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7月13日浙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城鄉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83年07月13日
- 實施時間:1983年07月13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1983年7月13日浙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83年7月13日浙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土地是國家的寶貴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是一項基本國策。我省人多地少,土地特別珍貴。管理好城鄉建設用地,制止亂占濫用土地...
禁止違反規定占用耕地開展綠化造林、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動,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擴大自然保護地。具體辦法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條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
或者煽動民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9月6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修改通過的《浙江省城鄉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二)建設具有特定選址要求的公用設施、特殊用地項目;(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規劃落實方案由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和論證,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規劃落實方案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建設用地指標有償調劑及其所得收益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四條 城鄉建設項目應當在允許建設區內安排建設用地。有條件建設區內安排建設項目的,不得突破規劃建設用地規模控制指標和建設用地擴展邊界,按照規定程式調整區...
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委託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村莊規劃。第十八條 位於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鎮、鄉和村莊,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位於鎮總體規劃確定的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莊,不編制村莊規劃。前兩款規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十四五”規劃《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十四五”規劃》是省政府確定的省級“十四五”重點專項規劃之一,依據《中共浙江省委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和《浙江省國民經濟和...
為加快城鄉統籌發展,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農村住房改造建設的若干意見》(浙委(2009)5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以下簡稱村民),是指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本辦法所稱農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設的住宅房屋。第三條農村住房建設應當遵循規劃先行、節約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則,符合適用、環保、...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在城市總體規劃中依法劃定。市的城市規劃區內的建制鎮不另劃城市規劃區。第四條 城市規劃工作實行集中領導,...
市、縣(市)、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城鄉建設年度計畫。第二十一條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應當納入統一規劃和管理,其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總規模。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
第二十九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明確農村住房的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層數和高度控制、附屬用房等要求。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鄉村特色和地域特點,明確農村住房...
(三)督查激勵。土地綜合整治列入省政府督查激勵,對推進土地綜合整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的縣(市、區),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獎勵。本辦法自2024年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
前款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第四十八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須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方可依照本辦法...
此外,浙江省正在開展相關調查研究,計畫明年制定出台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標準、預算定額標準、績效評價辦法以及土地整治節餘建設用地指標調劑管理辦法等配套政策。報導2 為進一步規範土地整治工作,促進耕地保護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2014年9月26...
為加強農村土地管理工作,規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下簡稱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行為,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和小城鎮建設的快速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現就我市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紹興市村莊規劃建設條例,於2020年4月29日由紹興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村莊規劃建設活動,協調空間布...
土地置換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訂。4.要進一步深化城鎮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規範土地市場。擴大土地有償使用範圍,規範城鎮土地批租。城鎮建設非公益性用地要大力推行招標和拍賣方式供地。各地要完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和地價信息定期發布制度...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在《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中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鄉賢認定和鼓勵鄉賢回歸的具體辦法,鼓勵、支持和引導鄉賢參與鄉村振興,融入鄉村生活。第四章 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後,應當在開工前向鄉(...
第一條 為加強台州市區臨時建設管理,規範臨時建設行為,進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結合台州市區實際,經市政府同意,制訂本規定。第二條 台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用地建設開發應當...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等,依法核發相關規劃許可證。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
位於鎮總體規劃確定的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莊,不編制村莊規劃;前兩項規定以外的鄉和村莊應當編制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第十二條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與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浙江省城...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二十三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依照《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已徵用的城市道路、橋樑建設用地和局部拆遷退線後道路建設用地,屬於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範圍。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道路規劃、建設、養護、維修、路政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四...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2年6月27日 辦法全文 浙江省城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管理,規範城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
杭州市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和在杭州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杭州市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杭州市行政...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經批准的建設用地、臨時用地上進行臨時建設的,按《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規定辦理。臨時建築不得超過二層,使用期限不超過二年,其建築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臨時建築不得改變用途或...
“(一)各類城鄉規劃和城市綠線、紫線、黃線、藍線管理辦法等的執行情況;“(二)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三)建設項目實施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四)違反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建設項目審批事項協調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條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詳細規划進行規劃許可管理;城鎮開發邊界外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或者相關專項規劃確定的約束指標和分區準入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