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潮州市城鄉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潮府規〔2021〕2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市各開發區、潮州新區管委會:
現將《潮州市城鄉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4日
內容全文
潮州市城鄉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城鄉村民住宅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3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湘橋區、楓溪區及潮安區行政區域範圍內,使用宅基地等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城鄉村(居)民住宅(以下簡稱城鄉村民住宅)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督促基層開展工作。
區政府(管委會)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住建、發改、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或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條 城鄉村民住宅建設遵循以下原則:
(一) 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
(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適度集中布局;
(三) 建築設計應當安全、實用、美觀,體現村居地域特色。
第五條 在城鎮開發邊界內進行城鄉村民住宅建設的,應當按照適度集中布局的原則實行規劃管理和用地管理,並由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但使用原有已分散布局的宅基地進行城鄉村民住宅建設的除外。
在城鎮開發邊界外進行城鄉村民住宅建設的,鼓勵交由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也可以由村(居)民自行建設。
第六條 城鄉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優先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閒地和未利用地,涉及使用新申請宅基地的按《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3號)和《關於印發<潮州市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潮農〔2020〕89號)執行。
城鄉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壓生態保護紅線和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及堤防、護堤地,應避開地質災害隱患點和河道行洪區等危險區域和公路建築控制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電力線路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重要旅遊景區景點、風景名勝區、歷史文物保護單位等重點區域。
第七條 國土空間規劃對城鄉村民住宅建設規劃技術標準有規定的區域,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執行;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但對城鄉村民住宅建設規劃技術標準未作規定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劃技術標準執行:
(一)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的規劃技術標準為:
1.建築高度:不高於54米
2.容積率:不大於3.0
3.建築密度:不大於35%
4.綠地率:不小於30%
(二)村(居)民自建城鄉村民住宅的規劃技術標準為:
1.建築層數和建築高度:建築層數不應超過4層(不含天面梯間),建築高度(含夾層和車庫)不應超過15米(含),坡屋頂建築高度計算至檐口,平屋頂建築高度計算至女兒牆頂點,無女兒牆的建築高度計算至其屋面檐口(局部突出屋面的樓梯間占屋頂平面面積不超過1/4的,不計入建築高度)。建築層數確需超過4層的或建築高度確需超過15米的,其防火設計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等的規定,按規範留足防火間距。
2.建築主朝向間距宜不小於4米,次朝向間距宜不小於2米。住宅應在用地產權範圍進行建設,巷道寬度大於4米的,如有村規民約,由村委會提供書面證明後,外挑陽台可適當超出用地產權範圍,外挑不宜超出1米,陽台外側距巷道中線不小於2米,淨空高度不低於4米。
3.住宅的基礎不得超出用地產權範圍且不得影響規劃道路、巷道、四鄰基礎、地下管線及其他公共設施。
4.住宅工程場地應採用雨污分流排水方式,污水應接入道路市政排污管。住宅工程場地標高控制高出毗鄰道路路面0.2-0.3米。
5.城鎮開發邊界內臨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讓道路紅線按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控制;城鎮開發邊界外臨道路的住宅退讓道路紅線應按村莊規劃要求控制並不少於2米。
6.本辦法實施後的新建住宅建築實行統一風貌管控,與村莊整體環境相協調,屋面採用坡屋頂或以坡屋頂為主、局部平頂相結合的形式,牆面統一色調,以白色、灰色為主。
(三)因歷史原因,造成宅基地與國土空間規劃用地性質不符,但不占用規劃道路、市政公共設施、文物保護單位和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公共綠地、水域等規劃控制用地的,村(居)民確有迫切住房需求,可申請報批手續,規劃技術標準參照本條第(二)項執行,但建築層數不得超過3層,高度不得超過12米。
(四)用地已納入“三舊”改造規劃,並且改造方案已報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批准同意的,原則上應成片改造,不得進行零星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已納入“三舊”改造規劃,原則上應成片進行改造,但改造方案批准後兩年內沒有實施改造計畫,村(居)民確有迫切住房需求的,經村(居)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三舊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可申請辦理報批手續。規劃技術標準參照本條第(二)項執行,但建築層數不得超過3層,高度不得超過12米。
第八條 城鄉村民住宅建設的審批管理遵循重心下移、簡化程式、方便民眾的原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切實承擔起宅基地建房審批和管理職責;依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服務中心等平台,建立一個視窗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的宅基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一站式為民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九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審查工作:
(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條件、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村組審核公示程式、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等方面進行審查;
(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國土空間規劃、規劃技術標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方面進行審查;
(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設計單位的資質、施工許可證的申領、集中建設的村(居)住宅的人防、消防等方面進行審查;
(四)涉及其他部門或需上級相關職能部門出具意見的,按照各自職責按需聯合審查。
第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的,按照以下程式申請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一)方案編制與表決
集中建設的方案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並在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予以公示和徵求村(居)民意見。方案須經過具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經表決通過的申報材料報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審查材料的真實性、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是否經過民主表決及公示程式,審核通過後報送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批。
(三)縣級審批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組織複審,複審通過的,10個工作日內辦理規劃許可手續並核發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 村(居)民自建或村(居)民集中建設城鄉村民住宅的,按照以下程式申請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一)提出申請
以戶為單位向所屬村(居)民委員會提出宅基地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
(二)村級審核
村(居)民委員會接到申請後,應當召開村(居)民委員會會議研究同意後,並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屋高度等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村(居)民委員會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後,報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村(居)民委員會提交的申請材料後,組織開展城鄉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建房聯審聯辦。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聯審結果,10個工作日內對城鄉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建房申請進行審批,審批不通過的,一次性書面通知村(居)民委員會,由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申請人在辦理城鄉村民住宅建設審批手續時,應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各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三)宅基地戶主的身份證複印件(自建);
(四) 村(居)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同意意見,屬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城鄉村民住宅的,還需提供集中建設方案和分配方案;
(五)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材料,屬改建、擴建或者翻建原住宅的,還需提供原住宅的權屬證明材料;
(六)城鄉住宅結構設計應當符合抗震、抗風和結構安全的要求。建設城鄉住宅應委託具有建築、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設計人員進行設計並出具施工圖。採取優秀傳統建築工藝,統籌考慮庭院綠化和配套污水設施等。
第十三條 城鄉村民住宅未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不得開工建設,有關單位不得為其辦理供電、供水、供氣、有線電視接入等手續。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取得規劃許可證等審批手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開工建設,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前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超過六個月。
逾期未開工建設的且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准的,規劃許可證等審批證件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審批要求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城鄉村民住宅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驗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驗線,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
城鄉村民住宅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就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許可證件內容,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核實。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驗收合格的應當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可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城鄉村民住宅建設的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結果、投訴舉報等向社會公開。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村(居)民建房申請和審批情況在村(居)務公開欄上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相關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村(居)民住宅小區規劃、建房技術標準、質量安全、減災防災、生態環境保護和配套設施建設等宣傳工作。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定期不定期開展城鄉宅基地動態巡查,依法及時處置有關違法建設行為。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城鄉村民住宅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本轄區內的城鄉村民住宅建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立即制止並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
第二十條 饒平縣城鄉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