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杭州市天然氣發展前期工作的意見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杭州市天然氣發展前期工作的意見》是一部浙江省杭州市政府相關部門於2001年12月26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杭州市天然氣發展前期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杭州市
  • 發布文號:杭政〔2001〕21號
  • 發布日期:2001-12-26
  • 生效日期:2001-12-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杭州市
【發布文號】杭政〔2001〕21號
【發布日期】2001-12-26
【生效日期】2001-12-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杭州市天然氣發展前期工作的意見
(杭政〔2001〕2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了促進杭州市城市燃氣向天然氣的順利轉換,最佳化城市能源結構,改善我市大氣環境質量,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現就我市天然氣發展前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按照國家“西氣東輸”和城市能源結構最佳化的要求,市有關部門要儘快完善杭州市城市燃氣專項規劃,並將其納入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杭州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以作為城市建設和發展的法定依據。
二、杭州市城市天然氣利用工程是國家“西氣東輸”的重要配套工程,應列為省、市的重點基礎設施工程,享受重點基礎設施工程的優惠政策。市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扶持該工程的建設。
三、城市利用天然氣工程的建設和運行,要以“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方式,吸收各類資金,建立規範的股份制企業法人。鼓勵境內、外投資者參與杭州城市天然氣利用工程建設、管理和燃氣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新建的城市天然氣利用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
四、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燃氣專項規劃,本著能源利用與環境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嚴格控制煤炭、燃油消費總量,鼓勵使用清潔能源;計畫、經貿、環保等部門要依據規劃,嚴格審批新建、擴建和技改項目;對規劃範圍內不使用清潔能源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審批。環保部門要儘快上報杭州市禁止高污染燃料銷售和使用區域規劃,在禁止高污染燃料銷售和使用的區域內,建立排放總量控制標準。
五、對於目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窯爐改用天然氣清潔能源的,根據《杭州市技改項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可按投資給予一定時間的技術改造貼息;同時按《污染源治理項目實行環保治理資金適當補助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助。
六、市規劃、土地等管理部門要根據規劃控制好天然氣供氣、服務設施和輸氣管線走廊用地,確保天然氣利用工程的用地需要。
七、行業主管部門要做好煤氣管道與今後天然氣管道並軌的前期技術工作。對燃氣管道尚未到達的區域,可按規劃並結合道路建設,有計畫地預先埋設燃氣管道,以便條件具備時直接使用天然氣。
八、燃氣管線需穿越公(道)路、水利等設施時,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積極支持,並提供相關的技術資料。
九、行業主管部門要會同建設、規劃、技術監督、消防、環保等部門,根據城市燃氣的發展方向和套用領域的擴展,儘快組織制定天然氣套用工程的地方性技術規範。
十、物價管理部門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兼顧燃氣企業的合理回報和消費者的承受能力,開展能源價比合理的調研工作。
十一、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等燃氣規章,加強對燃氣經營市場的規範整頓和管理工作,營造有利於推進天然氣利用工程進程的市場條件。
十二、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強化宣傳,採取各種形式宣傳發展城市天然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讓廣大民眾廣泛了解並支持天然氣利用工程建設,促進城市天然氣市場的形成和發展。
蕭山區、餘杭區以及富陽市、臨安市可參照本意見執行或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相關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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