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金華市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試行辦法》於2021年8月31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華市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5年12月13日
  • 發布單位: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2021-08-31 20:04
  • 索 引 號:11330700002592599F/2005-00050
  • 文 號:金政發〔2005〕147號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公開時限:長期公開
  •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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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金華市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現將《金華市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5年12月13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規範村民住宅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浙江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範圍內村民住宅建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村莊建設規劃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布局規劃以及村鎮總體規劃,並與相關專業規劃相協調。
已編制的村莊建設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一致、不銜接的,在不突破村莊建設用地規模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式對建設規划進行調整,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時與建設規劃銜接。
村莊布局規劃不合理的,應當適當調整。
第四條 村民住宅建設必須符合村莊建設規劃,堅持適用、經濟、安全、美觀的原則,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尊重民眾意願,充分發揮村民自治作用。
第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管理和監督本區域內村民住宅建設,市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做好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村莊建設規劃制定
第六條 村莊建設規劃要著眼長遠,適度超前,同時合理控制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綜合考慮道路、給排水、環境衛生、消防等基礎設施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立足現狀改造和整治,注重保護生態環境和地方鄉土文化特色。
第七條 村莊建設規劃年限一般為五年。建設用地規模嚴格控制在人均90平方米以內。
村莊的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和範圍,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出具紅線圖及規劃設計條件。
第八條 村莊建設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組織編制,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編制。
村莊建設規劃應進行科學論證和公示,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由鄉(鎮)人民政府上報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或其授權的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批准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公布,並組織實施。
村莊建設規劃編制經費由鄉(鎮)人民政府在本級財政列支。對經費確有困難的鄉鎮,各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給予補助。
第九條 經批准的村莊建設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或修編的,按法定程式進行。
第三章 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第十條 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當充分利用村內空閒地、原有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
第十一條 村民住宅建設用地主要包括: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新增的建設用地;
2、通過改造“空心村”和清理閒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等存量建設用地;
3、易地建設住宅、村民交還的原宅基地。
第十二條 村民住宅建設使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繼承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因村莊改造需拆除的,應給予適當的貨幣補償,有條件的可安置一套公寓式住房。
第十四條 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統一實施公寓式住宅建設的村,在不超過核定的用地規模情況下,其節餘的建設用地可征為國有,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出讓,土地淨收益可部分或全部返還村集體用於公共設施建設及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設標準
第十五條 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限額標準:
1、農業人口每人不超過30平方米。
2、子女分家立戶後,其父母的宅基地面積限額不得超過60平方米。
3、非農業人口每人不超過8平方米;屬就地農轉非的,可參照農業人口的限額標準。
4、5人以上的戶,每戶最高限額為14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最高限額為125平方米。
5、對非農業人口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其住宅因實施規劃需要拆遷的,可按其《集體土地使用證》記載的面積核心定安置用地,安置面積最高為90平方米。
申請宅基地人口計算口徑:(1)以居民戶口簿登記的家庭人口為依據。屬同一家庭的成員,但戶口性質不同而未登記在同一本戶口簿上的,憑當地公安派出所書面證明,可以計為申請宅基地的人口。但不能單獨立戶申請宅基地。(2)已滿法定婚齡並單獨立戶的待婚男子,可按3人計算。(3)現役軍人(不含軍官)、在校學生在遷出戶口前屬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可計為申請宅基地的人口。(4)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增加1人計算;違反計畫生育政策超生的,經依法處理後,可計為申請宅基地的人口。
已享受過房改房、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和貨幣分房待遇的,不得計入申請宅基地的人口。
第十六條 市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規劃標準:
1、村民住宅建築層次,一般不高於3層,建築總高度不得超過10米。上人屋面的上人樓梯間面積不得超過20平方米,高度不得超過2.2米;坡屋頂的應從檐口起坡,坡頂不超過2.5米;半地下室、架空層的層高超過2.2米(含)的按一層計算。
村民住宅居住部分建築間距一般為:(1)南北朝向時,新區不小於1:1.1;老區不小於1:1。(2)東西朝向時,不小於1:0.8。
2、市區二環線內符合規劃的,村民新建住宅建築層次,允許批准4層,建築總高度不得超過13米。村民申請建設4層以上住宅的,在符合村莊建設規劃要求,並扣除申請人相應宅基地面積的前提下,允許批准5層或6層,批准5層的按限額標準的80%、6層的按70%核定宅基地面積;建築總高度5層的不超過15米,6層的不超過18米。
3、村民住宅建設原則上實行聯立式,提倡公寓式。嚴格控制建設獨立式住宅。城鎮主、次幹道兩側和市區二環線內拆遷安置及“城中村”整體改造,原則上建設公寓式住宅。
第五章 村民住宅建設和管理
第十七條 村民建設住宅審批,一般以村為單位分批次上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受理,全程代理服務,審批過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行並聯審批。
1、申請和上報。村民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建房申請,經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同意,公示無異議後,將所需材料上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2、規劃選址和用地審批。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職能部門對規劃、用地進行實地踏勘,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用地申請材料和規劃批件,報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同意後,上報區人民政府批准。
3、規劃審批。持用地、規劃批件和施工圖紙,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
4、施工許可。市區二環線內申請建設住宅的村民,須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施工承建契約等資料,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八條 村莊建設規劃未編制和已到期而未續編的,不得審批該村的建設項目。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1)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2)出賣、出租、贈予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轉讓宅基地上建築物的;(3)以所有家庭人員作為一戶申請並被批准後,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的;(4)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設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第十九條 村民建設住宅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位置、面積、層次、標高、立面等用地、規劃要求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條 村民住宅建設提倡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施工、統一管理。村民建設二層以上住宅的施工圖,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或採用規定的通用設計和標準設計。
第二十一條 村民住宅建設開工前,應由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或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人員定位放線;開工後,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派員查驗基槽。
市區二環線內和集中新建、連片改造的村民住宅建設,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或村鎮建築工匠承擔。
工程完工並經驗收合格的,報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村民住宅建設的施工質量和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二條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村民住宅用地和房產的登記,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日常工作由國土資源、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承辦。
第二十三條 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實行條塊結合、重心下移,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建立市、區(管委會)、鄉鎮(街道)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的監察網路和舉報獎勵制度,實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聯動執法。強化日常監管,落實動態巡查監察責任,實行全程跟蹤管理,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二環線外鄉鎮轄區內村民住宅違反規劃的違法建設行為,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查處。
村民在集體土地上的非法占地建設住宅行為,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第二十六條 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並與區政府(管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部門的年終考核掛鈎。
第六章 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村民未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或違反規劃審批要求建設住宅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建設,對嚴重影響規劃的,限期拆除或沒收其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影響規劃,但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
第二十八條 超過批准面積多占土地建設住宅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封、暫扣用於施工的工具、設備、建築材料等。未經批准占用基本農田建設住宅的,一律拆除退耕,並對相關責任人按違法占用基本農田論處。
第二十九條 村民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設的房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本辦法實施前建新拆舊的,地上建築物應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條 村民接到責令停止建設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建設;繼續進行違法建設的,由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機關直接拆除其繼續違法建設部分。
第三十一條 未經批准建設的村民住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土地使用證,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房屋所有權證,工商、公安、衛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相關證照。
第三十二條 村民住宅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婺城區、金東區人民政府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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