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2022年潮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潮州市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9日
- 發布單位:潮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全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和實施技術標準戰略,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積極參與技術標準戰略的研究和實施,推動標準走出去,促進我市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和經濟的全面持續發展,進一步加強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的監督和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企業、行業協會、科研單位、院校等單位)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資助(以下簡稱“資助”)。
第三條 資助範圍包括:主導或協助制訂、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灣區標準;組建標準化活動組織;取得標準化科研項目成果;標準化試點示範建設;組織實施技術標準戰略活動,標準支撐“一帶一路”建設,中國標準走出去,經專家認可的其他標準化活動。
第四條 參與國際標準的起草、修訂,並且其提案是唯一被採納為國際標準核心內容的,為主導制訂、修訂國際標準的單位。
參與國際標準起草、修訂,並且其提案被採納為國際標準重要內容的,為協助制訂、修訂國際標準的單位。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主導制訂、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的單位:
(一)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的唯一起草單位;
(二)標準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單位。
不符合上述兩項所列條件之一的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制訂、修訂的單位,視為協助制訂、修訂單位。
第六條 主導或協助制訂、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的,資助額度分別為:
(一)每主導制訂一項國際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協助制訂的,資助額度不超過15萬元;
(二)每主導制訂一項國家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15萬元;協助制訂的,資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
(三)每主導制訂一項行業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協助制訂的,資助額度不超過5萬元;
(四)每主導制訂一項地方標準,資助額度不超過5萬元;協助制訂的,資助額度不超過2萬元;
(五)每主導制訂一項國家級社會團體發布的團體標準的,資助額度不超過3萬元,每主導制訂一項省級社會團體發布的團體標準的,資助額度不超過2萬元;每主導制訂一項市級及市級以下社會團體發布的團體標準的,資助額度不超過0.3萬元;協助制訂的,資助額度為主導制訂的一半,並且市級及市級以下社會團體發布的團體標準只資助第一到第三協助制定單位。
(六)主導或協助制訂灣區標準的資助為專項資助,每主導制訂一項灣區標準的,資助額度不超過2.5萬元;協助制訂的,資助額度不超過1萬元;申報灣區標準資助的,不得再申報其他團體標準的資助。
(七)主導或協助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資助額度不超過上述對應主導或協助制訂標準資助額度的一半,主導或協助修訂團體標準的,不再進行資助。
第七條 多個單位同時協助制訂、修訂同一項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的,按單一項目給予資助,資金由所有參與單位平分。
每承擔一項省級標準化科研項目並取得成果的,一次性資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每承擔一項國家標準化科研項目並取得成果的,一次性資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
每承擔一項市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建設並通過驗收確認的,一次性資助額度不超過5萬元;每承擔一項省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建設並通過驗收確認的,一次性資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每承擔一項國家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建設並通過驗收確認的,一次性資助額度不超過15萬元。
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包括:技術標準創新基地、標準檢驗檢測驗證點及工業、農業、服務業各類標準化試點。
第十條 組建標準化活動組織並發揮作用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資助:
(一)對承擔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標準化工作組工作的單位,一次性資助額度不超過5萬元;
(二)對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標準化工作組工作的單位,一次性資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
(三)對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標準化工作組工作的單位,一次性資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
對組建標準化工作組獲得資助後,再由本級活動組織晉升為高一級標準化活動組織的,按高一級資助標準補齊金額。
第十一條 組織實施技術標準戰略活動的,每年資助額度不超過5萬元。
第十二條標準支撐“一帶一路”建設,“中國標準走出去”項目每年資助額度不超過2萬。
標準支撐“一帶一路”建設,中國標準走出去項目包括:國外標準採用中國標準,工程契約中明確在海外工程中套用中國標準的名稱及標準編號,建設中國標準海外套用示範區等。
第十三條經專家認可的其他標準化活動,其資助額度由專家評審時,根據其參與的項目的性質進行確定。
第十四條 資助項目應為上一年度完成的項目,實行一次性資助。項目完成時間以相關部門的批准或證明檔案為準。
同一單位同一年度獲得資助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
第十五條 每年6月底前,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上發布公告,通知相關單位申報資助。
第十六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應在申報期限內提交資助申請,未按時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相應資助。
第十七條中央、省駐潮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市屬單位,直接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資助。其它單位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申請材料,由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核蓋章後,匯總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推薦申報。
第十八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應根據項目的性質提交下列材料: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檔案(複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申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資助項目的,應提交法定主管部門批准發布該標準的檔案或已正式發布的該標準文本,主導或協助制訂、修訂標準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參與程度證明材料);申請國際標準資助項目的,應提交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出具的主導或協助制訂、修訂該國際標準的有效證明材料;
(四)申請省級、國家級標準化科研資助項目的,應提交下達相關項目的主管部門出具的成果鑑定或結題驗收檔案;
(五)申請組建標準化活動組織資助項目的,應提交國家、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或國際標準化組織出具的批准成立檔案;
(六)申請標準化試點示範資助項目的,應提交下達相關項目的主管部門出具的成果鑑定或結題驗收檔案;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資助的項目匯總整理後,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進行為期6日公示。
第二十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資助項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組對項目進行評審,專家組評審確認後,在專項資金總額內按比例確定資助額度,報市分管領導同意後下達指標檔案,由市財政局按規定下達資助資金。
第二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申請單位,責令其將資助資金全部退繳市財政,予以公開通報批評,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條件和程式對申請資助項目予以審查,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潮州市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潮市監規〔201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