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資助辦法

本辦法由黔西南州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黔西南州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資助辦法
  • 地區:黔西南州
  • 內容: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資助
  • 解釋:黔西南州知識產權局
背景介紹,內容主體,

背景介紹

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全國基層低保規範化建設暫行評估標準》、《貴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黔西南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黔西南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內容主體

第一章 總 則
為激勵自主創新,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智慧財產權,全面提升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及植物新品種申請的數量和質量,促進我州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專項資金的來源
州財政預算撥款。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用途
(一)國內專利申請、涉外專利申請資助。
(二)植物新品種申請資助。
(三)地理標誌申請資助。
(四)國內商標註冊申請、涉外商標註冊申請資助。
(五)計算機軟體登記資助。
(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申請資助。
第三條 資助對象
(一)本州行政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及個人,均可依照本辦法申請專利、商標、植物新品種、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及計算機軟體申請登記費用資助。
(二)以上資助在獲得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章 專利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申請資助
第四條 資助範圍及條件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已授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二)向國外以及港、澳、台地區申請並已獲授權的發明專利。
第五條 資助標準
(一)職務發明專利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的資助金額為1600元/件,非職務發明專利的資助金額為1200元/件,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資助金額為600元/件。
(二)國外發明專利申請的資助金額為每個國家10000元/件,港、澳、台地區發明專利申請為5000元/件。同一件申請最多資助兩個國家或地區。
第六條 資助程式
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
(二)申請人是法人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
(三)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四)提供專利授權通知書原件和專利證書複印件各一份。
第三章 植物新品種申請資助
第七條 資助標準
植物新品種資助為查詢費、代理費、註冊費等全額費用的60%。
第八條 資助程式
植物新品種申請資助的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植物新品種申請資助申請表。
(二)提供品種權受理通知書原件和品種權證書複印件各一份。
(三)提供單位法人代碼證或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第四章 地理標誌、商標註冊及計算機軟體資助
第九條 資助範圍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核准註冊或登記的地理標誌、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或計算機軟體。
(二)向國外以及港、澳、台地區申請並已核准註冊的商標。
第十條 資助標準
(一)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的資助金額為600元/件,其中農產品類商標的資助金額為1000元/件。
(二)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資助為查詢費、代理費、註冊費等全額費用的60%。
(三)地理標誌資助金額為10000元/件。
(四)國外商標註冊申請的資助金額為每個國家10000元/件,港、澳、台地區商標註冊申請為5000元/件。同一件申請最多資助兩個國家或地區。
(五)計算機軟體登記資助為300元/件。
第十一條 資助程式
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地理標誌、商標申請或計算機軟體資助申請表。
(二)商品商標、服務商標提供商標受理通知書原件及商標註冊證複印件各一份,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三)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提供商標註冊證複印件一份,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複印件一份。
(四)地理標誌提供註冊登記證複印件一份,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複印件一份,是其它組織的經所在組織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五)計算機軟體登記證書複印件一份,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第五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二條 申報審批程式
(一)黔西南州知識產權局常年受理申請人提出的智慧財產權資助申請。
(二)黔西南州知識產權局根據本辦法按季度分期組織審核,確定資助項目和金額,及時下達資助經費。
第十三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資助
(一) 不符合申請條件、不屬於資助範圍。
(二) 不按規定填寫《申請表》。
(三) 提供的材料不全或不真實。
(四) 單位或主管部門已給予了資助的。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由黔西南州知識產權局負責管理,節約使用。
第十五條 黔西南州財政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申請資助人應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或重複申請資助的,一經發現,除追繳全部資助金外,將終生取消資助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智慧財產權資助機關需定期向社會公布具體資助情況,以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黔西南州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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