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實施辦法

陝西省《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實施辦法在1983.03.05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3.03.05
  • 實施時間:1983.03.05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的適用範圍,與《條例》的實施範圍相同。
第三條 對企業職工給予獎懲,必須全面貫徹《條例》第三條的精神,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
第四條 對職工給予記功、記大功、發給資金,應經職工所在班、組評議,所在車間(處、隊、科、室)介紹其先進事跡並整理成單行材料,由工會提出建議,企業或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第五條 對職工給予晉級獎勵,一般只晉一級,並應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辦理;也可由廠長(經理)按照《國營工廠廠長工作暫行條例》規定的職權作出決定。但每年受晉級獎勵的職工,不得超過本企業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一。
第六條 對職工給予通令嘉獎,由企業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式辦理後,報企業主管部門決定;事跡突出,需要由人民政府通令嘉獎的,由企業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事跡特別突出的,也可由各級人民政府或企業主管部門直接決定。
第七條 對職工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榮譽稱號,一般一年進行一次。可同企業開展的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的年終總評結合進行,由工會組織民眾評選,所在車間(處、隊、科、室)根據民眾評選情況整理先進事跡材料,提請企業決定授予;表現突出,需要授予全系統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由企業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第八條 對職工獎勵,應在適當會議上宣布,或在一定範圍內公布,並由企業記入本人檔案。
第九條 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一般由企業決定,大型企業和駐地分散的中型企業,也可以實行分級管理,但對職工給於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處分,以及對企業職能部門的職工的所有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由企業決定,實行分級管理的企業,對分級管理的辦法和許可權,應作出明確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公布施行。
第十條 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一般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職工所在車間(處、隊、科、室)負責調查,寫出錯誤事實查證材料;
(二)由職工所在基層單位的民眾討論提出處理意見(討論時應通知本人參加會議,並允許他申辯);
(三)由企業行政領導徵求工會意見後,作出處分決定;
(四)對職工的處分決定,應以書面通知本人,並在一定範圍內宣布,有關材料裝入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 給予職工開除處分,在按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式辦理時,如果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閉會,可由職工代表大會常設主席團會議或職工代表組長聯席會議代行,並提請下次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追認。
第十二條 受留用察看處分的職工,留用察看期間表現好,被恢復為正式職工的,在重新評定工資級別時,一般不得高於受留用察看處分前的工資水平。
第十三條 受降級處分的職工,從批准處分之日起,滿一年以後,在評獎、提級等方面,應當與其他職工同樣對待。
第十四條 被開除或者除名的職工,遷入地應按《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準予落戶:有關基層政權機關應負責辦理落戶等手續。
第十五條 對企業中由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其批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之前,可按照一九五七年《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及我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省所轄範圍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都必須認真執行《條例》的各項規定。並可根據《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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