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規定

《杭州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規定》是杭州市2019年2月1日施行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19年2月1日
杭州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理,保障城鎮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修改及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與統籌管理工作。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查等工作。
第四條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綜合考慮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需要、資源條件、環境狀況、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統籌利用地上地下空間,保障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城市基本生態與城市歷史風貌。
第五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不設區的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外的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六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計畫,有序開展編制工作。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計畫應當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土地儲備計畫等相協調。
第七條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制定規劃管理單元劃分方案,組織編制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逐步實現控制性詳細規劃全覆蓋。
第八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遵守國家、省、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等上位規劃,落實涉及空間布局與利用的專項規劃,落實重點地區城市設計。
第九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明確一類管控內容、二類管控內容、指導性內容及相應的控制要求。
一類管控內容主要包括:
(一)發展目標、功能定位和空間結構;
(二)街區的主導屬性;
(三)路網結構、綠地和景觀結構。
二類管控內容主要包括: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築高度、建築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配套要求;
(四)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黃線)、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界線(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藍線)以及道路用地的控制界線(紅線)等及其控制要求;
(五)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強制性控制要求;
(六)城市設計中明確的強制性控制要求。
指導性內容主要包括:
(一)地塊交通出入口方位和建築後退紅線距離
(二)各級道路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
(三)建築體量、體型、色彩等內容;
(四)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指導性控制要求;
(五)城市設計中明確的指導性控制要求。
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後,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審查,並通過論證會、部門會審等形式徵求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通過政府入口網站或者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進行公告,徵求公眾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少於30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編制單位對專家、公眾和相關部門的意見進行整理研究,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第十一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市、縣(市)人民政府在審批前可以提交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經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時,應當附編制報告、審查意見、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等材料。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外,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控制性詳細規劃批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入口網站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經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規劃管理和行政許可的法定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過程中,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以及具有鄰避效應的設施建設。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等,依法核發相關規劃許可證。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定期評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根據評估結論組織開展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編工作。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編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式進行。
第十五條經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進行。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不得涉及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並應當符合城鎮開發邊界、生態保護紅線等控制要求。
第十六條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分為重大修改和一般修改。
重大修改是指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一類管控內容進行修改,一般修改是指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二類管控內容進行修改。
第十七條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遵守以下程式:
(一)申請修改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由區人民政府、有關管委會、市級或者市級以上有關部門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申請修改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不設區的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市)有關部門向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書面提出;
(二)組織編制機關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意見,公告時間不少於10日;屬於重大修改的,公告時間不少於30日,組織編制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意見;
(三)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提出專題報告並報原審批機關同意後組織編制修改方案;屬於一般修改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委託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四)組織編制機關對修改方案組織審查,並根據需要聽取專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
(五)組織編制機關對修改方案進行完善,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備案;屬於重大修改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提交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屬於一般修改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委託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檔案,每年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報告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情況。
第十九條 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指導性內容進行深化、細化、最佳化:
(一)用地性質為兼容類用地或者選擇類用地,在規劃實施中需落實用地性質及深化規劃指標的;
(二)點位控制和虛位控制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在實施中需對控制性詳細規划進行深化、細化、最佳化的;
(三)道路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港灣公交站、機動車出入口,在實施中需對控制性詳細規划進行深化、細化、最佳化的;
(四)在不改變用地性質、規劃指標的前提下,根據建設需要對地塊進行合併或者細分的;
(五)因實測數據或者現狀地塊邊界、權屬邊界與規劃地塊邊界不一致,在規劃實施中需對控制性詳細規划進行深化、細化、最佳化的;
(六)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性內容需要深化、細化、最佳化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詳細規劃深化實施由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確認,經審查確認的意見作為後續規劃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製成果由法定檔案、說明書以及各種必要的技術研究資料附屬檔案三部分組成。法定檔案包括文本和圖表,是規劃管理的法定依據。
第二十一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中存在表達錯誤或者信息誤差的,應當進行勘誤。
編制單位應當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文本內容進行更正說明,提交勘誤報告,明確更正內容,報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認,經審查確認的意見作為後續規劃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的紙質與電子材料及時歸檔。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編製成果、修改結果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信息化系統,並加強動態維護,推行智慧型化管理,確保控制性詳細規劃數據的時效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掛牌督辦、約談、通報、案件移送等形式處理,並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及其所在地政府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修改等方面的具體職責,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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