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灣區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荔灣區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2021年荔灣區市場監管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荔灣區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荔灣區市場監管管理局
  • 實施日期:2021年06月01日
  • 文  號:荔市監規〔2021〕1號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荔灣區標準化戰略的實施,加快區域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廣州市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區財政資金安排用於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相關單位主導或參與標準制修訂項目、承擔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開展標準化示範(試點)建設、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開展“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工作的專項資助資金。
第三條積極參與實施荔灣區標準化戰略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符合本辦法所列資助條件的,可依據本辦法申請專項資金。
第二章 資金來源、管理與使用
第四條專項資金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績效目標、分年度資金需求進行項目的申報,按程式審核後納入財政項目庫目,並按需編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區財政局根據計畫統籌安排專款,按程式進行撥付。
第五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包括徵集資助項目、組織審核、編制專項資金資助計畫和信息公開等。
第六條申請資助的單位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專項資金到賬後,接受資助的單位應按要求完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財政局規定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資助原則、範圍、額度
第七條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標準化項目應遵循以下原則之一:
(一)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有利於促進我區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和相關科技成果的標準化、產業化;
(二)有利於促進我區智慧財產權與技術標準結合,提升我區產品在國際、國內市場的競爭力;
(三)有利於我區保護人體健康、促進節能降耗、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效率、環境保護、提升安全生產水平、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等;
(四)有利於促進我區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和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八條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的範圍、項目、額度:
(一)主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地方技術規範)制修訂的,分別資助10萬、6萬、5萬、4萬元,主導團體標準制定的,資助3萬元;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地方技術規範)制修訂的,分別資助4萬、3萬、2萬、1萬元。
(二)對承擔國際、國家、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分別一次性資助8萬、6萬、4萬元。
(三)完成國家級、省級、市級標準化示範區(試點)建設的單位,分別一次性資助10萬元、8萬元、6萬元。
(四)開展“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工作,獲得AAA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一次性資助2萬元;獲得AA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一次性資助1萬元。
第九條同一個單位每年所獲標準化資助資金總額不得超過12萬元。
第十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以下依據對申請標準化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進行認定:
(一)標準制修訂認定依據
主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的認定依據: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有關標準管理機構發布的正式標準文本。主導標準制修訂的單位是指標準的起草單位或標準“前言”中的排序處於前三的單位。標準文本中沒有列出起草單位的,由標準的發布或歸口單位出具主導標準制修訂的證明。
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的認定依據: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有關標準管理機構發布的正式標準文本。標準“前言”中的排序處於第四及以後的單位。
主導團體標準制定認定依據:在全國或廣東省統一的團體標準信息平台公開的標準文本。標準“前言”中排序前三位的起草單位為主導制定單位;其他為參與制定的單位。
(二)承擔國際、國家、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認定依據: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省標準化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檔案。
(三)承擔國家級、省級、市級標準化示範區(試點)項目的認定依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省、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批准立項、驗收合格的檔案。
(四)開展“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工作的認定依據: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
第四章 申報、審批和撥付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資助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
第十二條每年度,專項資金項目預算獲批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區政府入口網站等渠道發布年度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組織開展年度申報工作。申請單位以自願為原則,根據第二款規定的各項目完成時間,在項目完成2年內書面提出資助申請,申請時限內未提出視為放棄申請資格。
第十三條申報單位在申報通知規定時限內將紙質申報材料報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十四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每年發布申報通知,在截止申報後統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15個工作日內確認擬資助的單位和項目,經公示5個工作日,提交局黨組會研究審定,由區財政局按程式規定集中支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資助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五條申報資助單位應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下列申報資料:
(一)基本資料
1.《荔灣區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申請表》(見附屬檔案);
2.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未辦理“三證合一”的單位還須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根據申報項目還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1.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地方技術規範)制修訂項目申報:正式發布的標準文本。
團體標準制定項目申報:標準發布正式文本及編制說明,團體標準信息平台公開的證明材料;
2.承擔各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項目申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批准成立檔案。
3.開展標準化示範區(試點)建設項目申報:標準化示範區(試點)驗收評定或通過項目目標評審的有效檔案;
4.採用國際標準或國際先進標準項目申報:採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證書。
5.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項目申報:標準化良好行為等級認定證書。
以上材料均應提交經申報資助單位加蓋公章的複印件兩份,並提交原件供受理單位進行核對。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資助申報:
(一)標準化項目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原則的;
(二)標準化項目不屬於本法第八條規定的資助範圍的;
(三)申報單位未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的;
(四)已獲得區政府其他部門同類性質資助或獎勵的。
第十七條同一項目只能有一個申報單位。兩個以上單位同時符契約一項目資助申報條件的,由各單位自行協商,推選申報單位。
第十八條如果審核確定的應資助總額超過當年財政預算總額,按申報單位應資助金額占應資助總額的比例實施一次性資助,差額不再補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得擅自擴大開支範圍和提高支付標準,嚴禁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
第二十條區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對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獲得專項資金資助的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對不接受檢查監督和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單位,追繳資助資金,予以公開通報批評,並依法追究責任,區屬企事業單位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考核。區財政局按規定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獲資助單位應按要求配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資助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報送相關績效自評材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所制定的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確認並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其間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政策解讀

一、制定依據
  為推進荔灣區標準化戰略的實施,加快區域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結合荔灣區發展實際情況制定。
二、範圍、項目、額度
  (一)主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地方技術規範)制修訂的,分別資助10萬、6萬、5萬、4萬元,主導團體標準制定的,資助3萬元;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地方技術規範)制修訂的,分別資助4萬、3萬、2萬、1萬元。
  (二)對承擔國際、國家、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分別一次性資助8萬、6萬、4萬元。
  (三)完成國家級、省級、市級標準化示範區(試點)建設的單位,分別一次性資助10萬元、8萬元、6萬元。
  (四)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不包括複審項目),並取得“採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證書”的,每項資助2000元。
  (五)開展“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工作,獲得AAA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一次性資助2萬元;獲得AA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一次性資助1萬元。
三、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申報認定依據
  (一)標準制修訂認定依據
  主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的認定依據: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有關標準管理機構發布的正式標準文本。主導標準制修訂的單位是指標準的起草單位或標準“前言”中的排序處於前三的單位。標準文本中沒有列出起草單位的,由標準的發布或歸口單位出具主導標準制修訂的證明。
  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的認定依據: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有關標準管理機構發布的正式標準文本。標準“前言”中的排序處於第四及以後的單位。
  主導團體標準制定認定依據:在全國或廣東省統一的團體標準信息平台公開的標準文本。標準“前言”中排序前三位的起草單位為主導制定單位;其他為參與制定的單位。
  (二)承擔國際、國家、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認定依據: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省標準化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檔案。
  (三)承擔國家級、省級、市級標準化示範區(試點)項目的認定依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省、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批准立項、驗收合格的檔案。
  (四)釆用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認定依據:“採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證書”。
  (五)開展“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工作的認定依據: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
四、申報資助單位應提交下列申報資料
  (一)基本資料
  1.《荔灣區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申請表》;
  2.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未辦理“三證合一”的單位還須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根據申報項目還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1.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地方技術規範)制修訂項目申報:正式發布的標準文本。
  團體標準制定項目申報:標準發布正式文本及編制說明,團體標準信息平台公開的證明材料;
  2.承擔各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項目申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批准成立檔案。
  3.開展標準化示範區(試點)建設項目申報:標準化示範區(試點)驗收評定或通過項目目標評審的有效檔案;
  4.採用國際標準或國際先進標準項目申報:採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證書。
  5.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項目申報:標準化良好行為等級認定證書。
  以上材料均應提交經申報資助單位加蓋公章的複印件兩份,並提交原件供受理單位進行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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