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清河坊歷史街區保護辦法(2004修訂)
- 發布單位:浙江省杭州市
- 發布日期:2004-07-21
- 生效日期:2004-09-01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浙江省杭州市
【發布文號】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
【發布日期】2004-07-21
【生效日期】2004-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杭州市清河坊歷史街區保護辦法
(2004年7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清河坊歷史街區,是指杭州市上城區範圍內東臨中河路、西至華光巷、南靠吳山及鼓樓、北抵高銀巷,同時向東延伸到元寶街、胡雪岩故居,向北延伸至祠堂巷于謙故居的區域。
第三條 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應當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好保護與建設的關係。
清河坊歷史街區的整修,應當堅持保留歷史文脈與再現傳統街區風貌的有機統一,並參照《威尼斯憲章》全信息原則、可逆原則、可識別原則和多樣性、多元化文化原則,對所有建築分門別類,區別對待。
第四條 上城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上城區人民政府組建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
建設、規劃、文物、土地、旅遊、房產等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清河坊歷史街區內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規劃,應當劃定重點保護區和傳統風貌協調區,重點保護區、傳統風貌協調區應當編制能反映整體歷史環境風貌的詳細規劃,合理確定規劃的主要控制指標。
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規劃,應當合理布局各區塊功能,保持清河坊歷史街區的傳統風貌和歷史文化氣息。
第六條 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清河坊歷史街區保護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工作。
鼓勵和支持社會捐助,開闢多種資金來源,用於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
第七條 經批准的清河坊歷史街區保護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
在清河坊歷史街區範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須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八條 清河坊歷史街區範圍內因規劃需要保留的房屋應實施成片和整幢保護,並按以下規定進行保護和改造:
(一)公有住宅房屋(包括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住宅)由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統一保護和改造,原使用人由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負責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易地安置或貨幣安置;
(二)產權屬私人所有的房屋,產權人要求自行保護和改造並且符合有關條件的,可由產權人自行保護和改造,使用人由產權人負責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安置;
(三)產權屬單位的非住宅房屋,產權單位有能自行保護和改造的,由產權單位按照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規劃實施與改造。
除前款第(二)、(三)項規定外,清河坊歷史街區內因規劃需要保留的房屋,由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統一保護和改造,其產權人或使用人由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易地安置或貨幣安置。
清河坊歷史街區範圍內因規劃需要拆除的房屋,其產權人或使用人由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負責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易地安置或貨幣安置。
第九條 自行保護和改造保留房屋的產權人,應當與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簽訂保護和改造協定,履行保護和改造的義務,遵守保護和改造的規範。
清河坊歷史街區範圍內因規劃需要保留的房屋,其產權人、使用人在搬遷前應負責原樣保護,不得拆除或損壞原建築構件。
第十條 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對街區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復建和整修方案,按照街區保護規劃要求進行把關,保證整修質量。
第十一條 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清河坊歷史街區的基礎設施,並有計畫、有步驟地對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進行維護和整治。
對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其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與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簽訂保護責任書,明確保養、維修責任。
第十二條 在清河坊歷史街區的重點保護區、傳統風貌協調區範圍內進行建設的,其設計方案應事先徵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涉及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按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三條 對清河坊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進行影響其傳統風貌的改建和裝修。確需改建和裝修的,其設計方案應徵得城市規劃、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四條 清河坊歷史街區範圍內經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安置補償後騰空的房屋,由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進行管理,相應確認產權,並按保護規劃要求進行整修。整修後的使用,實行公開招標或拍賣,招標和拍賣所得套用於清河坊歷史街區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清河坊歷史街區的功能定位,以商貿旅遊為主、居住為輔。通過招標或拍賣,取得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需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清河坊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確定的區塊功能和業態布局的要求,體現清河坊歷史街區文化氛圍。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清河坊歷史街區的業態布局,對申請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核發相應的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清河坊歷史街區範圍內的經營者應當合法經營,依法納稅,並接受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清河坊歷史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拆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二)進行危及文物古蹟安全的活動;
(三)改變地形地貌,對清河坊歷史街區保護構成危害的;
(四)擅自占用或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綠地、水系、道路等;
(五)擅自侵占清河坊歷史街區的房屋;
(六)違反業態布局,擅自改變經營範圍;
(七)其他對清河坊歷史街區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或不執行清河坊歷史街區保護規劃,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對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保留房屋的產權人,既不自行保護和改造,又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由上城區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搬遷,並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安置補償。逾期仍不搬遷的,由上城區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二十條 自行保護和改造房屋的產權人,未按協定履行保護和改造義務的,由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按照協定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擅自進行改建和裝修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尚可採取補救措施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補辦有關手續,並可處以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破壞嚴重、採取補救措施後難以恢復原狀的,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有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行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損害,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有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行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破壞活動,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有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行為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有關活動,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有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四)、(五)項行為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職責依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