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機動車輛清洗站管理辦法

杭州市機動車輛清洗站管理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目的是保證進入杭州市市區的車輛整潔,加強對機動車輛清洗行業的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機動車輛清洗站管理辦法
  • 發布:1993年10月7日
  • 機構:杭州市人民政府
  • 檔案:市政府令第175號
(1993年10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修訂 市政府令第175號已作部分修改)
第一條 為保證進入杭州市市區的車輛整潔,加強對機動車輛清洗行業的管理,根據《杭州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進入杭州市市區路口和市內設立經營性機動車輛清洗站,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機動車輛清洗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凡是進入市區道路的機動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凡是車身不潔(車表面泥塵面積小車在0.2平方米、大車在0.5平方米以上)的,均必須自行清洗或進入機動車輛清洗站清洗乾淨後,方可進入市區道路行駛。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和裝載易燃易爆、有毒忌潮物品的車輛,可免予清洗。下中雨、大雨或雪時,所有機動車輛可免予清洗。
第五條 機動車輛清洗站是城市環境衛生的基礎設施,其站點的設定必須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每個進杭路口應設定一處機動車輛清洗站。
第六條 機動車輛清洗站的選址必須視野開闊,附近無遮擋物,交通標誌齊全,具有一定的等候車輛清洗的場地,能夠確保過往車輛正常行駛、停靠及進出,並且符合環保、市政、環衛等有關要求。機動車輛清洗站必須配置自動沖洗設備或其他符合清洗要求的車輛清洗設施。
第七條 設立機動車輛清洗站,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向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會同市規劃管理局統一規劃定點,並按有關建設程式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建設。工程竣工後,由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組織驗收合格,發給機動車輛清洗許可證,方可對外開展清洗業務。
第八條 機動車輛清洗站對外實行自願、有償清洗服務,執行統一收費標準,使用統一票據。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制定。
第九條 凡當日進入市區道路已清洗過的車輛,出城後再次進入市區道路時車身已不潔的,憑當日的清洗收費憑證,各機動車輛清洗站可給予免費清洗。
第十條 各機動車輛清洗站應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完備的規章制度並嚴格遵守,保證清洗質量,做到文明服務、優質服務。凡因清洗作業造成車輛及所載物品損壞的,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各機動車輛清洗站不得在道路上設定障礙或採取其他手段強行攔車清洗。因強行攔車造成交通事故的,要追究清洗站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進杭路口設定的機動車輛清洗站應按其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繳納城市環衛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專項用於環衛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會同市財政稅務局制定。
第十三條 公安交警部門應配合做好進城車輛的沖洗保潔工作,加強對機動車輛車容車貌的檢查。對進入市區的不潔車輛,由公安交警部門或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清洗乾淨。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車輛清洗站,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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