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促進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建設補助資金實施辦法

潮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3年12月1日印發潮州市促進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建設補助資金實施辦法,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州市促進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建設補助資金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潮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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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廣質量管理先進標準和方法,引導企業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提升質量管理水平,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促進全面質量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8〕38號)、《潮州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促進全面質量管理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潮質強辦〔2018〕24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我市上年度獲得管理體系認證企業的資金補助管理工作,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堅持依法管理、協調引導、科學評估、合理安排的使用原則。
第二章 補助範圍和對象
第四條補助範圍:獲得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具體是指實施“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等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
補助項目:實施“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等管理體系認證,並有效運行。
第五條 申報補助項目的主體,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潮州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符合國家、省和市的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範圍的應取得有關證照。
(三)近3年來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智慧財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稅收、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第三章 補助項目的申請、審批與資金撥付
第六條 採用年度集中一批次受理申報的方式,每年由市市場監管部門制定具體申報要求,向社會公開發布並組織申報,經審定合格列入補助計畫。
第七條市市場監管部門確定年度獲得補助項目的企業名額(原則上控制在5個名額之內),並分配至各縣(區),各縣(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轄區企業進行推薦。
縣(區)企業的補助項目向其所在地縣(區)市場監管部門申報,各縣(區)市場監管部門匯總後推薦上報市市場監管部門;市直企業的補助項目直接向市市場監管部門申報。
對獲得補助項目的企業一次性給予每家不超過1萬元的補助資金;同一年度獲多項認證的,以單項最高金額給予補助,不重複補助。
第八條市市場監管部門對全市申請補助項目企業進行資格審查,擬定獲得補助項目的企業名單,在市市場監管部門網站進行不少於7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市場監管部門確定補助款額後,按程式給予資金補助。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補助資金來源為上級及本級財政資金,建立補助項目專項資金檢查制度。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補助資金項目的具體管理和實施,市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監督工作。
第十條補助項目無須簽訂項目契約書,補助資金支持方式為事後無償資助,企業收到補助資金後,應按國家規定的相關會計準則處理,用於“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測量管理體系認證”體系運行。
第十一條企業申報補助項目時應該承諾填報的信息及提供的相關附屬檔案材料真實、可靠、準確、有效,不存在弄虛作假,並願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獲補助企業應自覺接受監督和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一經發現,市市場監管部門與市財政部門有權追繳已撥付全部補助資金,三年內不得申報各類質量認證補助或扶持項目,並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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