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市專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東台市專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台市專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地點:東台市
  • 章數:共六章
  • 條數:二十五條
適用區域,主要內容,

適用區域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提升我市的自主創新能力,充分發揮專利在科技創新和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推動作用,促進企業做大做強做優,根據《江蘇省專利促進條例》及國家、省和鹽城市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堅持突出重點、公平透明、擇優支持的原則。
第三條 專利申請資助資金採取自願申報,符合專利申請資助條件的每項申請只享受一項資助(含省、市級資助)。
第四條 專利申請資助和專利授權獎勵時效為當年度專利申請或當年度授權,隔年度專利申請或授權專利不再給予資助、獎勵。
第二章 資金的來源及使用
第五條 專利專項資金每年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50萬元。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並審核專利資助資金申請人的資助申請,並組織評審、立項、實施及驗收。
第六條 專利專項資金包括專利申請資助、授權專利獎勵、專利工作體系建設以及重大發明專利產業化項目資助等。
第七條 專利申請資助、授權專利獎勵每年分上半年、下半年兩期統一辦理,上半年在本年度7―8月份辦理,下半年在下年度的1―2月份辦理;專利工作體系建設及重大發明專利產業化項目年終集中辦理。
第八條 專利申請資助是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並繳納相關申請、實審(發明申請)等費用後的資助,發明專利申請資助1000元,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資助800元,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資助500元。
第九條 國外專利申請資助,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40%給予申請資助,最高限額為5萬元。
第十條 授權專利獎勵是對本年度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申請人繳納了辦登費及相關費用後的發明專利和實施效益顯著的實用新型專利,每件發明專利獎勵2000元,實用新型專利獎勵1000元。
第十一條 專利工作體系建設費用包括專利示範鎮和示範企業建設費用,援助專利維權費用,扶持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費用,專利宣傳和人才培訓,以及其他專利促進費用。
第三章 資助對象
第十二條 專利資助資金支持對象為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註冊的單位、企業或個人(含在本市投資企業,並在本市申請專利的非本市市民)。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資助的專利項目應當是在本市提出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第十四條 同一技術方案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僅資助發明專利申請;同一技術方案相關技術特徵的不同組合或配比申請多項發明專利申請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僅資助其中一項申請;就相近似的圖案與色彩組合申請多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也僅就其中一項申請給予資助。
第四章 資金申報和審批
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資助須由專利申請人報送下列材料:
(一)《東台市專利申請費資助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出具的專利受理通知書;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或南京代辦處開具的專利申請費收據(原件及複印件);
(四)單位申請的須提交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
(五)個人申請的須提交本人東台市戶籍身份證或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非本市市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六條 授權發明及實用新型專利獎勵由專利權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東台市授權專利獎勵發放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
(二)有效的發明及實用新型專利證書或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授權通知書或繳費收據(原件及複印件);
(三)單位須提供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和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
(四)個人須提供本人東台市戶籍身份證或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非本市市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七條 專利工作體系建設費用及重大發明專利產業化項目由市知識產權局依據相關規定和條件提出方案,並會同財政局研究確定。
第十八條 經市知識產權局審查後專利專項資金申報報送材料符合要求,應當予以資助,並簽發相應申請表,由市科技局財務部門撥付資金,個人可以領取現金,單位可通過銀行撥付。
第十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審查後專利專項資金申報不符合相關規定或者報送材料不齊全,有權不受理專利申請資助申請或授權專利獎勵申請,但同時應當告知原因並退還相應的申請材料。
第五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專利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專利資助資金由市財政局、市知識產權局共同管理,市財政局負責專利資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並審核專利資助資金申請,組織開展專利工作體系建設費用、重大發明專利產業化項目的評審、立項和驗收,監督檢查專利資助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資助資金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材料和證明檔案。如發現弄虛作假、套取資金或違反誠信等不正當行為騙取專項資金的,除追回已資助經費外,還要給予通報批評,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工作人員在受理、審查和核實中存在違紀行為、違規操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附屬檔案是本辦法的有效組成部分,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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