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專利條例

《湖南省專利條例》於2011年11月27日經湖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2011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3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專利創造、專利運用、專利保護、專利管理、專利服務、法律責任、附則8章52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30日湖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專利保護條例》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專利條例
  • 通過時間:2011年11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2年1月1日
  • 章節:八章
條例信息,條例內容,相關報導,

條例信息

第63號
《湖南省專利條例》於2011年11月27日經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1月27日
(2011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加強專利保護和管理,推進創新型湖南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專利發展戰略,健全專利管理工作體系,保障專利事業發展經費,促進專利事業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科技、教育、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專利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知識的宣傳普及。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專利知識和專利法律、法規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專利意識。
鼓勵單位和個人支持、參與專利知識宣傳普及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湖南專利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優秀專利項目的發明人、設計人和實施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專利創造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發明創造並申請國內外專利。鼓勵企業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研發專利技術。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掌握核心技術,並形成專利。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不同行業和領域的特點,定期編制並公布應當掌握的關鍵技術和重點產品目錄;對列入目錄的關鍵技術的研發、專利申請和產品的開發,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扶持。
第九條 為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產生的專利申請、維持、受讓、培訓、評估、維權、獎酬等費用,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條 在評審科學技術獎勵、技術創新獎勵和專利獎勵項目,以及審批科研開發、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財政性資金支持項目時,有關部門應當將項目是否具有或者能否產生專利技術作為評審的重要條件。
前款規定的項目具有專利技術的,在申請獎勵或者資金支持時,申請人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專利權有效證明檔案和專利檢索分析報告。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財政支持的項目經費中列支專利事務經費,保證專利申請、維持、文獻檢索等事項的需要。
第十一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發明創造,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於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或者考核高新技術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等,應當將專利擁有情況作為認定或者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十三條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應當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勵和報酬。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與發明人、設計人對獎勵和報酬的數額、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五千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二千元;
(二)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其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於百分之五,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於百分之一,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三)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轉讓、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轉讓、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費用納稅後提取不少於百分之二十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對專利申請、轉讓、推廣運用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人員,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四條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擬放棄專利權的,應當告知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享有無償受讓的權利。
第十五條 單位進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可以將獲得專利權的情況作為評審的依據之一。
對技術進步產生重大作用、取得顯著效益的專利技術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獲得中國專利獎、省級政府專利獎的人員,可以作為特殊人才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章 專利運用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專利運用,重點支持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技術水平高的專利技術的實施;對自主研發的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應當優先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展和規範專利交易市場,推進專利技術交易,促進專利技術商品化和產業化。
第十七條 對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推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重大專利實施及專利技術引進項目,省人民政府財政、科技、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資金支持。
第十八條 鼓勵擁有相關專利技術的單位和個人組建專利聯盟,促進專利資源的充分利用。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建立健全專利技術轉讓和許可機制,向企業轉讓、許可專利技術。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採取專利權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運用專利。以專利權作價入股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可以占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九條 從事專利技術轉讓、諮詢、服務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貸款貼息、風險補助、融資擔保等方式,引導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為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創業投資資金、擔保資金,應當支持自主研發的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將符合條件的專利產品申報自主創新產品。
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採購應當優先購買專利產品,鼓勵對專利新產品實行首購和訂購。
第二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幫助擁有專利技術的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標準,推進專利與標準制定相結合。
第四章 專利保護
第二十三條 不得假冒專利。
不得故意為假冒專利行為提供運輸、展示、廣告、倉儲、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舉報假冒專利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執法隊伍建設,健全專利執法機制,及時依法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調解專利糾紛,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時,應當有三名以上持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工作人員參加。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過程中依法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專利信用公示制度,及時將依法確認的違法事實和處理結果通報徵信機構,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託有關機構或者專家進行技術檢測、鑑定。當事人對技術檢測、鑑定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先行支付,結案後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專利侵權糾紛處理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憑受理證明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申請中止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中止處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專利權被宣告全部無效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終止處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認定專利侵權成立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認定專利侵權成立的判決後,被請求人對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促成當事人和解或者達成調解協定。達成具有民事契約性質的調解協定的,雙方當事人認為必要,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三十二條 舉辦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展會,應當加強展會期間的專利保護。國家規定應當設立智慧財產權投訴機構的展會,展會主辦方應當設立智慧財產權投訴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派員進駐。
展會主辦方應當與參展方在參展協定中約定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不得假冒專利。對標有專利標記的展品或者技術,展會主辦方應當查驗專利權有效證明,參展方不能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的,不得允許其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的名義參展。
第五章 專利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專利指標和專利發展情況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統計調查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專利擁有情況納入科技計畫實施評價體系,國有企業績效考核體系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科研績效考核體系。
第三十四條 擁有專利資產的國有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改制、清算、上市、投資、轉讓、質押等經濟行為,涉及專利資產作價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和備案。
第三十五條 建立重大經濟活動專利審議機制,防止技術的盲目引進、重複研發、流失或者侵犯、濫用專利權。
下列與專利技術相關的經濟活動,項目單位應當進行專利審議,並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立項報告中對項目相關技術的專利權狀況、專利侵權風險等作出評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立項時,應當組織開展專利審議:
(一)實施使用國有資金或者涉及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重大建設、重大併購、重點引進、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等項目;
(二)實施科技重大專項、重點裝備進口、核心技術轉讓、重大技術進出口等項目;
(三)其他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經濟活動。
第三十六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專利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進行專利檢索分析:
(一)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二)進行涉及專利的技術貿易;
(三)以專利資產投資入股;
(四)其他應當進行專利檢索分析的。
第三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進行下列活動,應當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
(一)組織標註專利標記的商品進入商場、超市等市場銷售;
(二)委託廣告經營者發布涉及專利的廣告;
(三)組織推廣專利技術;
(四)進行專利資產評估和辦理專利權質押;
(五)在海關總署申請專利保護備案;
(六)其他需要確認專利權權屬和專利權法律狀態的。
第三十八條 智慧財產權事務經費中的專利經費部分主要用於專利戰略實施、優勢企業培育、專利申請資助、專利保護、專利信息和服務等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經費資助發明專利的維持,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專利服務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依託政府綜合服務平台,建立專利公共服務平台和重點行業、支柱產業專利信息資料庫,開展專利信息加工和專利戰略分析,為專利創造和運用提供政策指導、技術諮詢、信息共享、市場開發、出證確權等公共服務。
第四十條 鼓勵發展專利代理、檢索、評估、鑑定、交易等專利中介服務。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依法經營,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二)出具虛假報告;
(三)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
(四)損害專利權人、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專利維權援助機制,依法開展專利維權服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專利維權的信息、法律、技術等幫助。
鼓勵專利維權援助機構、專利中介服務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專利維權援助。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指導、推動有關部門、行業協會開展專利預警,監測重點企業、行業、領域的國內外專利狀況,制定應急預案,防範和化解專利風險。
第四十三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應當為會員的專利創造、申請、保護、運用、維權等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普及教育機制,建設智慧財產權人才培訓體系和培訓基地,加強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和管理。
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組織培養專利專業人才,開展專利人才培養的對外合作,引進國內外高層次專利人才。
第四十五條 中國小校應當加強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普及教育,培養學生智慧財產權意識和創新意識,提高學生創造能力。
各級行政學院和職業教育機構應當將專利知識納入幹部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和職業教育內容。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故意為假冒專利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國有單位對其擁有的專利資產未進行資產評估或者評估結果未上報備案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項目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按照規定進行專利審議,導致技術盲目引進、重複研發、流失或者侵犯、濫用專利權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專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專利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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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召開,會議原則通過了《湖南省專利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要求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湖南省省長徐守盛指出,2001年制定的《湖南省專利保護條例》自頒布實施以來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上位法的修改以及湖南經濟和專利事業的發展,其調整範圍過於狹窄,已經不能適應專利事業發展的需要,對其進行修訂十分必要。
徐守盛要求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法制辦、省知識產權局根據本次常務會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抓緊擬訂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會議要求,要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勞動、尊重創造、尊重原創者智慧財產權的良好氛圍,促進我省專利事業發展,加快建設創新型湖南。
湖南省高度重視《湖南省專利條例》的修訂工作,將其列入了2011年立法計畫。省知識產權局牽頭成立了由智慧財產權專家、法律專家參與的起草小組,通過系統整理、深入調研,形成了《湖南省條例(送審稿)》。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開展了立法調研工作,進行了認真審查、協調、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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