期檢查的,應予以限期整改,尚未下達的項目經費應暫緩撥付;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市(區)知識產權局可以終止項目契約。
  第五十條前補助項目契約執行期滿後,由市(區)知識產權局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按契約約定組織項目驗收。驗收以項目契約或項目工作方案為基本依據,採取材料評審和會議評審方式進行。
  市(區)知識產權局應向項目承擔單位及時通報項目驗收結果。不通過首次驗收的,應予以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項目承擔單位完成整改後應當申請二次驗收,並承擔驗收費用。二次驗收仍未通過的,終止契約。
  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期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須提交書面申請。經市(區)知識產權局審核同意,可酌情延期驗收,無需承擔驗收費用。
  第五十一條 對於終止契約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上繳尚未使用和未按規定使用的財政經費。
  第五十二條通過政府採購方式徵集的項目,按政府採購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第五十三條 項目申報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管理辦法要求的;
  (二)依法依規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三)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式的;
  (四)三年內有承擔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前補助項目驗收未通過的;
  (五)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七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在制定專項資金項目計畫和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時,應明確專項資金項目績效目標。
  第五十五條 市(區)知識產權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執行進度、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的跟蹤監控。對執行進度慢、績效目標偏離的項目,市(區)知識產權局應以書面形式及時責令相關單位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暫緩或停止執行。
  第五十六條 預算年度終了或預算執行完畢後,市(區)知識產權局應組織用款單位和個人,按照《廣州市預算績效管理辦法》(穗財績〔2019〕48號)中關於項目支出評價管理要求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政策調整、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十七條 市(區)知識產權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的廉政風險排查和防控,完善內控機制。
  第五十八條 專項資金申報人、用款單位和個人在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區)知識產權局依法依規作出嚴肅處理,追回專項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市知識產權局在入口網站、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統一管理平台以及政府入口網站“營商廣州”專欄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申報情況、分配程式和方式、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審計、投訴處理等相關信息。區知識產權局、用款單位應通過本級政府或本單位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智慧財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知規字〔2020〕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期間,國家或廣東省頒布的新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國家或廣東省的新政策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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