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杭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經營性土地規劃管理的有關意見

區規劃分局擬訂的《關於加強經營性土地規劃管理的有關意見》已於二0一0年二月十一日經區政府同意,現予批轉,請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信息,意見內容,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批轉加強經營性土地規劃管理有關意見的通知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10-4-21
實施日期:2010-4-21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杭府法備告[2010]12號
餘杭區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批轉加強經營性土地規劃管理有關意見的通知》(余政辦[2010]30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余政辦〔2010〕30號
關於批轉加強經營性土地規劃管理
有關意見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區規劃分局擬訂的《關於加強經營性土地規劃管理的有關意見》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批轉,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一0年二月十一日

意見內容

為進一步明確和規範經營性土地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監察部《關於對房地產開發中違規變更規劃、調整容積率問題開展專項治理的通知》有關精神、杭州市規劃局《關於加強經營性土地規劃管理的有關意見》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將有關意見明確如下:
一、關於經營性土地規劃條件提供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控規)是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及提供經營性土地規劃條件的依據。區規劃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城鄉規劃法的實施意見》的相關條款及檔案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區控規編制和管理工作。
(二)選址(規劃條件)論證報告編制。為進一步最佳化、細化控規,區規劃部門應依據控規提供規劃條件,並由土地儲備部門或相關做地主體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選址(規劃條件)論證報告。
(三)選址(規劃條件)論證報告審查及確認。由區規劃部門負責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選址(規劃條件)論證報告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予以確認。選址(規劃條件)論證報告如涉及控規強制性指標等內容調整,應按程式組織公示,並按規定啟動控規局部調整。涉及城市重要地段的控規局部調整,應報區政府批准。
選址(規劃條件)論證報告編制的具體內容及要求可參照《杭州市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條件)論證管理規定(試行)(送審稿)》執行。
(四)因新城、綜合體建設等涉及較大範圍控規局部調整,應先行編制城市設計,再根據城市設計開展控規局部調整編制,並報區政府審批。
二、關於已出讓用地規劃調整
應進一步加強已出讓用地規劃管理,對於已出讓用地,原則上不予調整。
如因特殊原因確需規劃調整,應由用地單位提出申請報區政府同意,並由區政府明確調整的方針、原則等內容。
由用地單位依據區政府明確的調整方針和原則,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規劃條件論證報告。
區規劃部門負責組織專家、部門對規劃條件論證報告進行審查。
經審查同意,由國土餘杭分局召集相關利益主體(含原競買單位)舉行聽證會徵求意見,並將土地使用條件擬變更情況在主要新聞媒體上公示。如無異議,報區政府審批。區政府批准後,涉及容積率調整的應補簽土地契約,並按照有關規定補繳出讓金。
三、關於土地出讓補繳金管理和徵收
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檔案規定,涉及土地出讓補繳金管理和徵收由區財政部門和國土部門具體負責。
上述意見,請各有關單位認真對照,如現行做法與上述意見不符,應及時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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