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經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杭州市機動車輛清洗站管理辦法》等24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杭州市機動車輛清洗站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8號發布,市政府令第120號作部分修改)
1、第七條修改為:“設立機動車輛清洗站,應按有關建設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2、刪除第十二條。
二、杭州市商品和服務項目明碼標價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61號)刪除第五條。
三、杭州市企事業檔案工作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78號)刪除第十條。
四、杭州市消火栓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84號)
1、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開啟和使用消火栓。”
2、第十條修改為:“有關部門對道路進行擴建、翻修、養護的,不得擅自移動消火栓。”
3、第十一條修改為:“各單位對內部消火栓(含消防水泵接合器)應加強維護保養,如發現損壞,應當及時修理;除火警外不得隨意啟用或移作他用。不得擅自增設、移位、拆除消火栓。”
4、第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擅自動用消火栓取水的”。
五、杭州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市政府令第99號)
第十二條修改為:“繼續教育可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和大中型企業設立的培訓機構和其他有條件的培訓機構建立繼續教育基地,承擔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繼續教育,並接受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六、杭州市統計工作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00號)
1、刪除第十六條中“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撤銷時,應當到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辦理註銷統計登記手續”的內容。
2、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絕密、機密、秘密統計資料,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表。新聞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表或引用未經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全地區性(包括全市、區、縣)統計資料。”
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05號)
1、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三)機關、學校、部隊、廠礦等大型單位和機場、碼頭、車站、集貿市場、文化體育娛樂場(館)等公共場所的袋裝生活垃圾,必須放置在按規定配置的垃圾房中。上述單位可自行收集、運輸,也可以委託環境衛生作業單位代為進行。”
2、刪除第十八條。
3、刪除第二十條第十三項。
八、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09號發布,市政府令第179號作部分修改)
1、第六條第二項修改為:“(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範圍內取土、埋設各種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設施。”
2、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單位或者個人平時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領取《人防工程使用證書》。平時利用單位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3、刪除第十九條第一款。
九、杭州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22號)
1、刪除第四條第五項。
2、刪除第十六條。
3、刪除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4、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外合資建設的工程項目,凡境內監理單位能夠承擔監理的,應當委託境內監理單位。境內監理單位不能單獨承擔監理業務的,由境內監理單位與境外監理機構合作監理。”
5、刪除第三十七條。
6、將第三十八條中的“境外監理機構在本市從事合作監理,應當向市工程建設監理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修改為:“境外監理機構在本市從事合作監理,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市工程建設監理主管部門備案”。
7、第四十條修改為:“中外合作監理在我市承擔監理業務,應當採用我國的技術規範。”
8、刪除第四十三條。
十、杭州市外地駐杭州辦事機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3號)
1、第四條修改為:“杭州市人民政府國內經濟合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經合主管部門)負責駐杭辦事機構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並將《辦法》中“市政府經協辦”的提法統一修改為“市經合主管部門”。
2、第九條和第十條予以合併,修改為:“設立駐杭辦事機構,應持派出單位函件(企業單位還須附營業執照複印件)等材料,向市經合主管部門備案。”
3、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
“下列駐杭辦事機構可按規定的額度申報進杭戶口關係:
(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駐杭辦事機構的額度為10人。
(二)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國務院部級公司、本省市(地)政府駐杭辦事機構的額度為5人。
(三)外省市(地)人民政府駐杭辦事機構的額度為2名。
(四)本省縣(市)人民政府駐杭辦事機構的額度為1名。
在核定的控制指標內,駐杭辦事機構應持主管部門批件和申報戶口的人員名單,經市經合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再向公安機關辦理集體戶口落戶手續。”
4、第十三條修改為:“駐杭辦事機構增加工作人員的,應報市經合主管部門備案。”
5、刪除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6、第十七條修改為:“市經合主管部門應當為駐杭辦事機構提供相應的政策信息和諮詢服務,組織、協調駐杭辦事機構參加我市的重大活動,保護駐杭辦事機構的合法權益。”
7、第十八條修改為:“駐杭辦事機構可為本地區、本部門開展代理服務。駐杭辦事機構的代理服務內容涉及具體經營活動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8、第十九條修改為:“駐杭辦事機構變更名稱、職能、負責人、辦公地點以及因故撤銷的,應報市經合主管部門備案,將有關證件、檔案和印章上繳銷毀,並做好善後工作。”
9、刪除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
十一、杭州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5號)
1、第十七條修改為:“人流量大、公廁數量不足的地段,可設立流動公廁,並辦理有關手續。流動公廁的管理按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2、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城市公廁必須按規定時間開放,不得隨意停用。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停用的,應當採取其他臨時措施。”
3、刪除第三十四條。
4、刪除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三款第一項。
十二、杭州市旅遊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9號)
1、刪除第十六條。
2、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旅行社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3、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旅行社應聘用經國家統一考試合格的導遊人員。不得聘用未取得導遊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導遊活動。”
4、刪除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5、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旅行社應當按規定為旅遊者辦理保險。”
6、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外地旅行社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旅行社分支機構的,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7、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導遊人員應按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的契約或約定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服務。”
8、將第二章第四節“旅遊定點管理”修改為“旅遊服務網點管理”,並刪除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
9、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飯店實行星級評定製度”;第三款修改為:“非星級飯店不得使用有關星級的用語進行廣告宣傳。”
10、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旅行社接待入境未辦理保險的旅遊者,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旅遊者補辦保險。”
11、刪除第四十九條中“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的內容。
12、刪除第五十條中“第二十三條”、“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日游’經營資格”的內容。
13、刪除第五十四條中“以及旅遊定點單位”、“旅遊定點單位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旅遊定點單位資格”的內容。
14、第五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對違反本辦法實施的行政處罰,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委託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行使。”
十三、杭州市夜景燈光設定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30號)
刪除第八條第一款。
十四、杭州市城鎮住宅裝修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1號)
1、第七條增加三項,作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損壞、拆改房屋原有公用、共用管道,降低使用效果;”
2、刪除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3、刪除第十二條、第二十條。
4、刪除第二十五條。
5、刪除第三十一條。
十五、杭州市貨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4號)
1、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本辦法”,並將《辦法》中“公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提法統一修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2、刪除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中“駕駛員服務資格證”的內容。
3、刪除第十條第六項。
4、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貨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運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5、刪除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中“駕駛員服務資格證”的內容,刪除第五項。
十六、杭州市有害固體廢物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48號)
1、第八條修改為:“需要將固體廢物跨市區轉移進行儲存、利用、處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後方可進行。”
2、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直接從事收集、儲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3、刪除第二十二條第五項。
十七、杭州市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0號)
1、第三條修改為:“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並將《辦法》中“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市安監機構”的提法統一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3、刪除第二十三條。
4、刪除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十八、杭州市“一日游”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8號)
1、第六條修改為:“‘一日游’旅遊線路,包括起始點、遊覽景點及活動時間等,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旅遊業發展規劃確定,並予以公布。”
2、第七條修改為:“從事‘一日游’的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有關證照。
‘一日游’經營實行備案制。從事‘一日游’經營的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需要停止經營活動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刪除第八條、第九條。
4、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一日游’線路上各公園、景點的收入分配,由各公園、景點協商確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協調工作。”
5、第十三條修改為:“從事‘一日游’經營服務活動的導遊人員和駕駛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導遊證和駕駛證,並佩帶證件上崗,接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遊客的監督。”
6、刪除第十六條第五項。
7、刪除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
8、刪除第十九條中“情節嚴重的,可取消該單位的‘一日游’經營資格,收回有關牌證,對導遊人員、駕駛人員可取消相應的服務資格”的內容。
十九、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63號)
刪除第四條第二款。
二十、杭州市清河坊歷史街區保護辦法(市政府令第164號)
刪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清河坊歷史街區管理機構”的內容。
二十一、杭州市危險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66號)
1、刪除第九條第一款。
2、刪除第二十六條中“並取消其鑑定資格”的內容。
二十二、杭州市地下管線蓋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71號)
刪除第十一條第三款。
二十三、杭州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82號)
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因城市建設,供熱設施施工、檢修和熱源單位檢修設備等原因需要減少供熱或停止供熱時,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提前72小時通知用戶;因突發性故障停止供熱時,供熱單位應立即搶修,並及時通知用戶。”
二十四、杭州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90號)
1、第十一條修改為:“建設工程應當按規定使用商品混凝土。按規定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攪拌設備應當安裝除塵裝置或採取有效封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2、第十八條修改為:“因建設需要整體爆破建築物的,施工單位應當制定防止揚塵污染的施工方案,並採取有效措施,方可施工。”
同時根據本決定,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