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是浙江省為了積極推進城市化並提前基本實現現代化,為了建立起有利於城鎮發展的集聚機制與政策環境,提高城鎮的人口、產業集聚功能,增強城鎮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帶動作用,加快全省城市化進程,而頒布的指導性政策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102
  • 發布文號:浙政[2000]7號
  • 發布日期:200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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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浙政[2000]7號
【發布日期】2000-09-01
【生效日期】2000-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政〔2000〕7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積極推進城市化是浙江跨世紀發展的戰略選擇,是我省提前基本實現現代化的必然要求。為了建立起有利於城鎮發展的集聚機制與政策環境,提高城鎮的人口、產業集聚功能,增強城鎮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帶動作用,加快全省城市化進程,現就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深化戶籍改革,促進人口城鎮化
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促進人口向城鎮集聚
1.加大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逐步實行按居住地登記戶口,促進人口向城鎮合理、有序流動,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城鄉統一的戶籍管理制度。自2000年起,全省範圍內小城鎮(指縣、市政府駐地鎮及縣以下建制鎮,下同)實行按居住地登記戶口的管理制度,大中城市(指設區城市,下同)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按居住地登記戶口的管理制度。
2.大中城市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採取積極的人口遷移政策,優先引進高素質人才,引導人口集聚。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居住達一定年限以上的公民,可申請轉為城鎮居民戶口。鼓勵引進人才、投資移民和進城購房,允許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市申請辦理城鎮居民戶口。對大學或中專畢業生的進城落戶條件可適當放寬,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先落戶,後就業。2001年起各地要取消進城人口控制指標。
3.鼓勵和引導農村人口向小城鎮集聚。農民在小城鎮建成區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均可申請轉為城鎮居民戶口。近期先在縣(市)政府駐地鎮、中心鎮和經批准的省試點鎮施行。
4.農民進小城鎮落戶,可保留農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並鼓勵依法有償轉讓,同時享有原村級集體資產的權益和集體可分配收益,承擔相應義務。在同一縣(市)地域範圍內,允許農民帶退宅還耕指標進城鎮,在當地政府統一規劃下,在城鎮住宅區聯建住房或購房,落戶後不得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農民進大中城市落戶,執行城市居民的生育政策;農民進小城鎮落戶,允許有條件地執行農村生育政策,具體按浙計生委〔2000〕53號檔案辦理。
5.城鎮建成區內大部分農民已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行政村,要撤村建居委會。在撤村建居委會過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集體資產。積極探索社區股份合作制改革,將原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改組為法人實體,其成員憑股權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6.在城鎮落戶的原農民,按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
7.2000年起,農民進城鎮落戶不再受“農轉非”指標限制,各地按實統計城鎮居民戶口。已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原農民,在教育、就業、兵役、社會保障等方面享有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待遇,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各地在辦理戶籍遷移登記、發放統一的城鎮居民戶口簿中,均不得收取城鎮建設增容費和變相收取各種基金。省有關部門要指導各地做好戶籍遷移登記的管理工作。
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產業集聚
改善城鎮投資環境,引導產業向城鎮集聚
1.大力促進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提升產業層次,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在積極為當地企業做好服務工作的同時,鼓勵和支持各類企業特別是省外國外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總部、技術開發中心、行銷機構遷移落戶我省大中城市。各地要在工商登記註冊、資質審查、投資項目審批等方面,積極推行專項限時服務;在用地、購房、行業服務、勞動人事、外事、社會保障以及員工辦理戶籍登記、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優惠。要取消對外來人員的購房限制。要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國內外優秀人才和留學人員到大中城市落戶,創辦實業。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高新技術服務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為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創業人員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杭、甬、溫等中心城市要建立成為全省科技創新中心。鼓勵和支持發展城市商貿、旅遊、金融、教育、信息及各類社會服務業等第三產業,大幅度提高第三產業在經濟發展中的比重。
2.積極鼓勵農村工業向工業園區集聚。以縣、市政府駐地鎮、中心鎮為重點,可建立設施完善的特色工業園區。各地對進特色工業園區落戶的企業,在土地出讓、規費收取等方面給予適當優惠。在園區內,允許鎮、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建設用地後,以其所有的土地資產作價入股,或以其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興辦聯營企業,也可以通過建造標準廠房出租等形式吸引區外企業。園區外企業新上技術改造項目規模超過現有固定資產的,原則上集中到園區內興建。同時,要採取環保、用地控制等手段,嚴格限制農村工業新的零星布點,引導農村工業向小城鎮集中。
3.高起點、高標準建設各類開發區、特色工業園區。搞好園區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完善配套功能,為企業進區創造良好條件。開發區、特色工業園區內企業發展需要徵用土地,土地出讓金一次性繳納有困難的,經當地政府批准,可分期繳款。有條件的地方可開展多種形式的擔保風險基金或擔保組織的試點,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服務和資金支持。
4.各級政府要採取有力措施,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加快推進審批制度改革,精簡審批事項,簡化程式。各地可採取成立“服務中心”、“辦事大廳”的形式,實行多個部門並聯審批,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加大清理收費力度,規範各項收費,推行企業收費登記卡制度,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最佳化土地資源,集約用地機制
最佳化土地資源利用,建設集約用地機制
1.城鎮建設要嚴格執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城鎮建設總體規劃要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交通網路、環境保護、社會發展等各方面規劃的銜接和協調,矛盾突出的,要按法定程式作出調整。建設用地指標,除確保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外,優先安排重點城鎮的基礎設施、社會公用設施項目。農村土地整理、宅基地專項治理取得的折抵指標,應保證主要用於城鎮建設。各縣(市)通過土地整理途徑獲得的建設用地指標,可在全省範圍內有償調劑使用。
2.加大土地開發整理力度。土地開發整理要與村鎮建設規劃調整、農村居民點用地綜合整治緊密結合,促進中心村建設。各地要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鼓勵土地開發整理的政策,建立土地開發整理的項目庫,調動社會各方面土地開發整理的積極性。
3.在確保耕地占補平衡的前提下,鼓勵土地置換,調整城鄉建設用地結構。同一縣(市)域範圍內,對按規劃向城鎮遷建的農村居民點,在確保退宅還耕的前提下,經核准可按還耕面積等量置換到城鎮建設規劃區選址,其建設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設占用耕地計畫指標。允許鄉鎮企業在確保將原廠房用地退建還耕的前提下,經核准易地等量置換到工業園區選址建設。土地置換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4.要進一步深化城鎮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規範土地市場。擴大土地有償使用範圍,規範城鎮土地批租。城鎮建設非公益性用地要大力推行招標和拍賣方式供地。各地要完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和地價信息定期發布制度,依法加強對土地市場的調控和監管。鼓勵盤活存量土地,對城鎮建設使用存量土地的,在規費收取上可適當優惠。
多元籌資渠道,拓寬城鎮建設
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拓寬城鎮建設渠道
1.依法、科學調控土地市場,經營好城鎮建設用地,增強政府籌集城鎮建設資金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城鎮土地出讓金用途分解機制,確保主要用於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在條件的城鎮可建立專門的城鎮建設投資公司,籌集和運作城鎮建設資金,實行綜合開發,滾動增值。
2.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城鎮基礎設施、社會公用設施建設的支持。各級財政要逐步加大對城鎮交通、供水及防洪設施建設、環境治理等方面的投入。與城鎮建設相關的各項規費,要劃出相應比例專項用於城鎮建設。利用政府投資的導向作用,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城鎮重點發展的項目和領域。
3.大力推行城鎮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項目運營企業化、設施享用商品化。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放開對民間投資城鎮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限制。大力推行對項目投資主體的公開招投標制。堅持“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以公有民營、民辦公助、股份制等多種方式,吸引私人資本、社會資本、境外資本投資城鎮建設。對社會效益顯著的建設項目,城鎮政府可在財政和規費政策上給予扶持。
4.改革公用事業價格收費制度。公交、供水、燃氣以及污水、垃圾處理等行業收費,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調整價格,逐步形成投資、經營、回收的良性循環,走市場化、產業化發展的路子。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要實行“企事分開”,促進企業化經營,轉換經營機制,增強企業自我發展、自我約束能力。
5.積極支持城鎮重大建設項目通過申請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進行直接融資。金融部門要增加對城鎮重點建設項目的信貸投入。
調整行政區劃,完善城鎮體制
適時調整行政區劃,完善城鎮行政管理體制
1.行政區劃的調整,必須依照法律程式,遵循必要與可行的原則,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成熟一個,申報一個,調整一個。市、縣政府在同一個市區的,原則上應撤縣設區,併合理確定市轄城區範圍。縣級市城區可根據城市管理需要,探索撤鎮設街道辦事處的試點。縣(市)政府駐地鎮、中心鎮,可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將周邊相聯的有關鄉鎮併入。對偏僻山區、海島地區的鄉鎮調整,要與“下山脫貧”、“移民建鎮”工作緊密結合。
2.大中城市要強化城市管理功能,完善城市行政管理體制。探索“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城市管理模式,擴大街道在社區建設方面的管理許可權,強化社區服務,充分發揮基層社區組織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鼓勵和支持民眾參與城市社區管理,形成城市管理的長效機制。探索城市管理委託執法的具體途徑,形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制。
3.建立區域間資源共享、設施共建的協調機制。對跨區域的交通、電力、通信、水利等基礎設施與資源保護利用等建設項目,由上一級政府加強協調,統一規劃,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合理配置,防止各行其是,重複建設。
4.對一批經濟發達、基礎設施條件較好、要素集聚能力強,具有較好發展前景的縣(市),經省政府批准,賦予部分地級市的經濟管理許可權。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5.改革和完善中心鎮行政管理體制、財政管理體制,增強中心鎮政府協調經濟發展和城鎮建設的調控能力。對省政府確定的中心鎮(除縣政府駐地鎮外),可賦予其在計畫、城鎮建設、工商登記等方面部分縣級管理許可權。除國家規定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外,其他縣(市)一級駐鎮派出機構,由鎮管理或以鎮管理為主。垂直管理的駐鎮派出機構要接受鎮政府的監督。按照“一級政府、一級財政”的要求,建立職能健全的鎮級財政。按照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合理劃分收支範圍,逐步建立穩定、規範的縣(市)、鎮財政分稅制體制。採取有力措施,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心鎮發展為小城市。
6.本通知下發後,省內有關規定與本通知有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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