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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包括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以及與之相關的契約管理、工期管理、造價諮詢等活動。
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管理,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守信、厲行節約的原則。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的造價確定與控制適用本規定,其他資金投資建設工程的造價確定與控制可以參照執行。
本規定所稱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是指使用國有資金(包括國家融資資金)50%及以上,或者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管工作。
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縣(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縣(區)級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市、縣(區)發展改革、審計、財政、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進行管理或者監督工作。
第五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下列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一)管理和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二)指導建設工程計價活動;
(三)調解建設工程造價糾紛。
第二章 計價依據與造價信息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由建設工程造價標準規範、計價通則、計價定額、計價指標、標準施工契約、工程造價信息以及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和參數、工程造價指標指數等構成。
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由省統一工程計價依據和市、縣(區)補充性計價依據組成。鼓勵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編制企業定額。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定期在公開網站發布價格指標指數和人工、材料、機械台班造價信息,並根據市場情況適時調整造價信息發布方式。
第八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編制計價依據以及發布造價信息的需要,採集造價成果檔案、市場交易價格以及其他工程技術經濟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為提供資料的單位和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
第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確定與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建設工程計價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控制結算的原則,實行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管理。
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招標人、投標人、發包方或者承包方,可以編制本單位建設工程造價檔案,也可以委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承擔。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確定與控制負責。設計、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對其受委託的造價確定與控制工作承擔相應的執業責任。
第十一條 編製造價成果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估算:建設工程投資估算由建設單位依據估算指標、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工期、計價依據、造價信息等編制;
(二)設計概算:建設工程設計概算由建設單位依據概算指標、初步設計檔案、投資估算、計價依據、造價信息等編制;
(三)施工圖預算:建設工程施工圖預算由建設單位依據施工圖設計檔案、設計概算、施工現場條件、施工工藝、計價依據、造價信息,以及施工期間的風險費用等編制;
(四)招標工程量清單:建設工程招標工程量清單由招標人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工程量計算規範、綜合定額、設計檔案、招標檔案、施工現場情況和常規施工方案等編制。
招標工程量清單應當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招標人應當對招標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五)最高投標限價:建設工程最高投標限價由招標人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綜合定額、招標工程量清單、設計檔案、招標檔案、施工現場情況和常規施工方案,以及招標檔案載明的風險費用等編制。
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檔案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的總價,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
最高投標限價不得上調或下浮。
(六)投標報價:根據招標檔案要求以及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結合施工現場條件、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等編制。
投標報價不得低於工程成本,不得高於最高投標限價。
投標報價低於工程成本或者高於最高投標限價總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人的投標。
(七)工程變更價款:根據工程變更指令、設計變更以及契約約定的變更價款確定方法、程式和時限等編制。
(八)竣工結算:根據施工契約、設計檔案、工程變更資料、索賠報告等編制。
造價成果檔案的編制不得違反工程造價強制性標準。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設計階段工程造價進行重點控制,避免設計浪費。
設計單位應當在工程設計各個階段進行經濟性分析,在滿足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充分考慮節能減排、生態環保、項目投入使用後的運營維修成本等因素,運用限額設計、價值工程等方法進行設計比選,實現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最優。
第十三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在簽訂的書面契約中,約定契約價款相關事項,明確契約價款調整因素、方法及契約工程風險的內容、範圍和費用。
第十四條 有下列影響契約價款情形之一的,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契約中約定調整方法: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變化;
(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價格調整信息;
(三)工程變更;
(四)發包方更改已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
(五)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結合工程實際,按照工期標準確定合理工期,確需壓縮工期的,應當經過充分論證,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發包人要求縮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質量優良的,應當在施工契約中明確,增加的費用計入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內,但施工工期不得短於施工標準工期的80%,提前竣工費、優質工程費最高均不得超過契約價款的5%。
第十六條 在契約履行過程中,用於工程的主要材料價格信息上漲或者下跌超過百分之五時,發承包雙方按照風險合理分擔的原則對契約價款進行調整。契約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結算由發承包雙方依據建設工程契約檔案、設計檔案、施工方案、投標檔案、標準規範、綜合定額、施工過程中發承包雙方已確認的工程量及其結算的契約價款、調整後追加(減)的契約價款等有效檔案編制或者核對。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完工後,承包人應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內並在申請竣工驗收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檔案。發包人應在契約約定期限內對竣工結算進行核對,並書面回覆意見或簽字確認。承包人針對核對意見有異議的,應在契約約定期限內進行反饋。有關結算異議處理、對數協商、資料補充或修改以及造價諮詢企業介入和政府機構審核等事項應按相關規定辦理。
契約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包承包雙方應依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辦理結算期間,承包人有權拒絕發包人多次提出補充資料和修改結算檔案的要求。除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結算檔案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對結算檔案提出覆核。
需要承包人補充資料和修改結算檔案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對意見中一次性提出,承包人應當再次提交結算檔案。發包人收到後應當通知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完成覆核,並將結果書面通知承包人。
未按照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工程結算的處理辦法:
(一)承包人逾期未提交結算檔案,經發包人書面催促後14日內未作出書面答覆的,發包人可以根據已有資料編制結算檔案並書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當認可。
(二)發包人收到結算檔案逾期未提出核對意見的,視為認可結算檔案。
(三)承包人收到結算檔案核對意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
允許調整概算的,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報原概算審批部門審核,在調整概算批覆前不得辦理工程結算。
第二十條 應當報送政府相關機構審核的結算檔案,發包人應當自確認之日起30日內報送,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出具審核結論性文書。審核機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出具審核結論性文書的,視為認可結算檔案。
政府審核機構出具審核結論性文書的時限,最長可延期30日。
第四章 從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建設工程計價活動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或者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
造價員編制的建設工程造價檔案應當經註冊造價工程師覆核。建設工程造價檔案應當由負責本次計價活動的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承擔本單位的建設工程計價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註冊在本單位的造價工程師。
第二十三條 實行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諮詢服務制度。鼓勵委託同一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實施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諮詢活動。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編制單位以及造價專業人員應當保證造價成果檔案編制質量,嚴格控制質量偏差。
編制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工程結算等建設工程造價檔案的質量偏差率,分別不得超過規定的20%、10%、5%、5%。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檔案必須符合下列簽章規定:
(一)編制、覆核、批准人共同簽名,三者不得為同一人,編制、覆核人應當同時蓋執業印章;
(二)法人單位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簽章;
(三)委託編審的建設工程造價檔案,受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蓋企業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簽章。
第二十六條 禁止造價成果檔案編制單位從事下列行為:
(一)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諮詢業務;
(二)轉包所承接的諮詢業務;
(三)故意壓低或者抬高工程造價;
(四)出具虛假的造價成果檔案;
(五)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禁止造價執業人員從事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二)超越資格類別的執業許可範圍從業;
(三)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法人單位註冊;
(四)故意壓低或者抬高工程造價;
(五)簽署虛假的造價成果檔案;
(六)在執業中實施商業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在本市範圍內從業的造價諮詢單位應當到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信用信息動態登記。
第二十九條 造價諮詢行業協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制定行業行為準則和服務規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規範造價諮詢單位經營行為,加強造價諮詢行業聯動,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章 工程造價監管
第三十條 市、縣(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依照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發展規劃,收集本行政區域建設工程立項至竣工驗收環節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信息。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將竣工結算成果檔案報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縣(區)可以參照執行。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將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結算成果檔案在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開網站予以公示,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各類造價成果檔案、建設工程契約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審計、財政、交通運輸、水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發現工程造價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移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名錄、工程造價從業人員名單、註冊造價工程師變更、行政處罰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工程計價活動的單位和人員進行動態管理,定期監督檢查,對各類造價成果檔案、建設工程契約進行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和查處情況。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項目、從業人員、建設工程造價檔案三者結合的誠信管理體系,以及從事工程計價活動的單位和人員的信用檔案制度,對違法、違規單位和人員的不良行為記入檔案,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選擇信用記錄良好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和相關職能部門在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處理機關對相關單位或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發包人、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一經發現,按職責由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檔案編制單位或建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一經發現,按職責由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將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在單位和個人信用檔案,並定期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潮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
一、檔案出台背景
隨著國家、省對建築行業健康發展提出的新要求,建築業“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更大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等日新月異發展的新形勢下,工程造價市場化改革進程加快,工程造價管理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我市工程造價管控制度不夠健全,對竣工項目結算價格等經濟數據沒有進行系統性採集,也沒有形成本市可借鑑參考的指導性工程造價指標。
結合我市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和基礎設施建設的不斷推進,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顯得愈發重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我市制定了《規定》,為本市在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建築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和加強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規範工程建設各方的行為,提高工程技術水平等方面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
二、制定過程
2023年4月24日,市住建局成立潮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專班,啟動《規定》的起草工作。在廣泛徵求了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發改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城管執法局、市政府項目建設中心等33個單位的意見後,進一步修改完善並經局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和局領導班子集體審議同意後報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市司法局依據職責,在合法性審查階段,依法開展審查工作,並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經市住建局修改後上報市政府審定。
《規定》2023年9月20日經十六屆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23年10月11日正式印發。
三、政策特點
(一)完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體制機制
一是確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基本原則,強調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守信、厲行節約的原則。二是明確我市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管主體為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對造價管理實務工作具體負責,並要求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或監督工作。三是規定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確定與控制負責,造價諮詢、勘察、設計等單位對其受委託的造價確定與控制工作承擔相應的執業責任。
(二)規範建設工程計價依據
一是明確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由建設工程造價標準規範、計價通則、計價定額、計價指標、標準施工契約、工程造價信息以及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和參數、工程造價指標指數等構成。二是定期在公開網站發布價格指標指數和人工、材料、機械台班造價信息,並根據市場情況適時調整造價信息發布方式。
(三)明確建設工程計價要求
一是發揮工程造價在投資控制中的作用,規定建設工程造價應當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控制結算的原則,推行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管理。二是規範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工程變更價款、竣工結算等造價成果檔案編制要求,推行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實施全過程造價諮詢控制,對契約價訂立、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竣工結算等重要環節的程式作了具體規定。
(四)嚴格造價諮詢單位和從業人員管理
一是明確造價諮詢單位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信用信息動態登記的途徑和管理要求,規範了工程造價檔案簽署效力的要求以及爭議處理辦法。二是明確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編制質量,規定編制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工程結算等建設工程造價檔案的質量偏差率,分別不得超過規定的20%、10%、5%、5%,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在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評先評優等方面實行差異化管理。
(五)加強事中事後監督管理
一是對從事工程計價活動的單位和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和定期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和查處情況。二是建立建設工程項目、從業人員、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三者結合的誠信管理體系,對違法、違規單位和人員的不良行為記入檔案。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優先選擇信用記錄良好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三是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與發改、財政、審計、政數等部門數據平台做好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規定》還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
四、實施時間
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全市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工作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