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浮市智慧財產權戰略專項資金資助辦法

《雲浮市智慧財產權戰略專項資金資助辦法》已經雲浮市人民政府同意,雲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8月12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浮市智慧財產權戰略專項資金資助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5日
  • 發布單位:雲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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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提高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成效,根據《廣東省專利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商標和地理標誌。
智慧財產權戰略專項資金是指對實施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的資助資金。
第三條 市財政每年預算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我市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工作。
第四條 雲浮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高校院所、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專利代理機構(含分支機構或者辦事處)和雲浮市戶籍的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資助。
第五條 對獲得授權的中國發明專利、通過PCT及其他途徑在境外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資助金額不超過其獲得專利權所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的50%。
不予資助專利年費和專利代理等中介服務費。對同一件授權專利不得重複申請資助。
以上授權專利資助,自2025年1月1日起停止實施。
第六條 高校院所、國有企業實施專利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的,資助標準如下:
(一)每件轉化專利資助金額不超過3萬元且不超過轉讓、許可、作價入股契約價的50%,同一高校院所、國有企業當年本項資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二)產生實際到賬金額的,按不超過實際到賬金額的30%進行資助,同一高校院所、國有企業當年本項資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
高校院所、國有企業與下屬企業之間轉讓或許可行為,不納入資助範圍。
第七條 企業通過相關主體轉讓、許可、作價入股實施專利轉化運用的,對受讓企業資助標準如下:
(一)每進行一件專利產品備案的資助金額不超過0.5萬元,同一企業當年本項資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二)每件轉化專利資助金額不超過2萬元且不超過轉讓、許可、作價入股契約價的50%,同一企業當年本項資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三)產生實際到賬金額的,按不超過實際到賬金額的30%進行資助,同一企業當年本項資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四)產生營業收益的,按不超過轉化後納稅營業增長額〔本年納稅營業額-上年納稅營業額×(1+本年GDP增速)〕的5%資助,同一企業當年本項資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
總公司(集團)與下屬企業或者下屬企業之間的轉讓或者許可行為,不納入第(二)(三)(四)資助範圍。
沒有利用受讓或者被許可專利進行產品生產的轉讓或者許可行為,不納入(二)(三)資助範圍。
第八條 對當年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專利優秀獎的單位和個人,分別資助不超過30萬元、不超過25萬元和不超過20萬元。
對當年獲得廣東專利金獎、廣東專利銀獎、廣東專利優秀獎的單位和個人,分別資助不超過10萬元、不超過8萬元和不超過6萬元;對獲得廣東傑出發明人獎的個人,資助不超過5萬元。
第九條 對當年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強縣建設示範縣、試點縣的,分別資助不超過30萬元和不超過20萬元。
對當年獲得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示範區的資助不超過30萬元。
第十條 對當年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示範園區、試點園區的,分別資助不超過30萬元和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一條 對當年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示範企業的,分別資助不超過8萬元和不超過10萬元;對當年獲得廣東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的,資助不超過6萬元。
第十二條 對當年獲得全國中國小智慧財產權教育示範和試點學校的,分別資助不超過10萬元和不超過8萬元;對當年開展中國小智慧財產權保護宣傳教育的,根據人數、次數及產生的成效,資助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三條 對獲得一個中國馳名商標稱號的企業,資助不超過30萬元。
第十四條 對首次通過《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 29490)認證的,一次性資助不超過5萬元。
第十五條 對實施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項目的企業,按不超過智慧財產權質押所獲得銀行貸款實際支付利息的8%給予資助,同一企業每年本項最高資助總額不超過15萬元;對其以質押融資為目的進行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的,按不超過評估實際發生費用的30%給予資助,同一企業智慧財產權資產評估最高資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六條 對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服務的服務機構,按不超過其服務的企業實際獲得銀行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金額的0.3%給予資助,同一機構每年本項最高資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七條 對當年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註冊認定的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資助每件不超過30萬元。以上兩項,同一產品只資助一次。
第十八條 對建立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或者工作站(點)、智慧財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並開展工作的,每件維權援助或者調解案件給予不超過0.2萬元資助,同一機構當年本項資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九條 對建立智慧財產權海外維權援助中心並開展工作的,每件維權援助案件給予不超過0.5萬元資助,同一機構當年本項資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條 對通過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或者省級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認定的,首年運營資助不超過30萬元;以後每年運營良好,較好地完成國家或者省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建設目標,對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成效明顯的,每年資助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對購買智慧財產權保險(包括涉外)的企事業單位,按不超過保費總額的50%資助,每個企事業單位資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二條 對通過智慧財產權證券化融資500萬元以上的,按不超過融資總額的0.2%給予資助,同一企業當年本項資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
第二十三條 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過程中確需開展的其他重點工作任務或者上級機關明確要求安排的項目,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雲浮市智慧財產權戰略專項資金資助的支持範圍及其標準的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雲浮新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根據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發布的專項資金資助申請通知,受理轄區內的申報材料,經初審合格後,向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推薦申報;市直單位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申報材料可以直接報送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
申請人應當對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根據當年財政預算批覆的專項資金總額及本辦法的資助條款,初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資助項目及其金額。擬資助項目情況在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的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十日。公示期滿後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報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按有關程式撥付。
第二十六條 受資助單位、個人應當接受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等的監督檢查,配合做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按要求如實申報,做到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對騙取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5日。《雲浮市專利資助辦法》(雲府辦〔2019〕15號)同時廢止。實施期間,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該檔案於2022年8月12日印發,根據2023年12月19日《雲浮市人民政府關於部分行政規範性檔案予以修改、廢止和延長有效期的決定》<雲府〔2023〕47號>第一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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