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試行辦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試行辦法

(1983年4月11日贛府發〔1983〕38號發布)

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情況,特制訂以下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1983年4月11日
  • 文號:贛府發〔1983〕38號
獎勵問題,處分問題,處理問題,其他內容,

獎勵問題

1.按照《條例》規定的獎勵條件和獎勵種類,凡獨立核算的企業,有權給予所屬單位(集體)和職工記功、記大功、晉級、通令嘉獎、授予先進單位(集體)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等榮譽稱號。
企業給職工晉級時,應按照國家經委經企〔1982〕233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審批許可權:設黨委的企業由企業單位審查批准,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不設黨委的由企業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通令嘉獎由行署、市、縣人民政府或省企業主管廳(局)決定。
2.獎章、獎旗和獎狀是獎勵的重要形式,獲得《條例》中規定的獎勵種類時方可發給。
獎章式樣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和監製,一般只授予省的先進生產(工作)者或勞動模範。
獎旗、獎狀由有權授獎單位頒發。獎旗一般授予獲得獎勵的單位;獎狀一般授予獲得獎勵的車間、班、組和個人。
3.獎金不能作為一種單獨的獎勵種類,只能在給予符合《條例》中規定的某種獎勵的同時,才可以發給一次性獎金,但對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人員進行表彰時,可酌情單獨發給。
4.獎勵要歸口管理,防止政出多門。那一級批,就由那一級獎勵。同一事跡,不得重複獎勵。獎勵要根據功績、影響和經濟效果的大小,全面衡量,及時準確地實施。對職工個人獎勵的書面材料應存入本人檔案。

處分問題

1.獨立核算的企業,有權按照《條例》規定對犯有錯誤的職工給予處分。實施處分時,應按“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進行。
2.《條例》規定的撤職處分一般適用於幹部,對工人可採取調離現工作崗位的辦法給予處理,必要時可同時降低其工資級別。
3.按照《條例》規定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要特別慎重,除屢教不改者外,一般可先給開除留用察看處分,在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不好的再予開除。
企業給職工開除處分,設黨委的單位按《條例》十三條辦理;不設黨委的單位,經廠長(經理、場長)提出,由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並應報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備案。
4.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職工應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的時間一般為一年,最多不超過二年。
5.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連續曠工的職工給予除名處分,須由企業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6.停職檢查不是行政處分,是促使錯誤性質嚴重、態度惡劣的人端正態度、檢查錯誤的一種手段,一般不要隨意使用。職工停職檢查,是幹部的應由任免機關批准,是工人的應由企業行政領導批准。停職檢查期間不發獎金。
7.企業對犯有錯誤的職工給予行政處分,要嚴肅認真,及時處理。審批職工處分的時間,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超過《條例》規定的時間不得再給處分,但企業領導人必須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說明延誤審批的原因;如有蓄意包庇者,應追究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8.被開除或除名的職工,系家居城鎮的,企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條例》規定事先同遷入地的公安部門聯繫,凡符合《條例》規定的原則遷移戶口的,公安部門可憑企業主管部門的證明辦理落戶手續;家居農村本人願意遷回原籍農村的,當地政府應準予落戶並保留城鎮戶口,供應商品糧。
被開除的職工在當地全民所有制的單位招工時,三年內不得錄用。
9.職工違反紀律受過的行政處分,將成為歷史上客觀存在的事實,只要其所受行政處分是正確的,就不必再履行撤銷處分手續。開除留用察看期滿以後,表現又較好的,由原單位批准恢復為正式職工,重新評定工資,但不得高於其原工資等級,工齡前後合併計算。

處理問題

1.對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被公安機關拘留的人員,不再給予行政處分,拘留期間不發工資,只發給本人生活費。
2.對勞動教養人員,不再給予行政處分,也暫不辦除名手續,教養期間生活費,按有關規定辦理。教養期滿,由教養部門介紹回原單位另行安排工作,重定工資級別,但不得高於原來的工資級別。教養期的工齡不予計算,對在教養期間重新犯罪的應予除名。
3.依法判處管制留原單位執行的人員,不再給行政處分,也暫不除名,應另行安排工作,發給生活費。管制解除後,正式分配適當工作,並根據同工同酬的原則發給工資。
4.依法判處拘役的人員,不再給予行政處分,也暫不除名,拘役期間不計算工齡,不發工資,生活費由拘役場所發給。拘役期滿釋放後,由原單位安排工作。
5.判處徒刑收監執行的人員,其工作和職務自然撤銷,不再給行政處分,企業單位可根據法院判決書予以開除。刑滿釋放人員的就業安置問題按有關規定辦理。
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在原單位工作的人員,暫不辦除名手續,安排適當勞動,發給生活費,緩刑期滿正式分配工作,重定工資,但不得高於原來的工資等級;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在緩刑期間,可以計算工齡。
6.勞動教養、判處管制、拘役、緩刑期滿,恢復正式職工,由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報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備案。

其他內容

1.各級勞動部門有權對執行本試行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凡《條例》中有明確規定而在本試行辦法中沒有提及的,按《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3.本試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按《條例》或其他有關規定精神處理了的不再改變。執行中的問題,由省勞動人事廳負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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