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設部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設部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和建設部等九部委《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為適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實加強和改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劃管理,於2012年12月發布了《建設部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規[2002]270號)》

基本信息,通知正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建設部
【發布文號】建規[2002]270號
【發布日期】2002-12-26
【生效日期】2002-12-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建設部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規[2002]270號)

通知正文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規委):
隨著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國家相繼實行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制度,土地供給的市場化程度日益提高。土地供給方式發生的深刻變化,對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和建設部等九部委《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為適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實加強和改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劃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經營性土地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制度的重要意義
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制度,是國家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而採取的重大改革措施,有利於在嚴格控制供應總量的條件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最佳化城市土地資源配置、充分實現土地資產價值,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對城市發展建設也將產生重要影響。各級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實施這些制度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和研究土地收購儲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的知識和經驗;要適應土地供給制度改革的新情況,研究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對土地資源配置的調控能力;要切實履行城鄉規劃管理職能,積極參與、協助政府搞好土地收購儲備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工作,保障城鄉發展建設健康有序進行。
二、切實加強對土地收購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綜合調控和指導
各地要認真抓緊編制和調整近期建設規劃,保證土地收購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依據城市規劃、有計畫地進行。
要充分發揮城鄉規劃的綜合調控作用,加強對土地收購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綜合調控和指導。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城市發展建設的需要和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就近期建設用地位置與數量及時向城市政府提出土地的收購儲備建議,協助政府制定土地收購儲備年度計畫,做好土地收購儲備工作。要積極參與做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畫制定工作。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畫,要依據近期建設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建設項目的批准計畫,結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市場需求情況,科學確定出讓地塊數量、用地面積、地塊位置、出讓步驟等。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編制和調整近期建設規劃的,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加快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提高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覆蓋率,以適應土地供給市場化情況下的規劃管理工作的需要;城市中心地區、舊城改造地區、近期發展地區、儲備的土地、下一年度建設用地和擬出讓的用地要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明確規劃地段內各地塊的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綠地率、必須配置的公共設施等控制指標和要求。
三、嚴格規範土地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管理程式
要加強對土地收購的規劃指導工作,以利於收購的土地能夠按照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收購土地進行規劃審查,出具擬收購土地的選址意見書,供進行土地收購的單位辦理征地、拆遷等土地整理活動需要的相關手續。不符合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用途的土地,不予核發選址意見書,並書面告知理由。
要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後的規劃管理,明確規劃監督管理程式。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出讓地塊必須具備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的擬出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和附圖。規劃設計條件必須明確出讓地塊的面積、土地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停車泊位、主要出入口、綠地比例、必須配置的公共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建築界線、開發期限等要求。附圖要明確標明地塊區位與現狀,地塊坐標、標高,道路紅線坐標、標高,出入口位置,建築界線以及地塊周圍地區的環境與基礎設施條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時,必須準確標明出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國有土地出讓成交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時,必須將規劃設計條件與附圖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重要內容和組成部分。沒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受讓方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後,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發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核驗無誤後,同時發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核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與出具的出讓地塊規劃設計條件不一致的,不予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告知土地管理部門予以糾正。
四、切實加強已出讓使用權土地使用的監督管理
各地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出讓使用權土地使用的規劃跟蹤管理,加強受讓人在土地開發建設中執行規劃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受讓人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必須按照《國有土使用權出讓契約》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進行開發建設,一般不得改變規劃設計條件;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規劃設計條件的,應當向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改變規劃設計條件的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並批准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的,應當告知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應當補交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補交。
受讓人需要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必須符合國家關於已出讓土地轉讓的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以轉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後,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轉讓地塊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各級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適應土地供給制度改革的新形勢,結合本地區的特點,積極探索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購儲備、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劃管理制度;轉變思想觀念和工作作風,樹立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切實加強和改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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