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建設部
【發布文號】建城[2000]94號
【發布日期】2000-04-28
【生效日期】2000-04-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建設部關於加強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0〕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各計畫單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辦,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市園林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0〕25號)精神,加強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以保證我國風景名勝區事業的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通知要求,研究貫徹執行的具體措施,切實做好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和實施的管理及監督工作。各級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必須認真按照規划進行建設,嚴格控制開發利用活動,堅決制止違法違章建設。要認真研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提出切實有效的解決辦法及管理措施。
二、各地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風景名勝區的特點,按照生態保護和環境容量的要求,對各項開發利用活動進行科學合理地安排。在風景名勝區景區內不準規劃建設賓館、招待所、各類培訓中心及休、療養院(所)。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資源及景區土地,不準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度假區等;擅自進行開發建設的,要堅決予以糾正。
三、各地要加強對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工作的領導,科學地組織好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工作。尚未編制規劃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應在2002年底前完成規劃編制工作。規劃已經批准實施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需要進行規劃修編的,在擬修編之前,應就原規劃執行情況、修編的理由、範圍等,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建設部;由建設部對有關問題進行審查、並經批准後,方可組織進行修編。經修編的規劃未經批准前,要嚴格按原批准的規劃執行。
四、各地要加強對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項目的管理,嚴格執行《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規定》和規劃審批制度。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內的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和近期建設詳細規劃,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建設部批准後,方可實施。
五、各地在近期內要對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實施情況以及建設活動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重點檢查違反規劃、擅自進行開發建設的行為;在風景名勝區設立各類開發區、度假區的行為以及以各種名義或方式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資源及其景區土地的行為。對上述違反規定的行為,要堅決查處。各地在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通知和本通知中有什麼問題和建議,請及時與我部城市建設司聯繫。