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區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辦法

各有關單位:

現將《越秀區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越秀區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29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越秀區標準化戰略的實施,加快區域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廣東省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細則》《廣州市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越秀區標準化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於規範越秀區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使用工作。
第三條 積極參與實施越秀區標準化戰略的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符合本辦法所列資助範圍的,可依據本辦法申請專項資金資助。
第二章 資金來源、管理與使用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越秀區財政安排,納入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部門預算。
第五條 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用於資助實施標準化戰略相關項目。
第六條 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三章 資助條件、範圍、項目、額度
第七條 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標準化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越秀區產業發展方向,有利於促進越秀區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和相關科技成果的標準化、產業化發展。
(二)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有利於促進越秀區智慧財產權與技術標準結合,提升產品在國際、國內市場的競爭力。
(三)有利於促進越秀區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和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四)有利於保護人身健康安全,促進節能降耗,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效率,加強環境保護,提升安全生產水平,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等。
第八條 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的範圍、項目及額度:
(一)對承擔國際、國家、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按相應類別一次性資助6萬、4萬、2萬元。
(二)主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的,按相應類別資助8萬、5萬、4萬、3萬元。
(三)承擔國家級標準化示範(試點)建設的單位,通過標準化主管部門驗收後,一次性資助8萬元;承擔省級標準化示範(試點)建設的單位,通過標準化主管部門驗收後,一次性資助5萬元;承擔市級標準化示範(試點)建設的單位,通過標準化主管部門驗收後,一次性資助3萬元。
(四)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獲得“採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證書”,每項資助2000元。
同一個單位每年所獲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總額不得超過8萬元。當年資助總額不超過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否則,按財政預算安排總額除以當年應資助總額的百分比乘以該單位應資助金額對資助單位實施資助。
第九條 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以下依據對申請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進行認定:
(一)承擔國際、國家、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認定依據: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省標準化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檔案。
(二)主導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認定依據: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有關標準管理機構發布的正式標準文本。主導制修訂標準的單位是指標準的起草單位或標準文本“前言”中排序前三的單位。
(三)承擔國家級、省級、市級標準化示範(試點)項目的認定依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省、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批准立項、驗收合格的檔案。
(四)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獲得“採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證書”的認定依據:採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證書。
第四章 申報、受理和審批
第十條 每年度,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通知後開始資助申報。申請單位以自願為原則,在項目完成或項目獲批2年內書面提出資助申請,逾期提出視為放棄申請。其中標準制修訂項目的申請時限自標準發布之日起算。
第十一條 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各單位申報材料,並按本辦法規定組織審核,經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會議研究審定後,向獲資助單位通報資助情況,由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財政授權支付的方式支付至申請單位。
第十二條 申報資助單位應向受理機關提交下列申報材料(一式兩份):
(一)基本材料
1.越秀區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申請表;
2.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未辦理“三證合一”的單位還須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現場核對原件,無需提供複印件)。
(二)根據申報的項目應提交的其他材料(均需提交經申報資助單位加蓋公章的複印件,並提交原件供受理單位進行核對)
1.承擔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項目申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批准成立檔案;
2.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標準發布正式文本;
3.開展標準化示範(試點)建設項目申報:示範(試點)建設批准立項、驗收評定或通過項目目標評審的有效檔案;
4.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項目申報:採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證書。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資助申報:
(一)申報項目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二)申報項目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三)申報項目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四)提供的申報材料不齊全的。
第十四條 同一項目只能有一個申報單位。兩個以上單位同時符契約一項目資助申報條件的,由各單位自行協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擴大開支範圍和提高支付標準,嚴禁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對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獲得專項資金資助的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七條 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越秀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標準化資金資助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實施標準化戰略”是指從事技術標準研製、各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建設和管理、承擔標準化試點示範建設、採用國際標準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和國際電信聯盟所制定的標準,以及國家標準化組織確認並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 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辦法的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政策檔案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我局對規範性檔案《越秀區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背景、依據等介紹
  2014年越秀區在15屆79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定越秀區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每年的資助金額總額為50萬元以內,由越秀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越秀區法制辦制定《越秀區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辦法》,作為部門規範性檔案印發。同年4月26日以廣州市越秀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名義發布《越秀區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辦法》(穗質監越函〔2014〕18號),並於2017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越市監函〔2017〕297號),3年有效期已屆滿。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進行修訂,明確了標準化獎勵機制,修改後第九條規定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省、市兩級也分別制定了《廣東省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細則》《廣州市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推進標準化戰略實施。
  另外,2019年,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部署,開展了涉及機構改革、證明事項清理等部門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辦法》被列入集中修改的部門規範性檔案之一。此次集中修改主要是按照《廣州市越秀區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的部門名稱、職責作相應修改,並根據證明事項清理結果,對申報事項表述以及申報資金所需材料發生變化的情況作出修改。
  其主要法律政策依據及參考檔案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2017年修訂)第七條,國家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開展或者參與標準化工作。
  (二)《廣東省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細則》《廣州市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三)廣州市越秀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調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機構名稱的通知》(越編字〔2016〕7號)將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名稱調整為廣州市越秀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中共廣州市越秀區委辦公室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越委辦〔2019〕40號)第三條第(八)項,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區內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制修訂工作。組織實施標準化激勵政策,規範標準化活動。
   二、《辦法》基本內容和特點
  (一)基本內容
  《辦法》分六章共20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的概念、申報主體。第二章資金來源、管理與使用明確了市場監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各自職責,以及對專項資金使用要求及實施主體。第三章資助條件、範圍、項目、額度第八條明確了不同情形對應的資助資金的額度。資金使用範圍有四大類。重點說明:一是規定“同一個單位每年所獲標準化資助資金總額不得超過8萬元”,同時規定了“當年資助總額不超過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否則,按財政預算安排總額除以當年應資助總額的百分比乘以該單位應資助金額對資助單位實施資助”。二是基於承擔“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修訂”申報資金的,以申報單位為“主導”單位為要件。“主導”的評價標準詳見《辦法》第九條。認定的主體、各項資助辦法的認定依據也在《辦法》第九條明確。第四章申報、受理和審批明確超期提出資助申請處理方式。第五章監督管理規定管理制度,明確責任追究。第六章附則對《辦法》所稱的“實施標準化戰略”“國際標準”進行了明確定義,確認《辦法》的有效期。
  (二)主要特點
  一是連續性。為便於企事業單位理解和使用,修訂儘量保持《辦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能夠使用的條款原則上保留。二是準確性。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訂、機構改革、證明事項清理,對職能部門名稱、資金使用範圍中的部分事項名稱以及申報資金所需材料等進行調整,進一步規範文字表述。
  三、《辦法》主要修改內容
  (一)調整有關責任部門的表述,將“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修改為“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廣州市越秀區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廣州市越秀區委辦公室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越委辦〔2019〕40號)第三條,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劃入新組建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同時,將條文中的具體部門名稱修改為按照職責定位表述,有利於保持檔案的相對穩定性。
  (二)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中的“廣州市技術規範”修改為“地方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2017年修訂)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殊需要,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推進廣東先進標準體系建設的意見》(粵府〔2016〕127號)第二條第(一)項第3點“地級以上市政府可組織制定、發布或授權本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發布適用於本市的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及《廣州市人民政府轉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推進廣東先進標準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穗府函〔2017〕99號)第一條“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積極承接省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下放工作,制定《廣州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原市質監局於2017年11月印發《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穗質監規字〔2017〕2號),原“廣州市地方技術規範”經評估被轉化成“廣州市地方標準”或廢止。
  (三)簡化申報材料。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通知》(穗府規〔2019〕4號)附屬檔案“在全市範圍內取消的證明事項目錄”第295-297項修改、刪除第十二條關於申報材料的相關要求:對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改為現場核對原件,取消複印件;刪除“受理、審查部門要求補充的其它材料”;“反映標準真實性、有效性及申報單位信息的查新報告”直接取消。刪除第十三條第五項不予受理的情況“(五)其他不符合申報條件的”。
  (四)完善條款規定。參照《廣州市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市監規字〔2020〕2號)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刪除《辦法》第十條“申請時限內未提出視為放棄申請資格”,明確超期提出資助申請處理方式;刪除第十四條“自行協商不成的,由在批准、發布的檔案或標準中排序在前的單位申報”。參照《廣東省實施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細則》《廣州市標準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刪除《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對“團體標準”制修訂和開展“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的資助款項及字樣。
  (五)明確資助辦法的效力。原資助辦法於2017年7月21日印發,有效期三年,目前處於失效期。為明確新辦法的效力,在《辦法》第二十條明確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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