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江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試行辦法》等6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江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的試行辦法》等6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0.11.29由江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江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試行辦法》等6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1.29
  • 實施時間:2010.11.29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江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試行辦法〉等6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更好地適應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經2010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廢止《江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試行辦法》等6件省政府規章。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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