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松北區城市規劃控制範圍土地管理的意見》是哈爾濱市政府2010年7月26日發布的意見。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松北區城市規劃控制範圍土地管理的意見
城鄉建設
哈政綜41號
法規內容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貫徹落實“北躍”戰略任務,實現“一江居中,兩岸繁榮”的宏偉目標,將松北區建設成集科技、文化、生態功能於一體的現代化新城區,努力實現哈爾濱經濟社會發展新跨越,現就加強松北區城市規劃控制範圍土地管理有關事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松北區城鄉規劃管理,確保城市總體規劃實施
(一)松北區城市規劃控制範圍:南起松北國堤,北至四環以南松北行政區界;西至西隔堤以東,東至小月亮灣以西松北行政區界。該範圍是實施規劃和土地管理的嚴格控制區。
(二)松北區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要求,對規劃控制範圍內的建設活動及土地管理實行統一規劃管制。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建設行為及土地管理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保證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三)松北區要嚴格執行控制性詳細規劃。新增各類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已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既有建築物、構築物,不得翻建、改建、擴建,確需擴大用地規模的,要調整搬遷到指定用地功能分區內;已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範圍的現有村屯,停止批建單門獨院的農村宅基地;暫時不能集中安置的危舊村民住宅,只允許原址、原面積、原高度翻建。
二、加強土地用途管制,規範使用集體土地建設行為
(四)嚴格控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範圍,嚴禁違法占用、租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定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在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五)嚴格控制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範圍。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購買或建造的住宅辦理相關權屬登記。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六)嚴格征地管理。松北區要按照法定程式對國家批准的建設用地實施統一徵收。被徵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個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積極配合松北區做好征地工作,按照期限交出土地。松北區要組織力量,對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各類用地實施勘測定界,確定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及各類地上附著物,由征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建立專項檔案。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地類,突擊搶建塑膠大棚、溫室和看護房等設施,變相提高征地拆遷費用,給國家和地方政府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征地預告發布後,被征地單位或個人在擬徵用土地上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樹木或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三、加強松北區土地出讓、轉讓管理,嚴禁圈占、炒賣各類土地
(七)松北區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城市建設和住宅建設計畫編制年度開發建設計畫、土地供應計畫和土地儲備計畫,並納入全市各項計畫,合理控制開發規模。
(八)嚴格執行《劃撥用地目錄》,控制劃撥用地範圍。除軍事、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外,對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要積極探索實行有償使用,對其中的經營性用地先行實行有償使用。
(九)嚴格落實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工業用地和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2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掛牌底價逐年上浮10%。凡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開發建設單位,需與松北區有關部門簽訂開發建設協定書。嚴禁用地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定圈占土地,通過補辦用地手續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十)強化用地契約管理。土地出讓契約和劃撥決定書要嚴格約定建設項目投資額、開竣工時間、規劃條件、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對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契約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工業用地,不得改變用途、不得興建職工住房。改變土地用途用於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十一)完善土地使用權市場公開交易制度。經依法批准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按照市場價補交土地出讓金;低於市場價交易的,松北區可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松北區要依法建立有形土地市場,規範土地交易行為。
四、加強土地執法監管,落實土地管理責任
(十二)松北區要完善和落實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依法及時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維護土地管理秩序。對非法買賣、轉讓、占用土地以及為騙取征地補償突擊搶建建築物和設施等違法行為,要依法從嚴查處。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在非法占用或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依法給予沒收或者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實施強制拆除。對非法阻撓、干擾、破壞征地拆遷拆違工作秩序的,依法從嚴查處。
(十三)統籌兼顧,全面加強松北區中遠期土地規劃管理。在強化嚴格控制區內土地執法監管的同時,要將嚴格控制區之外的松北、松浦、萬寶3個街道辦事處的其他行政區域作為一般控制區,採取適當措施加以管理,確保土地規劃協調有序和可持續發展。
(十四)強化監督問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辦理土地、規劃、建設等方面的審批、核准、登記手續,或者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製作、辦理或發放相關權屬證明的;瞞案不報、不作為、亂作為、執法不力致使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大量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參與私建濫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及他人謀取私利的;組織或者參加聚眾鬧事,干預和阻礙征地拆遷工作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予以問責,並視情節給予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