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廣州市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文  號:穗市監規字〔2020〕2號
  • 實施日期:2020年06月10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我市自主創新能力和城市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推動全市標準化戰略實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廣州市標準化戰略實施綱要(2013-2020年)》等有關規定及要求,結合我市標準化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全市企事業單位主導標準制修訂、承擔標準化研究項目和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開展標準化示範(試點)建設、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承辦在廣州舉辦的重大國際標準化活動等工作的專項資助資金。
  第三條 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登記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省屬或中央駐穗的相關企事業單位除外)開展標準化工作,符合本辦法所列資助範圍的,可依據本辦法申請專項資金。
  省屬或中央駐穗的相關企事業單位,承擔國際標準制修訂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薦或批准下達的地方標準制修訂、標準化研究項目和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標準化示範(試點)建設、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的,可依據本辦法申請專項資金。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審核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編制的專項資金安排計畫的合規性、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總體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包括徵集資助項目、組織專家評審、進行項目公示、申報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專項資金分配使用計畫、開展具體項目績效評價和信息公開等。
  第六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專項資金到賬後,接受資助的單位應按要求完成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規定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使用原則、範圍和額度
  第七條 專項資金應鼓勵先進標準與產業發展、城市管理的融合,並遵循公平公正、規範管理、專款專用、突出績效的原則:
  (一)有利於實現科技成果產業化,提升我市產品和服務在國內外的影響力,提升城市的綜合競爭力;
  (二)有利於推動我市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服務我市現代服務業的發展;
  (三)有利於保護人體健康、促進節能降耗、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效率、環境保護、提升安全生產水平、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等;
  (四)有利於率先實行符合國際慣例的質量、安全、環境、技術、勞工等標準。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主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修訂;
  (二)承擔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下達的標準化(包括技術性貿易措施應對)研究項目;
  (三)承擔各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
  (四)開展標準化示範(試點)建設;
  (五)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並獲得“採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證書”(不包括複審項目);
  (六)承辦在廣州市舉辦的重大國際標準化活動,包括國際標準化組織的論壇、年會和重要學術研討會等。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資助額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主導國際標準制修訂的每項資助不超過50萬元;主導國家標準(產品類)制修訂的每項資助不超過25萬元;主導國家標準(產品類以外的其他類)制修訂的每項資助不超過15萬元;主導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的每項資助不超過10萬元。
  (二)承擔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立項的標準化(包括技術性貿易措施應對)研究項目,每項資助不超過30萬元。
  (三)承擔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資助30萬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資助20萬元;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資助15萬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資助10萬元;承擔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資助5萬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資助3萬元。
  (四)承擔國家級標準化示範(試點)項目資助30萬元,省級、市級標準化示範(試點)項目資助10萬元。
  (五)獲得“採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證書”,每項資助2000元。
  (六)承辦在廣州舉辦的重大國際標準化活動,資助額度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視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第十條 標準文本中排序處於前三位的起草單位為主導制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單位。
  標準文本中沒有列出起草單位的,由標準的發布或歸口單位出具“主導制定標準”的證明。
  參與國際標準的起草,並且其提案被採納為國際標準核心內容的,為主導制定國際標準的單位。
第四章 申報和審批
  第十一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下發年度專項資金申報通知,明確資金申報相關事宜,按照《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依託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台(以下簡稱管理平台)做好專項資金申請受理、審核和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應當通過管理平台進行網上申報,並在網上初審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將紙質申報材料報送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應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廣州市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申請表;
  2.企業出具的項目績效情況自評報告;
  3.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或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檔案(現場核查原件,無需提供複印件)。
  (二)根據申報項目還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1.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標準發布正式文本。
  2.承擔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項目申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批准成立檔案。
  3.開展標準化示範(試點)建設項目申報:示範(試點)建設批准立項檔案及建設方案。
  4.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項目申報:採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證書。
  5.承辦在廣州舉辦的重大國際標準化活動申報:活動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符合資助條件的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2年內提出資助申請。逾期提出的視為放棄申請。
  其中標準制修訂項目的申請時限以標準發布之日起算;標準化研究項目的申請時限以項目下達之日起算。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申報不予受理:
  (一)申請項目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範圍;
  (二)申請項目已獲得市政府其他部門同類性質的資助;
  (三)申報單位未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六條 同一單位同一年度標準制修訂項目獲得資助的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年度廣州市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中標準制修訂資助資金總金額的7%。
  第十七條 同一項目只能有一個申報單位。兩個以上單位同時符契約一項目資助申報條件的,由各單位自行協商,推選申報單位。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實行年度使用額度和具體項目計畫複式審批制度。
第五章 資金管理和信息公開
  第十九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做好專項資金具體資助項目的收集和審核工作,組織專家對本辦法第九條中未確定具體資助額度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將所有細化的具體資助項目編入預算。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採取一次性資助的方式,由市財政部門對批准使用的專項資金按規定辦理預算下達和撥付手續。
  第二十一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開外,專項資金的相關信息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市財政部門制定的專項資金信息公開辦法進行公開。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考核。市財政部門按規定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獲資助單位應按要求配合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資助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報送相關績效自評材料。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所制定的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確認並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質監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質監〔2015〕88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政策檔案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我局針對規範性檔案《廣州市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背景、依據等介紹
  2006年廣州市設立技術標準研製資助專項資金,經市政府同意,市財政局、原市質監局聯合印發了《廣州市技術標準研製資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啟動了標準研製資助工作。2010年技術標準研製資助調整為廣州市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標準化戰略資金極大地調動了我市企事業單位參與標準化工作的積極性,對引導我市重點企業掌握行業發展的話語權和主動權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為進一步規範管理,推動全市標準化戰略實施上台階,2011年市財政局、原市質監局制定了《廣州市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質監〔2011〕207號),並於2015年進行第一次修訂(穗質監〔2015〕88號),5年有效期即將屆滿。
  另外,2019年,我市按照國家和省部署,開展了涉及機構改革、證明事項清理等部門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辦法》被列入集中修改的部門規範性檔案之一。此次集中修改主要是按照《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的部門名稱、職責作相應修改,並根據證明事項清理結果,對申報事項表述以及申報資金所需材料發生變化的情況作出修改。
  其主要法律政策依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2017年修訂)第七條,國家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開展或者參與標準化工作。
  (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標準化戰略實施綱要(2013-2020年)的通知》(穗府辦〔2013〕35號)第五條第(三)項,各級財政要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 ,進一步加大對標準化經費的投入,重點支持企事業單位開展標準化項目研究、參與各級標準制修訂、建立標準化示範(試點)、構建先進標準體系等相關工作,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落實標準化活動資金,支持標準化事業發展。
  (三)《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市場監督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穗文〔2019〕42號)第三條第(八)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標準化激勵政策,規範標準化活動。
  (四)《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府辦函〔2020〕12號)第八條,制定管理辦法。經批准設立的專項資金,市業務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及相關工作要求,在專項資金設立後第一次接受項目申請前應出台專項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使用範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分配方式、審批程式和監督評價、責任追究等。已設立的專項資金調整績效目標、用途範圍等事項的,應及時修訂具體使用管理辦法。
二、《辦法》基本內容和特點是什麼
  (一)基本內容。《辦法》分七章共25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的概念、申報主體。根據第三條規定,不同的申報主體可依據本辦法申請專項資金的情形有所不同。其中,省屬或中央駐穗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可依據本辦法申請專項資金的情形包括:一是承擔國際標準制修訂;二是承擔經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薦或批准下達的下列項目:地方標準制修訂、標準化研究項目和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標準化示範(試點)建設、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第二章明確了市市場監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各自職責,以及申請單位如實申報的義務。第三章明確了專項資金使用原則、範圍和額度。根據第八條,資金使用範圍有六大類。重點說明:一是基於承擔“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修訂”申報資金的,以申報單位為“主導”單位為要件。“主導”的評價標準詳見《辦法》第十條。二是基於承擔“標準化(包括技術性貿易措施應對)研究項目”申報資金的,以該項目經“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立項”為限。第九條明確了不同情形對應的資助資金的額度。第四章規定了申報和申報的流程、規則。第五章規定了資金管理和信息公開制度。第六章規定了責任追究和績效評價制度。第七章“附則”對《辦法》所稱的“國際標準”進行了定義,並明確了《辦法》的有效期以及原辦法的效力。
  (二)主要特點。一是連續性。為便於企事業單位理解和使用,修訂儘量保持《辦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能夠使用的條款原則上保留。二是準確性。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訂、機構改革、證明事項清理,對職能部門名稱、資金使用範圍中的部分事項名稱以及申報資金所需材料等進行調整,進一步規範文字表述。
三、《辦法》主要修改內容有哪些
  (一)調整有關責任部門的表述,將“質監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財政局”修改為“財政部門”。按照《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市場監督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穗文〔2019〕42號),質監局的職責劃入新組建的市場監管局;同時,將條文中的具體部門名稱修改為按照職責定位表述,有利於保持檔案的相對穩定性。
  (二)將第三條、第八條至第十條中的“地方技術規範”修改為“地方標準”。原市質監局於2011年11月制定出台的部門規範性檔案《廣州市地方技術規範管理辦法》(穗質監〔2011〕208 號),於2016年11月期限屆滿失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2017年修訂)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殊需要,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推進廣東先進標準體系建設的意見》(粵府〔2016〕127號)第二條第(一)項第3點,地級以上市政府可組織制定、發布或授權本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發布適用於本市的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廣州市人民政府轉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推進廣東先進標準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穗府函〔2017〕99號)第一條,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積極承接省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下放工作,制定《廣州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因此,原市質監局於2017年11月印發《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穗質監規字〔2017〕2號),原“廣州市地方技術規範”經評估被轉化成“廣州市地方標準”或廢止。
  (三)規範表述,避免歧義。刪除第三條第二款“承擔”“開展”,使頓號前後的“地方標準制修訂”“標準化研究項目和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標準化示範(試點)建設”“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並列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薦或批准下達”之下,即省屬或中央駐穗的相關企事業單位開展的上述工作需經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薦或批准下達,才可依據本辦法申請專項資金。
  (四)簡化申報材料。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通知》(穗府規〔2019〕4號)附屬檔案“在全市範圍內取消的證明事項目錄”第295-297項修改、刪除第十三條關於申報材料的相關要求:其中“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或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檔案”取消複印件,改為現場核查原件;“反映標準真實性、有效性及申報單位信息的查新報告”、“項目批准立項檔案”直接取消。
  (五)明確仍在有效期內的原管理辦法的效力。原管理辦法於2015年9月30日印發,有效期五年,目前尚處於有效期內。為明確新舊辦法的關係和效力,第二十五條明確,《廣州市質監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質監〔2015〕8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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