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2013年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湖南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戰略推進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扶持、引導和激勵作用,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湖南省專利條例》和《湖南省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綱要》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戰略推進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由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共同管理,用於支持提高全省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水平,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體制機制,提升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能力。
第三條戰略推進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總量控制、突出重點、分類支持、追蹤問效的原則,確保戰略推進專項資金最大限度地發揮效益。
第四條戰略推進專項資金設定年限為2015年至2017年,到期自動終止,確需延續的,對專項資金重新進行績效評估後,報省政府批准。
第二章 支持對象、範圍和方式
第五條戰略推進專項資金支持的對象為湖南省轄區內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及個人。
第六條支持範圍:
(一)專利資助。主要包括國內發明專利授權資助、國外專利申請資助、重點發明專利維持年費資助、專利代理機構代理髮明專利補助、湖南專利獎、每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績效資助等。
(二)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主要包括:
1、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即市州、縣市區、園區、高校、重點城市群、市場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等;
2、專利轉化運用,即專利價值評估、專利質押融資貼息和專利實施轉化等;
3、專利執法和維權援助,即推進專利行政執法能力建設、維權援助、專利行政執法中介服務購買等;
4、專利信息利用,即智慧財產權託管、專利信息平台建設、專利戰略制定、專利布局及預警分析等;
5、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即專項人才培養、國際合作、專利代理服務能力提升、專利驅動發展課題研究等。
(三)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點項目和重要事項。
九三十九第七條分配方式:專利資助資金主要採用後補助方式,即根據國家發明專利授權檔案、專家評審或評定結果等,對不同項目按規定標準分類測算補助資金,由省知識產權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經會商省財政廳後,將擬立項項目清單在省知識產權局入口網站或相關媒體上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及其他項目主要採取項目法分配。
第三章 專利資助項目和標準
第八條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按每件3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資助。
第九條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和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國外專利申請,在國外完成國家(地區)公布或正式獲得授權的,每件每國家(地區)資助1萬元,資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
第十條每年從全省有效發明專利中擇優評定1000件左右專利作為重點發明專利,按其上年實際交繳的發明專利維持費50%予以資助,具體評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全省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當年的專利申請與上年度同期相比,每增加1件補助200元。每年擇優補助不多於40個重點企業,且重點向中小微企業傾斜。科研院所和高校每年分別擇優補助不多於10個。當年專利申請量與上年度同期相比增長量低於50件的單位,不予補助。
第十二條全省專利代理機構當年代理髮明專利申請,與上年度同期相比,每增加1件補助200元,每年擇優補助不多於10個專利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對成功獲得銀行金融機構專利權質押貸款的企業,按其專利權質押貸款的一定額度給予評估費補貼。補貼標準為:
(一)貸款額度在50(含50萬元)—100萬元以下的(含100萬元),補貼1萬元;
(二)貸款額度在100(不含100萬元)—300萬元的(含300萬元),補貼3萬元;
(三)貸款額度在300(不含300萬元)—500萬元的(含500萬元),補貼5萬元;
(四)貸款額度在500(不含500萬元)—1000萬元的(含1000萬元),補貼8萬元。
(五)貸款額度在1000萬元以上的,補貼10萬元。
第十四條符合第八條至第十三條資助條件的,同一單位每年獲得的專利資助資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個人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五條湖南專利獎的獎項和標準按照《湖南省專利獎勵辦法》(湘政發〔2013〕3號)和《湖南省專利獎勵實施細則》(湘知發〔2013〕9號)執行。
第十六條對每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達到全省平均水平或與上年相比增幅高於30%的市州、縣市區進行績效考評後,採取“以獎代補”方式給予適當工作經費補助。
第四章 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申報條件和程式
第十七條每年7月底前,省知識產權局會同省財政廳發布下一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項目申報指南。項目申報指南必須涵蓋項目申報單位或申報人必須具備的條件、項目申報書及其他相關資料,項目申報通知和項目申報指南在省知識產權局入口網站或相關媒體上公開。
第十八條承擔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實施項目的基礎條件和保障能力,有健全的財務、智慧財產權管理等制度;
(二)有承擔項目的專業團隊,且成員結構合理,項目責任人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三)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四)專項申報指南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中央在湘單位、省屬單位項目由中央在湘一級單位和省直主管部門匯總後向省知識產權局直接申報。
市州、縣市區項目按照隸屬關係由同級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組織申報、審核和匯總後,逐級向省知識產權局推薦申報。
項目申報除進行網上申報之外,還須按要求上報紙質材料。
第二十條省知識產權局對上報項目進行匯總,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把關並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包括:
(一)資格審查:申報項目是否符合戰略推進專項資金支持範圍,申報單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材料審查:報送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規範並符合要求,申報項目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確的績效目標,是否按要求進行了網上申報。
(三)程式審查:申報項目是否按第十九條規定的程式上報。
第二十一條對初步審查的項目,由省知識產權局會同省財政廳從省有關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評審。省知識產權局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年度資金預算規模,確定資金支持項目和安排方案,並將擬支持項目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五章 資金下達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省財政廳會同省知識產權局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每年11月底前根據確定的資金分配方案將資金預算數相應提前下達市縣並編入本級政府年度預算;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省級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專項資金,並將資金安排情況在省財政廳和省知識產權局入口網站或相關媒體公開。
第二十三條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在收到戰略推進專項資金檔案後,應當在30日內將資金及時下達到相關單位,並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和使用要求,督促相關單位按照要求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政府採購、招投標、資產管理等規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戰略推進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一般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使用和管理,國家有權進行調配。企業使用戰略推進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項目承擔單位應將戰略推進專項資金和自籌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並進行單獨核算,自覺接受財政、科技、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五條戰略推進專項資金必須用於項目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與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相關的費用支出。主要包括:智慧財產權服務費、專利資助及維持費、專家諮詢費、維權援助費、教育培訓費、宣傳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不得用於與專項實施不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六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省財政廳會同省知識產權局對項目實施和戰略推進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進度實施。同時,負責對戰略推進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或者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中介機構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並在省知識產權局入口網站或相關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七條戰略推進專項資金項目公示無異議後,項目承擔單位必須與省知識產權局簽訂項目契約書。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契約書內容原則上不得變更。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或終止的,必須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申報程式審核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戰略推進專項資金項目實行驗收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完成30日內,向省知識產權局提出驗收申請。省知識產權局在接到申請一個月內,以項目契約書為依據組織驗收,驗收結論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
(一)目標和任務按照項目契約書要求完成,經費使用規範的,通過驗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通過驗收。
1、未完成項目契約書約定內容的;
2、所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3、未經批准擅自修改項目契約書約定目標和內容的;
4、超過契約書規定的執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事先未作出說明的;
5、項目實施中存在智慧財產權糾紛的;
6、經費使用中存在嚴重問題的。
第二十九條對申報單位或個人、評審專家、中介機構等項目評審立項環節的參與主體進行信用評級,並按信用等級實行分類管理;建立“黑名單”制度,將嚴重不良信用記錄者記入“黑名單”,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報財政資助項目或參與項目管理的資格。
第三十條申請戰略推進專項資金的單位、個人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或者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專項項目管理辦法》(湘知發﹝2013﹞19號)和《湖南省專利資助辦法》(湘知發﹝2013﹞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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