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杭州市職工教育暫行規定》等6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杭州市職工教育暫行規定》等6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07.10.26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杭州市職工教育暫行規定》等6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10.26
  • 實施時間:2007.10.26
經2007年10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經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杭州市職工教育暫行規定》等6件市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杭州市職工教育暫行規定》[1995年6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5件政府規章修改60件政府規章個別條款的決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修正]。
二、《杭州市統計工作管理規定》[1996年6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號發布,根據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機動車輛清洗站管理辦法〉等24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修正]。
三、《杭州市單位公共財物被盜責任賠償規定》(1996年8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發布)。
四、《杭州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規定》[1998年4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發布,根據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機動車輛清洗站管理辦法〉等24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修正]。
五、《杭州市城鎮住宅裝修管理辦法》[1999年9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1號發布,根據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機動車輛清洗站管理辦法〉等24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修正]。
六、《杭州市出國定居人員權益保障規定》(2003年6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1號發布)。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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